Thursday, December 12, 2013

程翔:一黨專政下的香港特首普選

文章轉載自信報20131212

拜讀了李飛先生關於特首選舉的近萬字鴻文,驚歎被中共稱為「神聖」的《基本法》,原來可以被領導人當作小孩玩耍用的「泥膠」而任意捏圓按扁。

中共每想更改《基本法》的某些規定時,就經常會強調所謂的「立法原意」這些普通法很陌生的東西。於是明明是法律條文沒有的東西,在中共根據「立法原意」的演繹下就可以變為有。但是,對一些它認為不利於它的「立法原意」,它就從來不提。《基本法》裏關於特首選舉的45條及附件一,就是一個例子。

我們就不妨看看在《基本法》制定過程中,關於特首普選的「立法原意」。

當年的「立法原意」,是在2007年前實現行政長官普選產生。當年絕大多數的方案,包括中方認可的雙查方案,都要求在2007年可以實現普選行政長官。當年由梁振英出任秘書長的《基本法》諮詢委員會也承認,「支持2003年以直選產生行政長官的方案可能較多,懷疑港人是否真正願意等到2003年才能直接選舉行政長官[1]」。就連左派[2]的很多團體都要求從第三屆特首開始(2007)就一人一票選特首。香港市民這些壓力,迫使中央允諾在2007年後考慮特首普選。這便是目前《附件一》第七條的規定的由來:

七﹑二○○七年以後各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顯然,在2007年普選特首,是當時制定《基本法》時的「立法原意」。香港人有沒有誤解呢?沒有!因為中央官員確是這樣說的:

佐證之一:當時的人大法工委副主任的項淳一在文匯報出版的《基本法的誕生》一書中說,《基本法》政制「只是比較具體地規定了頭十年的發展,將來就是香港人自己的事情……由香港人自己去完善。」

佐證之二:當時的港澳辦主任魯平在1993318日的《人民日報》海外版發表長文,闡述香港政制發展時,指出2008年之後,「香港如何發展民主完全是香港自治範圍內的事」。魯平主任的話,中國外交部在1994228日又重複了一遍,刊登在《人民日報》及英文的《中國日報》上。

很明顯,當年的「立法原意」,確是在回歸十年之後就給香港普選,容許香港自我發展的權利,所以這並不是我們香港人一廂情願的「誤解」。

可是,回歸後,《基本法》45條這個「立法原意」,不但不見京官重提,而且還想方設法予以扭曲更改。使這個當年凝聚了中央和特區雙方共識的「立法原意」在不到十年內就被中共完全單方面取消了。

第一次是在2004年通過「人大釋法」來否定《基本法》45條及附件一的「立法原意」。當年的「人大釋法」做了兩件事:

一是推遲了普選時間表。它決定了2007年沒有普選,這完全背叛了當年制定《附件一》時中央和特區之間達成的理解。當年的這個共識,是雙方因應「六四」事件後香港人心惶惶,彼此經過商討、妥協後達成的,是當年的「立法原意」。可是,中共只經過一紙「人大釋法」,就單方面地撕毀了這種共識。

二是把變更特首選舉辦法的權力從特區手上奪走。這個釋法,在原附件一第七條關於變更特首的產生辦法中,把原來的「三部曲」改為「五部曲」。所謂「三部曲」是:

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
行政長官同意,
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2004年的「人大釋法」,則在三步曲之前再加兩步,即(1)行政長官就是否需要進行修改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及(2)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予以確定。這就變成「五部曲」。任何修改,都要完成了額外新增的兩步曲後,才回到原先的「三部曲」。其要害就是實際上把修改特首選舉辦法的主動權從原來香港特區立法會手上轉移到人大常委會手上。這是很實質性的「修法」,而不僅僅是「釋法」。當然,整個改變「立法原意」的過程,香港人也是全部無權參與。

第二次摧毀45條及其附件一的「立法原意」是2007年人大常委會的「決定」。

該決定有三個重點:

繼續否定了2007年後香港人自行決定政制發展的「立法原意」;
規定2012年的特首選舉「不實行普選」;
明確到2017年的特首選舉才「可以」實行普選;這更是遠遠偏離基本法制定時的「立法原意」。

新增加了一個2004年「釋法」中所沒有的規定:「(決定特首候選人的)「提名委員會」參照「選舉委員會」的現行規定組成。當年這一條的要害還沒有明顯化,直到喬曉陽李飛講話才知道厲害(詳下文)。

第三次撕毀45條及其附件一的「立法原意」的,是今年初喬曉陽的講話及最近李飛的長篇論述。兩人講話的要害是把普選的性質、內容都改變了,大大扭曲了港人(乃至國際社會)對「普選」的認識(由於李飛的論述只不過是把喬曉陽的講話用法律語言包裝起來而已,兩者基本上相同,所以下文簡稱「喬-李」講話)。

「喬-李」講話的核心內容有二。

一、把「愛國愛港」作為特首先決條件這個明明是後加上去的政治關卡硬說是《基本法》的要求。中聯辦的郝鐵川更荒謬地演繹說《基本法》的「字裏行間」有這個要求。請問該法那一條有提出過這個特首的前提條件?或隱藏了這個政治條件?請讀者注意:這是香港和大陸兩制之間的最嚴重分歧。在我們的這一制來看,白紙黑字沒有的東西就是沒有,但對方那一制就可以把白紙黑字沒有的東西硬演繹成有。這是不是很恐怖?此例一開,他日對方要來整肅你,隨隨便便就可以任意演繹任何法律來整肅你。因為在對方那一制裏,黨大於法,黨壟斷了對法的闡釋權。法律沒有的東西它都可以解釋為有。

二、把「提名委員會」隨心所欲地等同了「選舉委員會」。李飛很努力地試圖說服我們從「立法原意」看,將來普選時用的「提名委員會」,等同過去非普選時用的「選舉委員會」。中共這樣做,無非是要繼續沿用四個界別來組成新的「提名委員會」以方便它可以繼續通過小圈子來操控特首選舉。李飛用了大量的篇幅及法律辭彙,力證了兩者性質相同,既然兩者性質完全相同,那麼為什麼「選舉委員會」的委員們可以個人身份提名特首候選人[3],但「提名委員會」卻必須是「機構提名」,並且必須體現「集體意志」呢?這不是雙重標準嗎?當然,邏輯上他犯了雙重標準的錯誤,政治上他要的是雙重的保險:從方便操控的角度看,要繼續實行小圈子的組成方式;從確保萬無一失的角度看,則必須實行「機構提名」、「集體意志」等原則來排斥它不認可的人。但問題是,遍尋《基本法》也找不到機構提名一體現集體意志這樣的規定,當局卻可以以這種擅自添加的東西,實質上否定了45條及附件一的「立法原意」。

-李兩人對45條和附件一作這種隨心所欲的解釋,完全同制定《基本法》時大家的理解很不同。堂堂中央,可以作出如此失信於民的決定,確是令人大開眼界。

中共對45條既附件一作這種隨心所欲的解釋,使我想起中國大陸的老百姓有一句順口溜:「法大不如政策大,政策大不如領導人一句話大」。這句順口溜,反映了內地法治的真相,也說明為什麼中國這麼多年來,年年喊法治,年年不見有法治。這種「有中國特色」的法治,我們有幸因為「一國兩制」而暫時免受其害。可是想不到因為《基本法》這條連接兩地的紐帶,也令我們無可避免地開始嘗試「一黨專政」下的法治特色。

套用這句順口溜,《基本法》第45條及其附件一是「法」。人大常委會2004年的「釋法」,以及2007年的規定,是「政策」。今年以來喬曉陽----李飛的演繹是「領導人一句話」(他們本身不算領導人,但反映了領導人的意見)。

「法」,香港人有份參與制定,所以總體上說,大家對《基本法》第45條還是認可的。「政策」,香港人沒權參與制定,香港人只有「被決定」的命運。到了「領導人一句話」,香港人更無從置喙了,更有「被蹂躪」感了。我們目睹的事實是:從「法」到「政策」,再到「領導人一句話」,香港普選的時間推遲了;香港的普選空間縮窄了。

李飛承認:「香港基本法第45條和附件一的規定,是妥協的結果」[4]。既然是雙方妥協的結果,那麼中共就沒有道理對這兩份檔的內容單方面作出實質性的修改。即使要修改,也應該在港人有參與的情況下修改。

可是在「一黨專政」下,「法」不如「政策」大,更不如「領導人一句話」大。看來我們很快要和內地「有中國特色的法治」接軌了。

[1]1989922日《第二次諮詢期政制專責小組第6次會議回憶紀要》。請注意,更多港人是願意在2003年就有普選的。
[2]例如19891027日《香港工會聯合會暨81間屬會就基本法政制部分之意見》
[3]見《附件一》第三條:選舉委員以個人身份投票。

[4]見李飛:「全面準確地理解基本法為如期實現普選而努力」,2013-11-23大公網。

練乙錚:從路姆西事件看泛民於「和理1.5非」光譜點上集結

文章轉載自信報20131212

好事不出門、醜事傳千里,小小一隻北歐毛公仔的香港故事,上了兩岸四地、東南亞、中東、乃至世界各國的主要網站、傳媒,瞬間成為國際新聞笑柄、梁政府「highly unpopular」的一個佐證。不過,由於毛公仔的名字要用廣東話念才能意會,北京及駐港京官可能到現在還懵然不明到底發生了什麼回事;看來,特首心戰室諸猛將及新聞官員不僅要費一番唇舌小心向阿爺解畫,還得好好研究有多少本來毫無政治意識的毛公仔愛好者因事件而無端感染了反梁意識。一片挖苦聲中,筆者無意對落井的梁氏丟石頭,反而想借事件分析困擾泛民群眾多時的「和理非非」與「和理非」之間由淺而深的矛盾。

自數年前泛民陣營分化為溫和與激進兩翼之後,後者在創造議題、發明抗爭手段、開拓與轉化政治光譜等方面的成績明顯佔優。策動五區公投、催生本土意識,是兩個重要的、具促進意義的激進實踐;上周梁國雄等人向特首擲出的那隻毛公仔,更猶如在本地的高電荷政治力場裏打出一顆實驗粒子,剎那間揭示出市民當中存有強大的講不是粗口的粗口「罵梁」的潛力。原來,只要包裝得法、音義之間有足夠距離,港人無分斯文粗魯,並不介意以一句事實上比WTF嚴重得多的不雅語的化身,去表達對當今政權的怨憤、輕藐。也就是說,在「和理雙非」與「和理單非」這兩個光譜點之間,出現了一個很重要的「和理1.5非」光譜點,以之為中心的交集人數很多。

「和理非」終有市場

當初,泛民的兩翼分化,是以一方講粗口、一方要斯文為引子的。講說話斯文與否,是家庭背景、個人性情和環境因素等多方面的條件決定的,例外當然有,但一般而言,中上階級、專業、受良好教育出身的人,尤其家長和女性,比較少講粗口。由於歷史原因,現代香港民主運動的很多領導者都來自這種背景,形成俗稱的「和理非非」民主運動綱領,絕非偶然。然而,中下階層、年輕一輩,尤其是男性,說話不那麼規矩的,在這個綱領下面參與運動,就會覺得不暢快,「和理非」於是有市場。

本來,上述分野,不過是表面的、風格上的分野,問題不大。但是,由於九七之後的歷屆特區政府領導無方,貧富懸殊加劇,中下階層年輕人尤其看不到出路,北京卻於此時加緊幕後操控,甚至推出一班比正統左派還要極端的「地下黨」上台管治而把政事搞得亂七八糟;在這樣的場景裏,民眾的不滿升溫,一次又一次沸騰,遂形成一股反政府的恆久激進力量。這股力量自然更多地滙聚在中下階層、年輕一輩尤其是男性當中,「和理非」於是由單純的風格,發展為有不同政治意識內涵和主張的運動,其中有些人更開始對「和」「理」「非」都產生懷疑。

撞鐘和尚不簡單

政治光譜變化了,原本的民主政黨不能再代表激進群眾,激進政黨應運而生。當時有不少泛民人士為此擔憂,但筆者認為這是必然發展,不應視之為壞事,甚至明白指出:「泛民沒有不分裂的本錢」;同室齟齬,不如分頭發展、擴闊政治光譜,在政改決鬥之日面對特區政府及其支持者的布局,再來一個大聯合【註1】。後來的發展怎麼樣呢?分兩步來講。

2010年夏,分化後的泛民兩翼各自完成了一項民主實踐:推動五區公投、讓改良區議會議席方案過關;其後的大型民調顯示,在所有市民當中的泛民整體支持度大幅上升,超逾百分之三十,拋離總得分稍跌的當權派陣營兩倍,初次顯露雙翼齊飛格局的優勢【註2】。

在那段時間及其後的一段日子裏,泛民溫和與激進兩翼之間出現很多摩擦,包括一些道德指摘和選舉期間的敵意攻擊。這兩種現象之中,後者可說是分裂過程中的必然。這是因為激進派的領導不能只是口頭上說自己激進,而必須以某種方式在溫和派與自己之間劃出無從回頭的楚河漢界,並為之付出不可挽回的代價,方能真正取信於激進群眾。在博弈學裏,這種真金白銀破釜沉舟式的做法叫作「strategic commitment」;反之,口講無憑的做法叫作「cheap talk」,通常不能取信於多數人。選舉期間割席式的敵意攻擊,可視作「strategic commitment」的例子。不過,兩翼之間出現的對彼此的道德指摘,卻是完全不必的。

溫和派完全可以自身不認同講粗口,但必須明白,講粗口是一些人的生活方式的一部分,而民主運動不是一個提升人們禮貌與修養的最佳過程,所以溫和派完全不應斤斤計較對方的語言禮貌,更不應公開鄙夷之。反過來說,激進派把溫和派封作「飯民」,亦反映一種過分的「唯我獨革」心態。革命家捷古華拉曾說過:能夠當一個槍林彈雨之下的革命者當然重要,但在急風暴雨之餘,當一個過平常日子的革命者(everyday revolutionary),也許更不容易。是的,每個人的境況、責任、氣質都有不同,能夠十年如一日為民主事業作一點小小的事,實屬難能可貴,當一輩子撞鐘的和尚,確實不簡單。

其實,激進與溫和兩翼的優點是互補的。前者善於衝鋒陷陣,思想靈活但天生的菱角不利團結而經常鬧分裂;後者不一定富浪漫激情但細水長流圓通潤達,穩定是常態。過去一兩年,激進泛民分裂又分裂,很多人以為是個別激進派領導人的性格問題,其實不然;也有人見狀覺得可惜而扼腕不已,其實亦不必。經濟理論對溫和與激進團體的這些特性有很深入的分析。這種分析認為,溫和團體的穩定、激進團體的分裂,都是可預知的理性傾向,各有其好處壞處,何來厚此薄彼【註3】?

兩翼之間的道德指摘固然不宜,發展到後來卻成為對對方忠誠的質疑和否定,互指對方是投降派、無間道;那才是真正無稽、可惜。筆者認識兩位分別屬於兩派的要人,一是民主黨的張文光,一是激進派的黃毓民。張是筆者早年任教於天主教培聖中學時的學生;黃則是筆者的「哎吔學生」——筆者進培聖之時,他已從該校畢業,但他一直以「老師」稱呼筆者,那是他身上的中華文化因素使然。去年,筆者特地為「投降派、無間道」之說分別找過兩位詳談;細聽之後,筆者得出的結論是,都沒有真憑實據,指控都是基於一系列的推測。系出同門、曾經同志,現在卻勢如水火,那絕對是一個遺憾,因為那種有關忠誠的指控,是既不必、亦不應的,然而卻不斷影響着兩翼各自的支持者。

不過,事情不是沒有轉機。兩個因素決定泛民兩翼在今後幾年裏必須在策略上協調。

泛民兩翼須整合

一是香港的民主事業到了一個前所未有的重要決定的前夜,而對手後面的支持,比過去任何一個時期都更強大,所掌控的政府及非政府資源亦比以前多得多,泛民團結一致也不一定能在極不公平的遊戲規則之下成功取得民主改革,何況四分五裂?一是同期間,政治光譜又起了變化,「中間到不能再中間」的民眾不少也趨向激進,但他們的取態,既非現存的溫和、亦非現存的激進,而更像在兩者之間;「學民思潮」推動的反國教洗腦運動及其延續,最近的電視發牌三挑二事件引發的抗爭運動,以及正在密鑼緊鼓積聚能量的「和平佔中」公民抗命運動,等等,都是如此。這與本文開始時提到的「和理1.5非」光譜點上開始累積群眾,也許不止是一個巧合。

由於激進一翼已經成型,前一階段的泛民兩翼分流可謂完成任務(甚或是超額完成了!),鐘擺去到極點,開始蕩回。就看泛民兩翼的一眾領導、以及領導後面的群眾,能否適時順勢,作第二階段的實務整合,擺出最強陣勢,迎接今後數年裏的各次重要戰役。

作者為《信報》特約評論員

【註1】見2010623日本報拙文《事功殆因團結誤 道術敢為天下裂》

【註2】見2010810日本報拙文《泛民雙翼初飛 彼此道德批判不宜》


【註3】這方面的經典分析是George Mason University經濟學家Laurence R. Iannaccone1988年發表於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Vol. 94A Formal Model of Church and Sect(頁S241-268)。

Wednesday, December 11, 2013

庫斯克:政改諮詢的重點(簡單易明版)

文章轉載自星島日報20131211

前言:在日劇《Change》裡面,木村拓哉說過,政治應該要讓小五學生也聽得明白。現在香港的政治制度,就連很多大學畢業的人也弄不明白。北京所謂的政改,最常見的板斧就是把問題搞得更複雜,令更多人「討厭政治」。

要讓香港人明白政改諮詢的細節,即是要把他們有意複雜化的東西表達得易明一點,那是很困難的事。這一篇的讀者對象是通識同業和學生,我盡量嘗試把事情的重點寫得簡單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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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們學習「今日香港」的「政治與社會參與」課題的時候,大都會涉獵過香港政制的新聞。關於政制的其中一個重要議題,就是2017行政長官普選。

政府剛剛開始就2016年立法會選舉及2017年行政長官選舉進行諮詢,諮詢期為5個月,可以預計在未來一年,政制問題及相關的政治參與議題都會是熱門議題。

對於很多同學來說,香港政制問題是個大難題,因為香港政制本來就很複雜,加上人大就政制問題的多個「決定」,令問題更複雜。簡單來說,這次政改諮詢涉及的問題重點如下:

2004年人大常委會釋法,在《基本法》有關政改的條文之上加上政改「五部曲」的要求。所謂的五部曲,是

(1) 政府諮詢市民意見,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報告
(2) 由人大常委會頒令決定,批准香港修改特首及立法會選舉辦法
(3) 由特區政府提出政改方案,向立法會提交決議案,此議案須經三分之二議員投票通過
(4) 行政長官同意立法會通過的議案
(5) 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根據第二部曲,人大常委會有權就香港的政改問題作決定。是故2004年第一次政改啟動之前,人大常委會否決了07/08雙普選,到了2007年,人大常委又否決了2012年雙普選,但批准了2017年特首可以以普選產生,然後2020年立法會可以全面普選。

不過,根據《基本法》,普選行政長官的候選人,必須由「一個具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現在政府諮詢的其中兩個重點就是:

I. 提名委員會應如何組成;以及
II. 甚麼是「按民主程序提名」。

過去一年,建制派一直提倡的做法,是(I)提名委員會的組成參考現在的1200人選舉委員會。至於(II)「按民主程序提名」,其中一個建制派的講法是以機構提名。所謂機構提名,就是整個提名委員會投票選出數名候選人。

對於泛民主派來說,選委會的組成並不民主,當中只有小部份成員是民選代表,所以泛民陣營有意見認為應該大幅增加提名委員會的民選代表數目,也有人提議以立法會作為提名委員會。此外,也有不少聲音主張加入「公民提名權」,即是只要得到足夠比例的選民提名就能參選。

至於民主程序,泛民有意見認為應該像現時的行政長官選舉制度一樣,只要得到足夠的提名委員提名,就可以「入閘」參選。對於支持公民提名的人士來說,得到足夠的選民提名,便是民主程序了。

政改諮詢過程,肯定會出現不同陣營的意見交鋒,同學留意往後的新聞的話,可以嘗試比較不同的意見的可行性、民意支持度,以及其背後的政治理念,然後判斷你最支持哪個方案。關於2016年立法會選舉方式,以及民間如何以體制外的方式爭取普選的問題,下一次再討論。

思考題:
試比較不同陣營就政改提出的意見的可行性及其背後的政治理念。

解釋北京政府不允許07/082012雙普選的可能理由及動機。

張銳輝:「反轉」公民提名:不必拗,只管做!

文章轉載自主場新聞20131211

當公民提名「被消失」於政府的政改諮詢文件中,大家試想想,如果五萬香港人具名支持一位候選人參選特首,提名委員會可以置之不理嗎? 如果仍嫌五萬人提名不夠代表性,那麼十萬、五十萬人又如何?

當親北京建制人士,想方設法要把公民提名說成違反基本法因而不能成為提名特首候選人的方法,不過是要麻醉香港人去自願放棄自己的基本權利,從而延續他們的特權。當三百多萬合資格選民都被說服,覺得自己不應該有權提名特首之時,那麼提委會內那千多人(即使包括他們的選民相信也不過二三十萬吧),就可繼續享受特權了。

相反如果我們三百多萬選民,不跌進他們的鳥籠邏輯,只是簡單地告訴自己,我希望某人能參選,而我又能找到許多許多(例如五萬?十萬?五十萬?)香港人同樣有我的想法,假如這個人卻最後竟然不能參選,那麼你認為香港社會將有怎樣的反應?手握提名權的提名委員會將會受到多大的壓力?香港政府將面對怎樣的管治危機?

因此,公民提名是否成為提名機制的一部份,問題根本不在於基本法,因為基本法沒有提及公民提名的機制;公民提名機制如何融合在提名委員會的運作中,有很大的本地立法空間,例如得到若干公民提名的候選人交提委會確認即是方法之一。公民提名制度,其實是保障提名委員會認受性的安全閥。中央政府和香港政府與其視公民提名制度是挑戰提委會的實質提名權,不如認真思考未來提名委員會的組成,能否有能力有視野去提名認受性高的候選人。如果提委會只懂仰中央鼻息,卻不探香港社會脈搏,最後將會釀成提名幾個「爛蘋果」讓全港市民唾棄的政治災難,到時政府還能有效管治嗎?

當然,不是所有民主政制都有公民提名制度,原因是他們的制度,如政黨提名、或是議員提名等,已能保證民意支持度高的政治人,必定能獲推舉參選,於是那些提名制度就不會被人民質疑。相反,一些民主制度發展歷史較淺的地方,如南韓、台灣等均有公民提名機制,反映人民在把首長選舉提名權交予代議者的信心仍未完全,因而保存直接體現公民提名權利的機制,反過來也以此鞏固人民對政制民主化的信心。

公民提名本來就是每一個公民的政治權利,不必向誰去爭取,只要肯去行使,就是力量;越多人去行使,力量就更大!

我們與其再與建制親北京人士爭拗公民提名的合法非法,不如從今天起就下定決心:2016年,我將會寫下自己的名字和身份證號碼,公開推薦我心目中的特首候選人,那管那位候選人是否在提名委員會的名單之中。


到投票時,如果票上沒有心中候選人的名字,就用筆寫上去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