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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turday, January 11, 2014

李怡:既是普選就不能讓市民成為橡皮圖章

文章轉載自蘋果日報2014111

真普選聯盟日前就特首普選,提出公民、政黨及提名委員會三個途徑都可提名特首候選人的「三軌制」方案,並表示「拎開任何一部份都唔係真普聯方案」(即三者不可或缺),表明真普聯未來數月都會全力推動方案,期望能成為佔中民間投票的首選。

「三軌制」包括:公民提名若參選人取得1%登記選民具名聯署,政黨提名若在立法會直選中取得5%有效選票的政團提名,提委會都必須確認,不能因「愛國愛港」、「與中央對抗」等政治審查而拒絕確認。

由於真普聯這兩軌指定提委會「必須確認」,立即被中聯辦宣傳部長郝鐵川指若提名方案削弱或架空提委會都不符合《基本法》,律政司司長袁國強亦強調,削弱、繞過或剝奪提委會實質提名權都可能違反《基本法》,是「架空提委會」,或讓提委會成為橡皮圖章。

秉承喬曉陽與李飛的中央意旨而擬就的特府政改諮詢文件,將《基本法》45條中的「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的組成,與附件一「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的組成畫上等號,指兩者有相同涵意。諮詢文件對《基本法》45條關於民主程序提名的解釋,就引用喬曉陽說法:「提委會實際上是一個機構,由它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就是說提名方式是以整個提委會的集體意志來進行。選委會如何組成,它在去年底特首選舉中如何在中聯辦一聲令下就紛紛從投票給唐轉而投票給梁,市民有目共睹。若由這樣組成的提委會去行使「集體意志」,那就等於由中央去決定特首候選人名單,交給市民去投票。提委會固然不是橡皮圖章,但市民就成為橡皮圖章也。

普選的定義是讓人民以自己的自由意志,去選擇在特定時間的管理人(或稱領導人),這是人權中的政治權利的實現。「普及而平等」的選舉,意味着人民不是在專制政權鎖定的人選中,做橡皮圖章的投票,就像中共國的人大選國家主席一樣。尊重人民的選擇,是所有現代國家的人權準則。英國人民投票選出執政黨而產生首相,英女王予以任命,即使是英女王不喜歡的人,她也不能不任命,你可以說英女王是橡皮圖章,也可以說她的權力實際上被架空。但那是遵從人民政治權利的必然之舉。美國選總統,先產生各州的「選舉人」,然後各州人民投票,多數票選出的總統,選舉人必須按本州人民的投票結果選舉總統,選舉人只能依從民意而不能有自己的意向,你可以說選舉人是橡皮圖章,可以說他們的權力被架空。但如果他們的權力不被架空,就意味人民的權利被架空,人民成了橡皮圖章。所有現代國家的民主選舉,都是如此,任命等只是程序性的形式。

因《基本法》訂明特首須由中央政府任命,於是政改諮詢文件提到中央有權不任命特首,林鄭月娥表示,如果發生中央不任命情況,需處理本地立法工作及是否安排重選。這又是把市民的投票視為橡皮圖章之言,這等於說,若英女王不任命人民選出的首相,是否要重選。普選的意義在尊重人民的政治權利,絕無把另一權力凌駕人民權利使人民投票成為橡皮圖章之理。

真普聯未有提出要組成更具民主成份的提委會,是有道理的,因為不管怎樣增加提委會的民主成份,若由這一千多人的提委會擁有實質提名權,中共仍然有辦法操控。所謂「公民提名元素」實際上暗含「公民推薦」而提委會有實質提名權,這仍然會使市民的普選投票成為橡皮圖章。那麼,如何體現第45條說特首選舉「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筆者認為,公民提名就是民主程序,提委會予以確認,就是「按民主程序提名」也。

有政黨認為,只要是有競爭性、能讓不同政見者參選的方案,就可以考慮接受,並非真普聯的三軌「缺一不可」。請問前年特首選舉的唐梁之爭有沒有競爭性?他們是否有不同政見?若將此二人給市民普選投票,實際上這仍然是把市民當橡皮圖章。


何謂真普選?人民的政治權利最大化就是真普選。其他機制,包括提委會、中央任命都必須尊重人民的意願和選擇,它們只能是橡皮圖章。甚麼是假普選?由專制政權和它操控的機構擁有實質權力,而把人民的投票當作橡皮圖章,就是假普選。是把提委會、中央任命等同美國選舉人、英女王任命,當作只是程序性的橡皮圖章,還是把市民的投票當橡皮圖章,這是民主政治和專權政治的分野。

Thursday, January 2, 2014

練乙錚:「最終」二字必釋法 「公民提名」毋折扣

文章轉載自信報201412

「公民提名」已在坊間討論多時,筆者一直未有看法,因為留意到一些負面意見而對之有若干保留。最近,多看了一些材料,多推敲了一些有關論題,看法有根本改變,認為那是一個值得港人追求的政改目標之一,而且只要操作得宜,就不會違反《基本法》。

關心民主普選特首的讀者應該清楚理解一點:這一次,任何按北京旨意設計的方案通過了的話,毫無疑問將成為《基本法》第45條說的「最終」辦法,即到了所謂「循序漸進」的盡頭,之後的任何更具民主元素的改良都沒有可能,因為「最終」二字的解釋權在人大常委會。既是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推選委員會」「按民主程序」選出了特首,辦法還不是「最終」是什麼?因此,那些「有幾多袋幾多」、「這次見好就收、下回再來爭取」的言論,最好也不過是一種沒有惡意的誤導。

應備「不如拉倒」策略

因此,泛民黨派應該有「爭取不到,不如拉倒」的策略,因為這次談判結果不理想,拉倒了還可寄望下次,接受了卻等於替爭取民主選舉特首的那部分運動劃上句號。當然,泛民下次再來,不一定能爭取到好一點的結果,這是上述策略的下行風險;然而,對統治階級而言,政制不變,下一回選出來的特首的認受性不會比目前的這一位高,管治問題改善不了,代價更大,亦即也有下行風險。

其實,就算某個假普選方案通得過成為事實,選出來的人未必是泛民可以接受的特首,其管治基礎一樣薄弱,遇有重大的政策分歧之時,新仇舊恨一併發作,政府一樣癱瘓。這一重下行風險,統治階級不能不考慮、泛民不會不知道;因此,從制訂目前的博弈策略而言,泛民的籌碼其實不少,故提出的方案應該強硬一些,「不如拉倒」的意識不妨濃厚一些。在這個前提之下,「公民提名」是一個很值得堅持的爭取目標。所以,筆者今天想和大家談談一些關於「公民提名」的義理。

誠然,「公民提名」不是一個相對完善的多黨競爭民主體制裏的必要設計,因為有其他的辦法取代其功效。實踐而言,採用「公民提名」的,絕大多數是不能由大黨充分代表的小群體;而對這個設計的最常見批評,是其平均(每票)行政成本比較高。不過,大家想清楚一些就知道,那主要不是「公民提名」設計本身的問題。一般而言,小群體人數少,以任何方法組織起來的時候,都不能產生規模經濟(economy of scale),行動的平均成本便比較高。

「公民提名」有其用處

事實上,如果硬是要小群體組成一個政黨按正常途徑爭取提名,平均成本一定比採用「公民提名」更高(成本對小群體而言,是個永恆難題,例如,喜歡古典音樂的人去聽音樂表演,一般都要付出比聽流行音樂表演高幾倍的的入場費;那都是缺乏規模經濟惹的禍,並非古典音樂本身的生產成本特別高)。

如果一個選舉機制的門檻足夠低、少數群體的政治觀點也可以在競選過程中恰如其分地表現出來的話,「公民提名」的確可以由其他設計取代。例如,在應用比例代表制的議會選舉裏,小黨派也可能晉身議事堂,所以一般不需要「公民提名」;在歐洲多個國家如是,在香港的立法會選舉也如是(在多數歐洲國家用以產生國家行政首長的「西敏寺體制」裏,行政首長由議會的多數派議員互選產生,「公民提名」根本無用武之地,但那更不反映什麼設計上的缺陷或衍生出來的弊端)。

在美國,情況就不一樣。在聯邦和各州及地區的選舉體制裏,都不存在比例代表制的元素,因此法律通常容許完整的或某層次的「公民提名」(write-in candidacy),以保障無法由民主、共和兩大黨代表的小群體的起碼參選權利。

有些批評說,便是在美國這個「公民提名」用得比較多的地方,靠它成功當選的例子少之又少,證明不是一個有效的設計。這種批評顯然不合理。少數人的代表在任何一個選舉設計裏都不可能有很大勝算,那是小群體的宿命;如果小群體可以通過「公民提名」而常常勝出,致令「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原則蕩然無存,那才奇怪呢!因此,在美國,通過「公民提名」而勝出的例子只是偶然聽到,例如2010Lisa Murkowski贏得阿拉斯加的聯邦參議員議席、1954Strom Thurmond贏得南卡羅萊納州的聯邦參議員議席(此公連選連任四十八年、超過一百歲才退休,破了兩個紀錄),等等。

在美國的絕大多數州,如果一項選舉包含黨內初選及公開複選的話,「公民提名」一般只限於參加初選;初選得勝的「公民提名」參選人可以受黨提名進入複選。如果參選人不屬於某個黨,或者某些黨沒有黨內初選,則便是總統選舉,絕大部分的州都容許「公民提名」,程序各有不同,但都非常簡單,要求不高。目前,只剩下少數幾個州不容許「公民提名」選總統,這些州包括路易斯安那、密西西比、阿肯色、新墨西哥等,多數位於種族歧視曾經特別嚴重的南部,原因包含的歷史醜惡顯而易見。曾經成功利用「公民提名」贏得一些州的總票數的總統選舉參選人其實不算少,包括羅斯福、艾森豪威爾、尼克遜等。可見「公民提名」並不如一些批評者說的一無是處。

港人非全是阿斗

外國是外國,香港是香港,「公民提名」在香港民主選舉中,有完全不同的意義和價值,能提供的好處比在外國甚至美國多得多。

首先,香港特區行政長官的選舉類似總統選舉而不同於「西敏寺體制」,因此「公民提名」應用在香港的體制邏輯比較強。其次,香港不僅不容搞政黨為基礎的特首選舉,而且還有由外部勢力操控的「篩選」,以致連代表大多數選民的泛民黨派也有參選困難,更莫說其他小群體。泛民或以後可能出現的政治群體,無論是多數派還是少數派,要保證能夠不必向當權者貼伏順從而可讓自己的候選人成功參選,「公民提名」實在必不可少。

至於平均(每票)行政成本,由於「公民提名」在香港不會是少數派(當權派)的玩意,而更可能是多數派(泛民)賴以參選的唯一途徑,因此能夠實現龐大的規模經濟;外國這方面的負面經驗因此完全不適用於香港。

也有一些論者認為,由於「公民提名」的進場門檻不高,一些不義財團、極端分子甚或黑惡勢力,都可以公然以此渠道成功派人參選、取得政權、為禍社會。這個講法也沒有說服力。普選不同小圈子推選,能夠參選不等於能夠勝出,除非大多數投票者都是阿斗。打個譬如:假如梁振英和他的班子原班人馬果真透過「公民提名」成功參選2017年的特首普選,有誰認為他依然可以挾天子之祝福以令諸侯、再次以6891200的「大比數」在普選中勝出呢?但如果香港的投票者都是阿斗又如何?那很簡單:如此的香港人的確不配搞普選,把《基本法》第45條乾脆抹掉,原原本本代之以大陸那一套大概就最合適。可幸香港並非人人阿斗。

《基本法》沒有任何條文明確排斥「公民提名」,泛民必須力陳其利,社會應該再小心商榷。其實若論符合不符合,哪有諸如把「機構提名」、「四大界別十不離八九」等完全是外物的東西塞進《基本法》那麼粗暴?若論公義不公義,哪有九七前好話說盡、今天竟大言不慚聲稱「普選」從來都不包括平等的被選權那麼無賴?

目前的政改形勢對泛民而言的確險惡。北京挾強勢及其獨裁單一制特有的「剩餘權力」,不僅囊括全港所有政商學界精英聚集北京為她出謀獻計兼當傳聲筒,還不斷發明新限制、創設新鳥籠,一方面把政改框死在對她最有利的範圍裏而不惜再三任意增減《基本法》,另一方面卻動不動把提出稍有不同意見的人士打成「違反《基本法》」、「外奴」。泛民對此顯得束手無策、非常被動而兼有散亂敗退跡象。

年來對政改的活力論述,僅有負式的「佔領中環」,其餘最能打破泛民這個被動局面、喚起民眾對普選憧憬的綱領性正面訴求,就是沒折扣的「公民提名」了。在此尋求政改的長夜裏抬頭仰望,幽黑的雲空中就只有兩點亮光。


《信報》特約評論員

Wednesday, December 11, 2013

庫斯克:政改諮詢的重點(簡單易明版)

文章轉載自星島日報20131211

前言:在日劇《Change》裡面,木村拓哉說過,政治應該要讓小五學生也聽得明白。現在香港的政治制度,就連很多大學畢業的人也弄不明白。北京所謂的政改,最常見的板斧就是把問題搞得更複雜,令更多人「討厭政治」。

要讓香港人明白政改諮詢的細節,即是要把他們有意複雜化的東西表達得易明一點,那是很困難的事。這一篇的讀者對象是通識同業和學生,我盡量嘗試把事情的重點寫得簡單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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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們學習「今日香港」的「政治與社會參與」課題的時候,大都會涉獵過香港政制的新聞。關於政制的其中一個重要議題,就是2017行政長官普選。

政府剛剛開始就2016年立法會選舉及2017年行政長官選舉進行諮詢,諮詢期為5個月,可以預計在未來一年,政制問題及相關的政治參與議題都會是熱門議題。

對於很多同學來說,香港政制問題是個大難題,因為香港政制本來就很複雜,加上人大就政制問題的多個「決定」,令問題更複雜。簡單來說,這次政改諮詢涉及的問題重點如下:

2004年人大常委會釋法,在《基本法》有關政改的條文之上加上政改「五部曲」的要求。所謂的五部曲,是

(1) 政府諮詢市民意見,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報告
(2) 由人大常委會頒令決定,批准香港修改特首及立法會選舉辦法
(3) 由特區政府提出政改方案,向立法會提交決議案,此議案須經三分之二議員投票通過
(4) 行政長官同意立法會通過的議案
(5) 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根據第二部曲,人大常委會有權就香港的政改問題作決定。是故2004年第一次政改啟動之前,人大常委會否決了07/08雙普選,到了2007年,人大常委又否決了2012年雙普選,但批准了2017年特首可以以普選產生,然後2020年立法會可以全面普選。

不過,根據《基本法》,普選行政長官的候選人,必須由「一個具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現在政府諮詢的其中兩個重點就是:

I. 提名委員會應如何組成;以及
II. 甚麼是「按民主程序提名」。

過去一年,建制派一直提倡的做法,是(I)提名委員會的組成參考現在的1200人選舉委員會。至於(II)「按民主程序提名」,其中一個建制派的講法是以機構提名。所謂機構提名,就是整個提名委員會投票選出數名候選人。

對於泛民主派來說,選委會的組成並不民主,當中只有小部份成員是民選代表,所以泛民陣營有意見認為應該大幅增加提名委員會的民選代表數目,也有人提議以立法會作為提名委員會。此外,也有不少聲音主張加入「公民提名權」,即是只要得到足夠比例的選民提名就能參選。

至於民主程序,泛民有意見認為應該像現時的行政長官選舉制度一樣,只要得到足夠的提名委員提名,就可以「入閘」參選。對於支持公民提名的人士來說,得到足夠的選民提名,便是民主程序了。

政改諮詢過程,肯定會出現不同陣營的意見交鋒,同學留意往後的新聞的話,可以嘗試比較不同的意見的可行性、民意支持度,以及其背後的政治理念,然後判斷你最支持哪個方案。關於2016年立法會選舉方式,以及民間如何以體制外的方式爭取普選的問題,下一次再討論。

思考題:
試比較不同陣營就政改提出的意見的可行性及其背後的政治理念。

解釋北京政府不允許07/082012雙普選的可能理由及動機。

張銳輝:「反轉」公民提名:不必拗,只管做!

文章轉載自主場新聞20131211

當公民提名「被消失」於政府的政改諮詢文件中,大家試想想,如果五萬香港人具名支持一位候選人參選特首,提名委員會可以置之不理嗎? 如果仍嫌五萬人提名不夠代表性,那麼十萬、五十萬人又如何?

當親北京建制人士,想方設法要把公民提名說成違反基本法因而不能成為提名特首候選人的方法,不過是要麻醉香港人去自願放棄自己的基本權利,從而延續他們的特權。當三百多萬合資格選民都被說服,覺得自己不應該有權提名特首之時,那麼提委會內那千多人(即使包括他們的選民相信也不過二三十萬吧),就可繼續享受特權了。

相反如果我們三百多萬選民,不跌進他們的鳥籠邏輯,只是簡單地告訴自己,我希望某人能參選,而我又能找到許多許多(例如五萬?十萬?五十萬?)香港人同樣有我的想法,假如這個人卻最後竟然不能參選,那麼你認為香港社會將有怎樣的反應?手握提名權的提名委員會將會受到多大的壓力?香港政府將面對怎樣的管治危機?

因此,公民提名是否成為提名機制的一部份,問題根本不在於基本法,因為基本法沒有提及公民提名的機制;公民提名機制如何融合在提名委員會的運作中,有很大的本地立法空間,例如得到若干公民提名的候選人交提委會確認即是方法之一。公民提名制度,其實是保障提名委員會認受性的安全閥。中央政府和香港政府與其視公民提名制度是挑戰提委會的實質提名權,不如認真思考未來提名委員會的組成,能否有能力有視野去提名認受性高的候選人。如果提委會只懂仰中央鼻息,卻不探香港社會脈搏,最後將會釀成提名幾個「爛蘋果」讓全港市民唾棄的政治災難,到時政府還能有效管治嗎?

當然,不是所有民主政制都有公民提名制度,原因是他們的制度,如政黨提名、或是議員提名等,已能保證民意支持度高的政治人,必定能獲推舉參選,於是那些提名制度就不會被人民質疑。相反,一些民主制度發展歷史較淺的地方,如南韓、台灣等均有公民提名機制,反映人民在把首長選舉提名權交予代議者的信心仍未完全,因而保存直接體現公民提名權利的機制,反過來也以此鞏固人民對政制民主化的信心。

公民提名本來就是每一個公民的政治權利,不必向誰去爭取,只要肯去行使,就是力量;越多人去行使,力量就更大!

我們與其再與建制親北京人士爭拗公民提名的合法非法,不如從今天起就下定決心:2016年,我將會寫下自己的名字和身份證號碼,公開推薦我心目中的特首候選人,那管那位候選人是否在提名委員會的名單之中。


到投票時,如果票上沒有心中候選人的名字,就用筆寫上去吧!

Tuesday, December 10, 2013

張銳輝:不是「爭取」公民提名,而是公民必然有權提名!

文章轉載自主場新聞20131210

當許多坐擁特權者還不避嫌地告訴香港市民:「一般」公民無權提名特首之時,大家不妨從另一個很「常識」的角度去思考這個問題。

有權投票的,自然有權提名,這是香港回歸以來一直的慣例。

立法會地區直選議席候選人,須取得100-200位合資格選民的提名,體現了選民權利是選舉權與提名權並存的。過去的特首選舉,雖然只有選舉委員會內的8001200人是選民,但提名權也是每一位選民(選委會成員)都同時擁有的,即每一個選委成員的提名權力都是均等的,凡取得任何150位選民提名的人士就可成為特首候選人。

因此,當未來特首普選三百多萬的登記選民都成為特首選舉選民時,按現時香港選舉制度的慣例,每位合資格選民理應同時擁有平等的提名權利。假若有些人擁有比其他人更大更多的提名權力,就是歧視,就是民主倒退!

當然,基本法訂明的提名委員會是行使選民提名權利的機構,但絕不能是禠奪選民提名權利的機構!如果提名委員會是透過全民平等權利參與而產生的,或者毋須重複地讓公民有直接提名的安排。但是,如果提名委員會不是公民平等參與,例如某些界別可以讓百多人選出幾十個委員,但另外三百萬「普通市民」就只有35個直選立法會議員作為千多人的提委會中的唯一代表,這就是明顯地排斥了社會大部份人士的參與;因此,這樣組成的提名委員會也就失去了行使公民授權的認受性。如果再沒有並行的公民提名制度,即是閹割了所有合資格選民的提名權利,這不是循序漸進的民主化,而是現況的倒退:因為香港現時所有選舉的選民,都擁有提名權!

總結而言,香港人一直都擁有公民提名的權利,提名委員會若要壟斷這個公民權利,除非取得全體公民授權,否則請具體地說服大眾:他們身體上哪個部份比我們「更尊貴」!



Monday, December 2, 2013

馬嶽:民主就是不確定的遊戲

文章轉載自明報2013122

近幾個月來,我多有思考選舉制度下的提名安排問題。說來慚愧,我在大學教選舉研究經年,但我對有關不同提名辦法的學術研究所知不多。有朋友垂詢在政治學或選舉研究上,公民提名相對於其他提名辦法有何利弊影響,我也難以即時明確的答上來。

月前我和一位博士研究生作了一輪的文獻研究,仍然只能找到極少有關的學術研究,較多的是不同政黨用什麼黨內提名機制(例如初選、支部選舉還是黨團決定),會對選舉或議會帶來什麼影響。就不同提名辦法(例如政黨提名、公民提名、民選代表提名等)的政治影響,學術研究極少涉及。

為什麼要人提名?

我開始思考為什麼政治學的學術研究鮮有探究提名方法的影響。一個自然的推論是:有關安排沒有重大政治影響。政治學者沒發覺不同的提名要求,對選舉或政體運作有重要的影響。不少國家的總統選舉提名門檻通常都不高(例如公民提名可能只需不足1%的選民提名),地方首長選舉的提名規定通常更寬鬆,不同黨派要派員參選難度不大,提名方法沒有影響選舉過程和結果,於是研究的作用不大。

如果我們從參選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出發,我們甚至可以質疑為什麼選舉需要提名。如果參選是我的基本權利,為什麼我要其他人同意我才可以實踐這基本權利呢?從實際政治操作的角度,這很容易理解:有基本的提名要求,目的是要確認候選人有某水平的公眾支持,不會是為了「博宣傳」或「攪局」而參選。於是民主政體中的提名門檻,某意義上像開會動議要有人和議一樣,精神應是凡有一定公眾支持的人便應可做到,目的不是要阻人參選,提名門檻不應過高或有不合理限制,不應成為公民體現參選權的限制。

為什麼要不讓人選?

香港政改的討論方向,卻一直與上述的民主制度精神背道而馳:一直都在討論哪些人不可以「入閘」,如何設計制度令某類人士不能進場等,這變相是一種「拒絕某些人的參選權」的安排,和國際人權公約中的不能因政見或其他出身背景而被剝奪選舉權的精神相違。

如果我們確認普選下的參選權是基本權利,不應該受不合理限制,則現在有關候選人數目的討論便很奇怪。李飛說應該討論讓多少行政長官候選人參選,並且強調「規定候選人數目不屬於不合理限制」,但現實是沒有民主制度會限制候選人的數目,規定只有N個人可以參選,第N+1個人就是「額滿見遺」了,因為這變成是限制某人的參選權和被選權。據說有人問過政制事務局長譚志源,世界上有什麼地方是限制候選人數目的,他的答案是「沒有」。如果這不是「不合理限制」,可以解釋為什麼世界上沒人這樣做嗎?

報名權不等於參選權

李飛講話後,傳媒和民主派似乎都著眼在公民提名有沒有被封殺上。我覺得這實在是把焦點放錯了。李飛談話的內容關鍵之一是提名委員會按選舉委員會四大界別組成,還要比例不變,即提名委員會仍只會偏重工商精英階層。關鍵之二是所謂「機構提名」和「集體意志」,即無論「民主程序」分多少階段,最後一定要提名委員會的整體通過。如果「集體意志」指「大多數決」,那麼提名委員會中的601人就可以完全控制所有選民選票上的名字了。第三當然是要限制候選人數目了。如果提名委員會訂下只能有5個特首候選人,就算第一階段可容納公民提名政黨提名搞個百花齊放,最後還是會來個10個揀5個,提名委員會操控了所有選民選票上的名字。李飛說符合《基本法》第44條的資格的便可以「向提名委員會爭取提名」,因而「被提名權、被選舉權沒有不合理限制」。對不起,這裏沒限制的只是「報名權」,報名權是不等於被選權的。如果報名的人的名字根本沒法出現在普選選票上,那「被選權」何在?

如果這就是中央現階段就提名制度的腹稿,我會有以下懷疑:

1)如果某位候選人有相當的公眾支持(例如5萬個公民提名或者是一個有15%立法會直選選票的政黨支持),但提名委員會不予提名,這制度的公信力何在?

2)在最後階段被篩走的候選人,其參選權和被選權變相被剝奪(「報名權」不是被選權),如何說得上是「沒有不合理限制」? 被篩走的有志參選者如果去司法覆核,官司誰輸誰贏我沒法知,搞它一兩個月,選舉也可能要擱置了,怎辦?

把不確定制度化

政治學大師祖禾斯基(Adam Przeworski)指出,民主化是一個把不確定制度化的過程(Institutionalization of uncertainty)。專制政體下,專政者大權獨攬喜怒無常,所有人都面對很大的不確定性。民主選舉的優點是沒有確定的贏家,因為在民主開放的社會中民意變幻無定,社會狀況時時變遷,但確定性來自遊戲的規則相對穩定和制度化,各人的基本權利受到保障。這邏輯和資本主義的自由市場一致:消費者心態和市場環境變幻無定,沒有人可以保證賺錢,但健全的市場體系遊戲規則相對穩定,大家可以在制度化的規則下持續的競逐權力和利潤。

這和中央對香港民主化的看法恰好相反:中央一直都是「目標為本」的,即制度設定要保證某種結果,例如「愛國愛港」人士出任行政長官,或「不愛國愛港」的人不會贏。民主制度的邏輯是有固定的遊戲規則供人競爭,但不保證結果;中央的想法卻是要保證結果,遊戲規則隨時可變,最重要是能達至政治目的。

大家不知道「不愛國愛港」的人的範圍有多大,但如果是包括所有泛民黨派,那就變成是代表大多數港人選票的政治力量了。如果制度目的是令「不愛國愛港」的人不能參選,那變相排拒了大多數民意,制度難言有公信力。民主選舉是有可能贏有可能輸的不確定遊戲,這才能引到很多人落場玩嘛。可以玩唔畀贏,邊個會玩呢?

人人都可以是王維基

在我思考這問題的過程中,免費電視發牌事件的魔魘,在我腦海中一直揮之不去。那劇本不是很熟悉嗎?有關方面就是要有一個機制,這個機制可以5432,可以不讓一些他們信不過、不喜歡的人進場。劇本還包括一個真命天子、一個根本不會贏的對手,再加上兩個應該威脅不大的對手,真正有威脅的被摒諸門外,這就叫做引入了競爭和進步了。各位觀眾,明白了沒有?

那麼究竟誰是那些「信不過、不喜歡」的人呢?現在還說不準嘛。這要到時看看嘛。曾鈺成和林煥光這種在特區建制已經盤踞高位多時的人(也應該愛國愛港了吧),也可以因為說一番話而被黨的喉舌狠批,誰說得準呢?要的只是一個像行政會議的機制可以把王維基踢走嘛。這樣看,人人都可以是王維基了。

誰會投票呢?

足球比賽是有固定規則和球場範圍,但重點是比賽的不確定性,弱隊可以補時追和,頂級射手也可能單刀橫傳,有不確定性有贏有輸才會有人參與這遊戲嘛。


我疑惑的只是:如果這種「保證泛民冇得贏」的遊戲規則提出來,泛民陣營之中,除非有些人已作好退出政壇的準備,否則誰會投贊成票呢?又怎樣能拿到立法會三分之二票通過呢?

Wednesday, November 27, 2013

區家麟:長官意志 龍門飄移

文章轉載自潮池20131127

中央要員訪港,見律政司司長、見法律專家、見大律師公會,據說要交流法律,從法律觀點解說政制改革。開口閉口法律,事無大小基本法;好的,就讓我們看看基本法。

好些本地的「法律專家」直截了當謂:基本法裡,行政長官選舉辦法,沒有公民提名元素,所以公民提名違反基本法。如此詮釋,是雙重標準。

基本法條文寫得有彈性,如果「無寫就不能做」,那麼,人大常委副秘書長兼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訪港時,說的那些四字真言,如「愛國愛港」、「集體意志」、「機構提名」,基本法條文找不到,是否都違反基本法?年前人大常委頒令的「政改五部曲」,基本法裡影都無,密室僭建,又如何合法?

李飛試圖用基本法條文講道理,談「廣泛代表性」意思時,他說,將來的提名委員會和往日的選舉委員會的組成原則是相同的,基本法45條規定的「廣泛代表性」一詞,應當與附件一和人大規定的「廣泛代表性」一詞具有同樣含義。意指同詞應當同義,提委會應繼續由四大界別組成,「八九不離十」。

據此「同詞同義」之邏輯來檢視一下「機構提名」之說,中央認為,基本法45條寫明行政長官「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寫的提名委員會是「會」,不是「委員」,所以一定是「機構提名」;好的,我們又看看基本法附件一第一條:「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根據本法選出」往日的選舉委員會提名行政長官,也是寫著「會」,以往提名,卻從來不是「機構提名」。

又會有人說,那是因為中央根據「立法原意」的解釋,如果立法原意那麼重要,為何不一早寫成基本法條文?再說,「愛國愛港」什麼時候成為基本法裡的「法律要求」,又源自什麼「立法原意」?先不說何謂「愛」,如何用法律定義愛或量度愛等可笑問題;回溯「原意」,鄧小平早已提出「愛國者」的寬鬆標準,當年曾持續討論,明知政治要求不能納入法例條文,成為「法律要求」,這是大眾所理解的「原意」,為何現時又不按鄧小平的原意行事?

這些自打嘴巴式的任意詮釋,信口開河,只許京官僭建,把基本法搓圓按扁,如細路玩泥膠,體現的是長官意志。

李飛強調,機構提名要體現提委會的「集體意志」,明顯要為高門檻篩選鋪路,卻又說「被提名權、被選舉權沒不合理限制」。「沒限制論」之荒誕,在沒限制你報名,卻由一群人上人先決定人選,才讓市民選,這叫真普選?說好了生果任擇,卻只有榴槤與爛橙,這叫有選擇?

是否「真普選」,準則很簡單,若「機構提名」下,由一群小圈子人上人,篩走了任何高民望、或往日普選中得到有力支持的派別所屬人士,都屬不公正不公平的偽選舉。


以法律觀點包裝長官意志,如此政改討論,雙重標準,自欺欺人。權貴們何妨老老實實赤裸裸告訴香港人,這場球賽,界線是我劃的、球例是我訂的、龍門任我來搬;學習尊貴議員謝偉俊名句:「政府有權把龍門由大球場搬去尖沙咀。」中央政府有權把龍門從香港搬到月球,再從月球搬回北京;瞬間飄移,扭曲變形,以法律服務政治,以政治玩弄法律,哀哉基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