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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day, December 23, 2013

庫斯克:誰是香港人?

文章轉載自庫斯克網誌20131222

Wong MK:身分認同有不同層面,這篇提到語言口音、法律以及文化三方面。

寫在前面:難得今次的文章不是放在收費版。其實因為是「導賞」,所以我沒有加入太強的個人意見,我提出社會出現「溝淡論」時也有說明原因的。在這裡加個補充,審批權的左右不同看法裡面,我比較傾向支持經濟條件審批。But anyway, 審批權這東西,比方潤兄拍拖或者真普選更遙不可及。要爭取就要靠民氣,就好像雙非配額一樣。(原文載於2013.12.22《明報》星期日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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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識科「今日香港」單元裏面有「身分認同」這課題。通常我會在第一節課問學生這個問題:「誰是香港人?」這個問題,可以很容易答。有的學生會答「我就是香港人」,有的會答「有香港身分證就是香港人」。當加入不同的條件之後,這問題便沒那麼容易回答。例如「如果是未有永久居民資格的新移民呢?」、「如果是南亞裔人士呢?」、「如果是菲律賓人呢?」、「如果是外國公民呢?」懂港式粵語的才是香港人?

其實不止學生會覺得難答,很多一般市民也會覺得複雜。在很多人心目中,「新移民」、「操大陸口音的人」、「印巴籍(裔)人士」、「西人」未必等同香港人。根據平日觀察,香港社會對「香港人」的主流看法是,能操流利香港口音粵語(那是有別於廣州的粵語的)華人,才是香港人,所以不會說粵語的華人,人們也不會當他們是香港人,而能操流利粵語的非華人,也只有看似中產的(例如喬寶寶、利君雅),人們才會覺得他們是香港人。很多懂流利粵語的基層南亞裔人,一般人也會當他們是異類。

最近終審法院裁定新移民申請綜援的七年限制違憲,判詞中提到《基本法》第36(),條文指所有「香港居民」有權依法享有社會福利,包括申請綜援。這個判斷對於很多人來說是晴天霹靂,原來《基本法》條文裏面,「香港居民」和「香港永久性居民」是有分別的。

永久居民 = 香港人?

在不少人心目中,香港永久居民才算是香港人。換句話說,上述操流利香港口音粵語的條件之上,還要加上持香港永久居民身分證的,才算是貨真價實的「香港人」。根據這個原則,那些未取得永久居民身分的新移民就不是他們心目中的香港人了。所以每當有涉及新移民要求更多社會福利的時候,社會的反應通常是一面倒的負面,因為社會普遍認定了他們就是外人。

回到「誰是香港人」這老問題。以身分證來定義香港人身分認同的主流想法,可追溯到1949年中國赤化,港英政府因為大量難民湧入而封關和發身分證明文件開始。到後來實施抵壘政策,很多內地人像參加《飢餓遊戲》般不惜冒生命危險偷渡來港,為的就是一張身分證和其象徵的香港人身分。有身分證就等於香港人,有其歷史背景。到了現在,人們還是普遍接受用七年時間取得永久居民身分的內地移民就是香港人,他們有資格申請綜援、公共等社會福利也是天經地義。「永久性居民」這幾個字,其實是香港人劃分我者和他者的一條心理分界線,所以當綜援七年限制被裁定是違憲的時候,香港人感覺像天塌下來一樣,除了是因為新移民會掠奪香港資源的印象之外,就是因為這一條心理分界線。

實際上現在的「香港居民」享有什麼社會福利呢?其中一個主要的例子是公共醫療福利。現在不論是新移民、在港工作的外籍人士,以及外傭,也屬於可使用公共醫療系統「符合資格人士」。此外,一直以來,未滿十八歲的新來港人士也享有基本的社會福利,包括接受教育和申請綜援的資格。上述的政策沒有受到非議,大概是因為社會接受那是基本的生活保障。

雙非 = 香港人?法律vs.文化認同?

這幾年來雙非孕婦問題成了香港本土主義的催化劑,雙非孕婦產下雙非嬰兒。根據終審法院在「莊豐源案」的判決,在港出生的雙非嬰兒自動成為香港永久居民。上文提到香港人把有永久居民身分的人等同於香港人,那雙非兒童算不算香港人?

對於很多本地人來說,他們雖然是香港永久居民,但他們父母都不是香港人,而且大部分都住在內地,所以他們只是法律上,而不是文化認同上的香港人。當雙非兒童來港報讀幼稚園和小學的時候,造成了北區學額緊張,香港社會對雙非兒童及其家長的負面情,可謂火上加油。在很多人心目中,雙非兒童不是香港人。

不少雙非兒童需要跨境上學、光顧香港的寄宿服務,或者在香港的親人家中寄居。他們長大之後可以選擇在香港定居就業,融入香港社會。他們的身分認同會是怎麼樣的,這肯定是教育研究論文的好課題。

少數裔人士 = 香港人?

很多時候,我們為了證明香港是個多元文化的社會,便會拿演員喬寶寶和陳明恩、新聞主播利君雅,以及棟篤笑藝人阿V做例子。事實上,在香港人心目中的非華裔香港人,通常是指能操流利粵語、社經地位至少是中產階級的那些人。很多從事低收入工作的南亞裔人士,在很多人心目中只是「阿差」,即使他們很多人的家族已經在香港居住了過百年,也是如此。

「新移民來歷不明」的想像

早陣子喬寶寶在港居住超過二十年的妻子申請特區護照不成,社會才發現原來香港入境政策原來比想像中嚴格,人們也不免拿入境政策對中國公民的寬鬆來對比。現時的每日150個內地新移民配額,審批權不在港方。這種不能決定移民入境資格的奇特制度,難免會製造「新移民來歷不明」的想像。

收回內地來港審批權 問題可解決?

終審法院判決一出,香港社會主流民意一致要求取回審批權(有心的網友甚至找出了梁振英選特首時說香港應該取回審批權的截圖)。對於比較左傾的人來說,收回審批權可以減少內地公安部門從中取利,或者以假結婚來港的可能,令更多真正需要家庭團聚的人可以來港;對於比較右傾的人來說,收回審批權可以加入經濟要求,例如要求他們在港的家人有一定經濟能力供養他們,這樣便可以減少新移民領取綜援的數字。當然,左傾的意見會認為團聚是人權,右傾的意見會指出世界上不少地方的團聚移民申請也有嚴格的經濟條件審查,團聚權也要考慮實際因素。

新香港人?移民政策要令市民信任

中港矛盾日益加劇,每年數萬新移民來港,也令「香港人」和新移民的矛盾加劇——選舉時出現的種票案件,以及跨境旅遊巴投票大軍的報道,令愈來愈多人相信「溝淡論」不是空穴來風;而雙非學童、綜援司法覆核,以及將會出現的公屋申請資格的司法覆核,令香港人對新移民的猜忌日深。除了新移民,還有每年人數愈來愈多的內地生,也令年輕一代陷入了「被換血」的恐懼之中。

內地官方媒體提出了「新香港人」的概念,那是指從內地來港對香港有貢獻的移民。既然有「新香港人」,那麼「舊香港人」如何自處?在這種猜忌日深的環境之下,「新香港人」在香港變成了等同於殖民的貶義詞。

事實上,任何人口結構步向老年化的社會也需要移民。不論是每日150個的移民、優才計劃那些專才、持工作簽證在港打工的人才,抑或是在港留學的學生,理論上他們可以令香港的人口結構更加有活力,長遠有利經濟發展,不過大前提是政策得到市民的信任。

在民主社會,如果社會主流意見認為留學生及移民政策,以及新移民福利太寬鬆的話,政府肯定會調整政策,那是正常不過的事情,社會矛盾也會得到解決(當然也有失控的時候,例如法國和新加坡的暴動)。可是現在的香港不是這樣,特區政府事事聽命於北京(和西環),無法回應市民對於移民政策的訴求,加上香港政府認受性到達歷史新低,要市民相信政府的移民政策是以社會行益為大前提而沒有政治陰謀,根本沒可能。結果香港就好像一個不能打開活門的壓力煲一樣,不滿得不到疏導,就會滋生恐懼、仇恨和極端思想。

註:終審法院判詞的提問:加設限制 社會目標合理?

47)到底在基本法第36條(即所有香港居民都有權依法享有社會福利)上加諸(居港)7年限制,所追求的社會目標是否正當合理(legitimate)?加設相關限制,又是否跟達至該目標有合理關連?這正是需要考慮的問題。


Wednesday, December 18, 2013

李怡:終院裁決帶來港人本土意識新覺醒

文章轉載自蘋果日報20131218

終審法院昨天裁定來港須滿七年才有資格領取綜援的規定違憲,再次挑動中港矛盾,昨午後,facebook即有人成立「召集10萬香港人反對批綜緩俾『新香港人』」網站。網民留言儘管沒有甚麼人質疑香港的司法獨立裁決,但卻強烈反對《基本法》有關規定,認為政府提出為節省綜援開支的理據接近白癡,是導致終院作出這樣裁決的主因,而結果是由香港人埋單,對香港永久居民不公平。
終院作出的裁決依據是《基本法》第36條:「香港居民有依法享受社會福利的權利。勞工的福利待遇和退休保障受法律保護。」政府2004年定立新例限定居港七年的新移民,才符合申請綜援資格。終院認為這違反第36條規定,而政府提出節省開支的理據不充份,因為居港未滿七年人士申請綜援,對財政負擔影響微不足道。

《基本法》這一條規定的是「香港居民」而不是「香港永久居民」,後者須居港連續七年或以上,前者可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證,但沒有居留權,因此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第36條給所有未有居留權人士享受有居留權的公民的社會福利,對永久居民並不公平,因為前者沒有對這社會作過貢獻。這幾乎是世界上大部份國家和社會的通則。

社會福利不屬於基本人權,政府有權酌情決定福利政策。《基本法》第145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原有社會福利制度的基礎上,根據經濟條件和社會需要,自行制定其發展、改進的政策。」條文只限於「發展」和「改進」,就是說,只能增加福利,不能減少;就像公務員不能減薪和新界原居民的「傳統權益」必須保護一樣。《基本法》這些規定,都是當年為穩定香港人心的權宜做法,本不應該作為限制日後因應社會及經濟變化作政策調整的法律條文。不過,也許中國的所謂法律,本來就都是政治權宜,從來不會貫徹「法的統治」。

終院這次依足法律條文來裁決,從司法角度看是沒有問題的;但從社會情況來衡量,則問題太大了。
首先,這不僅僅是對非永久居民在綜援上鬆綁,而且會影響到對非永久居民在其他福利包括申請公屋的限制。公屋一般輪候都要三年以上。一旦非永久居民以《基本法》第36條再起訴訟,有這次綜援裁決作先例,將很容易勝訴。這樣,對所有居無屋或擠劏房的永久居民是多麼不公。

其次,雖說新移民申請綜援,對政府財政負擔影響「微不足道」。但如葉劉淑儀所說,先例一開,可能刺激更多新移民申領綜援。例如01年莊豐源居港權案,當時終審法院判詞指回歸43個月,只有1,900多名雙非兒童來港,但現時雙非兒童數目已達20多萬人,故難按現時情況,評估今次判決對社會未來的影響。

其三,一些想博取新移民選票或支持的政客說,大部份新來港人士均會積極工作,未必會申領綜援。協助綜援被拒者孔允明上訴的何喜華表示,孔允明多年來一直未能找到工作,只能靠有心人捐助度日。

真是如此嗎?今年5月高等法院駁回孔允明上訴時,法官指出孔婦在廣州擁有物業,兩名兒子有謀生能力,她並非是完全無依無靠的寡婦。況且社署有酌情權,可豁免居港規定而發放綜援金予有關人士。
香港有多少人在廣州有物業,兒子有謀生能力?她何以還要在香港申請綜援?但人性本貪,大陸人尤其是貪的極致。香港有綜援可拿為甚麼不拿?有公屋可住為甚麼不住?有關係跟公安當局買個單程證,或花錢來個假結婚,計算一下還是有賺。到港後隱瞞大陸家庭成員、財產和退休金,收香港錢,間中回大陸享受,這就是「新中國人」移居香港的「新香港人」,這就是跟腐敗的大陸搞的「中港融合」。

時代變了,大陸社會狀況和人的普遍素質與30年前不一樣了,《基本法》豈能不改?豈能不變?香港人還能夠容忍第24條規定「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都是香港永久居民嗎?能容忍第36條對香港永久居民福利的搶奪嗎?能容忍大陸作家韓寒指稱已在「骨子裏被埋下」「兇殘、鬥爭、貪婪、自私」的多數大陸人,由一個腐敗政權去篩選每天150人、每年5萬人來港移民嗎?


終審法院不錯是依法裁決,但這裁決會進一步帶來香港人的本土意識的覺醒,要求修改《基本法》甚至全民制憲,要求取回單程證審批權,摒棄「中港融合」,應是香港本土運動的新呼聲,也會是元旦遊行的新訴求。(https://www.facebook.com/mrleeye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