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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day, January 17, 2014

傲將軍:阿叔今年40歲

文章轉載自港文集2014117

男人四十,真的中年危機處處。同齡的陳奕迅,早前在台上發瘟了,回想阿叔當年,還聽着他深情演繹1874,可怕的那些年啊。

生於1974如斯好年: ICAC成立,社會漸趨安穩,過往的制水、六七暴動,都只是上一代的口述歷史,那時太細,困苦、政治我不懂,也不用懂,隨着港英德政,一家大小搬上樓,童年,總是快樂。

1984年,我10歲,其時經濟蓬勃,身邊大人偶有談論着中英談判,那時叫「收返」,不叫「回歸」,其實他們對結果不關心,只是擔心,擔心一個叫黨的東西,不過更着緊的是那年的加薪,所謂「民主回歸」,只有一小撮傻仔在電視機前大叫大嚷,普羅市民?確實懶理社會大事。

1989 年春夏之交,15歲的我開始懂事,天安門的事,看得明白,但也不明白,為何「祖國」如此殘暴?早幾年說「民主回歸」的傻子,悲憤激昂,確實令人動容,父輩也不叫他們傻子了,兩年後華東水災,愛國風氣更濃,齊齊左一句民主回歸,右一句龍的傳人,電視日夜說着「血濃於水」,奇怪的是,那時候香港是全球捐款最多的地方,算做國外。國外?「血濃於水」的國外人?這「中國人」身份確實混亂;更混亂的是,真正中產的朋友,那個年頭,到九七前後都一邊捐錢,一邊舉家移民了,如此「愛國」,又那麼害怕,實在令人摸不着頭腦。

十幾廿年前的香港人,熱忱捐錢,迅速移民,但討厭政治,想深入討論?他們寧願爭辯四大天王誰較靚仔,或八卦周慧敏楊采妮的緋聞。到我九七前出身,入職人工$9,000,見證着魚翅撈飯的日子,看到繁榮的尾聲,那時候,繁華的煙幕,哪有心神關心社會?

九七移交,看着肥彭的三個女兒離開,確實有點感觸;真正令人淚流的,是隨之而來的金融風暴,投資化為烏有,千禧科網股再一次輕傷,幸好,北上打拼,還撈了一筆,那時候,國內妹妹還傾慕港男的,打工辛苦但還有點點虛榮感,祖國實在美好啊!2003年,社會的不幸,順勢樓市大跌我就幸福了,輕鬆上車,成家立室,一直平穩安逸。及後幾年大升市,事業出頭,終於升上中層管理人,成為了中產,我想,何必關心政治呢?真不明白,那些年輕人,說甚麼中國不好,又抱怨社會向上流動機會?真是的,我就是人辦吧! 

直到上年,見到一街走私客橫衝直撞、親友要撲奶粉撲疫苗撲學校、連商場也有人隨處便溺,甚至乎,我交的稅,可貢獻新移民?忽然間,我對這個香港有點陌生。「點解香港搞成咁?」此問一出,怎料到,平日唯唯諾諾的下屬,忽然發作,說社會怎樣不公、上一代如何不爭取民主自由、鬧中港融合、拒絕承認中國人、民主黨賣香港云云。這樣說,不是在鬧我一代嗎?這個剛畢業的小子,太憤世嫉俗了,每個月還收我$8,500人工呢!唉,我食鹽多過你食米呀,同阿叔講歷史!真的聽不下去。 

有人說「佔領中環」,好呀,慢慢商討,拖足兩年,無問題的,有民主?Good to have吧,我抽IPO賺了一點,我捐錢,你「佔中」,和諧穩定,不要亂局,就可以了,千萬不要變,因為我怕,人到中年,不再有理想,只求安穩。狗竇還有10年要供,樓價一跌,我不放過你,戴耀廷,懂我意思吧?
  

(後記:當然這不代表一整代人,但,普遍而言不遠矣。一個人的思想從成長中塑造,生命軌跡如此,唯我獨尊但無知自私,我理解,但不能接受。這些人成長了,但沒有成熟,是要下地獄的。期望改變既得利益者有公民意識而行動,難度系數比樓價跌九成更高,不拖後腿算好了,還是靠關鍵小數力量吧。)

Wednesday, December 18, 2013

李怡:終院裁決帶來港人本土意識新覺醒

文章轉載自蘋果日報20131218

終審法院昨天裁定來港須滿七年才有資格領取綜援的規定違憲,再次挑動中港矛盾,昨午後,facebook即有人成立「召集10萬香港人反對批綜緩俾『新香港人』」網站。網民留言儘管沒有甚麼人質疑香港的司法獨立裁決,但卻強烈反對《基本法》有關規定,認為政府提出為節省綜援開支的理據接近白癡,是導致終院作出這樣裁決的主因,而結果是由香港人埋單,對香港永久居民不公平。
終院作出的裁決依據是《基本法》第36條:「香港居民有依法享受社會福利的權利。勞工的福利待遇和退休保障受法律保護。」政府2004年定立新例限定居港七年的新移民,才符合申請綜援資格。終院認為這違反第36條規定,而政府提出節省開支的理據不充份,因為居港未滿七年人士申請綜援,對財政負擔影響微不足道。

《基本法》這一條規定的是「香港居民」而不是「香港永久居民」,後者須居港連續七年或以上,前者可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證,但沒有居留權,因此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第36條給所有未有居留權人士享受有居留權的公民的社會福利,對永久居民並不公平,因為前者沒有對這社會作過貢獻。這幾乎是世界上大部份國家和社會的通則。

社會福利不屬於基本人權,政府有權酌情決定福利政策。《基本法》第145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原有社會福利制度的基礎上,根據經濟條件和社會需要,自行制定其發展、改進的政策。」條文只限於「發展」和「改進」,就是說,只能增加福利,不能減少;就像公務員不能減薪和新界原居民的「傳統權益」必須保護一樣。《基本法》這些規定,都是當年為穩定香港人心的權宜做法,本不應該作為限制日後因應社會及經濟變化作政策調整的法律條文。不過,也許中國的所謂法律,本來就都是政治權宜,從來不會貫徹「法的統治」。

終院這次依足法律條文來裁決,從司法角度看是沒有問題的;但從社會情況來衡量,則問題太大了。
首先,這不僅僅是對非永久居民在綜援上鬆綁,而且會影響到對非永久居民在其他福利包括申請公屋的限制。公屋一般輪候都要三年以上。一旦非永久居民以《基本法》第36條再起訴訟,有這次綜援裁決作先例,將很容易勝訴。這樣,對所有居無屋或擠劏房的永久居民是多麼不公。

其次,雖說新移民申請綜援,對政府財政負擔影響「微不足道」。但如葉劉淑儀所說,先例一開,可能刺激更多新移民申領綜援。例如01年莊豐源居港權案,當時終審法院判詞指回歸43個月,只有1,900多名雙非兒童來港,但現時雙非兒童數目已達20多萬人,故難按現時情況,評估今次判決對社會未來的影響。

其三,一些想博取新移民選票或支持的政客說,大部份新來港人士均會積極工作,未必會申領綜援。協助綜援被拒者孔允明上訴的何喜華表示,孔允明多年來一直未能找到工作,只能靠有心人捐助度日。

真是如此嗎?今年5月高等法院駁回孔允明上訴時,法官指出孔婦在廣州擁有物業,兩名兒子有謀生能力,她並非是完全無依無靠的寡婦。況且社署有酌情權,可豁免居港規定而發放綜援金予有關人士。
香港有多少人在廣州有物業,兒子有謀生能力?她何以還要在香港申請綜援?但人性本貪,大陸人尤其是貪的極致。香港有綜援可拿為甚麼不拿?有公屋可住為甚麼不住?有關係跟公安當局買個單程證,或花錢來個假結婚,計算一下還是有賺。到港後隱瞞大陸家庭成員、財產和退休金,收香港錢,間中回大陸享受,這就是「新中國人」移居香港的「新香港人」,這就是跟腐敗的大陸搞的「中港融合」。

時代變了,大陸社會狀況和人的普遍素質與30年前不一樣了,《基本法》豈能不改?豈能不變?香港人還能夠容忍第24條規定「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都是香港永久居民嗎?能容忍第36條對香港永久居民福利的搶奪嗎?能容忍大陸作家韓寒指稱已在「骨子裏被埋下」「兇殘、鬥爭、貪婪、自私」的多數大陸人,由一個腐敗政權去篩選每天150人、每年5萬人來港移民嗎?


終審法院不錯是依法裁決,但這裁決會進一步帶來香港人的本土意識的覺醒,要求修改《基本法》甚至全民制憲,要求取回單程證審批權,摒棄「中港融合」,應是香港本土運動的新呼聲,也會是元旦遊行的新訴求。(https://www.facebook.com/mrleeye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