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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September 8, 2015

沈旭暉:超凡領袖的挫敗-重構文化大革命的「理性」

文章轉載自信報 20159月7

近來無論是國際社會的「伊斯蘭國」,中國地的意識形態思潮,還是香港社會的群眾動員與反動員,都被拿來和數十年前的「文化大革命」比較。在一般人心目中,「文革」成了相當負面的名詞,因為那代表了億萬人集體投身政治的瘋狂,過程相當非理性;而毛澤東作為發動「文革」的領袖,通過鼓動個人崇拜,成了一錘定音的人間神。但其實「文革」真正的恐怖,並不在於它的非理性,而恰恰相反,在於它提供了一個劇場,讓全國人民相當理性地參與在一個瘋狂遊戲,把人性的陰暗面結構性地釋放出來。要了解這現象,我們應該讀「新左派」學術領袖王紹光教授的著作《超凡領袖的挫敗——文化大革命在武漢》。

王紹光是筆者在美國讀書時的大學老師,後來回到中國境的香港中文大學任教,與崔之元、汪暉、甘陽等並列為「新左派四大天王」,對如何強化國家行政能力、調和貧富懸殊等問題有獨到見解,一直受不同意見學者的廣泛尊重。這本書是他的博士論文改寫而成,通過「集體行為」這一視角入手,以他最熟悉的武漢為案例,把在武漢搜集到的私人信件、出版物、報紙和地區檔案整理分析,通過「理性選擇」的假定,來解釋「文革」期間一般群眾的行為,主要論點有三點:

文革群眾才是由下而上的決定者?

(1) 按照社會學者馬克思韋伯對權威來源的分類,毛澤東顯然是所謂「魅力型權威」,發動「文革」時,聲稱要「天下大亂到天下大治」,主觀希望憑藉超凡的感召力,指揮全國人民進行「革命運動」和「生建設」。但是在「文革」期間,民眾的政治運動現實,常常偏離了毛澤東本人的計劃和期望,毛澤東操控全局的能力,其實被遠遠高估。

(2) 廣大群眾在「文革」期間,對毛澤東確實抱有相當信念,但是他們在每一運動作出「參與」還是「退出」等決定的時候,最重要的考量,還是自己的個人利益。換言之,個人利益得失的算計,決定了當時群眾參與群眾運動的程度和模式,「文革」前期得以迅速發展,就是因為給予了大量社會上的年青人、邊緣份子得到利益的憧憬,而後期群眾尾大不掉、運動遲遲未能終結,亦與那部「利益機器」動後不能輕易收回有關。

(3) 在「文革」的每一個關鍵節點上,基於群眾利益和毛澤東最高理念的差異,毛都被迫努力修正群眾運動的路線,有時要扭左、有時要扭右。而毛的努力最終還是失敗了,要靠動員軍隊接管全國,既嚴控群眾組織、又嚴控被打倒的既得利益者,才勉強穩住局面到身故。換句話,「文革」期間每個人的理性選擇,加在一起,導致這場運動完全超出了發起者的掌控,毛澤東作為一名「魅力型威權領袖」,得到的卻是徹底失敗。

王紹光對「文革」的分析不是學院派的「離地」文章,即使對今日的全球形勢,也是有現實意義的。全書既以韋伯的理論為稻草人,自然首先挑戰了韋伯的框架,特別是「魅力型威權領袖與群眾的不理性緊密聯繫」這假,而這假一度被西方社會廣泛採用,作為解釋「文革」期間中國人盲從於毛澤東的理論基礎。但是王紹光通過案例實證,發現群眾運動中對領袖的個人崇拜,其實有兩個不同層面:一方面是「情感維度」,反映人們非理性的一面;另一是「認知維度」,反映人們的理性思維,而兩者是並存的。韋伯對群眾運動的分析,卻相對忽略了「認知維度」,亦即忽略了群眾無論在多麼瘋狂的口號下,也會按照理性的個人利益得失分析,來決定自己立身處世的行動。只要運動持續下去,群眾就很容易通過同一口號,把運動騎劫,口中尊重最高領袖如何如何,實質上卻是利用種種「破舊立新」的制度空檔,達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Vs 西方主流權力鬥爭論

有趣的是,主流西方學界雖然習慣以宏觀、結構來分析社會科學,但談到中國,卻依然習慣以權力鬥爭、關係等角度來讀問題。例如有關「文革」,著有《文化大革命的起源》三大卷的漢學權威馬若德教授(Roderick MacFarquhar),就幾乎完全採用了「權力鬥爭」的角度來探究文革成因,毛澤東及其周圍的中共主要領導人是被研究的主體,人民群眾則被認為是非理性的、處於被研究的陪襯地位。與馬若德由上至下的分析框架不同,王紹光對「文革」的分析是從下至上的,認為每一個人都是理性的行為者,他們與毛澤東的互動,才共同構成了「文革」這一集體行為。

習近平上台後,裡裡外外都大刀闊斧,雖然個人魅力不及毛澤東,但似乎也希望成為「魅力型權威」的代表。然而,正如王紹光對「文革」群眾的觀察,今天的每一個中國人也是理性的個體,依然會根據自己的利益來解讀領袖的意志,所以「中國夢」會被不同解讀,「大國責任」會被不同解讀,單靠口號和民族主義治國,台上台下都知道不可能。因此,習近平顯然比毛澤東更注重對群眾感知的控制,也就是希望通過設計一個框架,讓群眾能儘量既呼應官方的口號、也得到各自的利益,相信只要群眾能在不同運動當中分別有所得著,政府和領導威權才會不斷鞏固。這種模式,更接近上週談及的「獨裁者2.0」。

了解了這模式,我們不妨再回顧不少朋友的一廂情願,認為一時一刻的「左傾盲動路線」只是歷史的偶然,不久肯定會「撥亂反正」,這正是假定了有一個最高領袖能一錘定音的老毛病。可惜,現實是殘酷、也是理性的,每個管治模式的出現,都令一大批既得利益者成為共生,假如要改弦易轍,精英倒也罷了,那些除了搞群眾運動外別無所長的新貴又如何自處,又怎會收到一紙號令而消失?

小詞典:韋伯對統治權威的分類

德國社會學家馬克思韋伯(Max Weber)將統治權威分為三類:「傳統型權威」、「法理型權威」和「魅力型權威」。「傳統型權威」依靠社會傳統維繫統治的正當性,例如封建制、宗族制等;「法理型權威」的統治合法性則建立在現代法律、理性與科層制基礎之上;「魅力型權威」的統治則基於被統治者對領袖之個人崇拜,毛澤東、希特拉等一般被歸類為第三類,但這劃分近年受到越來越多挑戰。


Sunday, May 12, 2013

戴耀廷:沒有民主何以守護法治?

文章轉載自明報2013511

民主對維護及推動法治的重要性其實已是眾所周知,卻仍有不少人認為香港可以有法治而不用有民主,但實際的情况是,缺乏了充分的民主保障,已達到的法治水平也會受到威脅和削弱。

要維護法治,就得限權。由憲法確立的民主選舉是確保行使公權力者「有法必依」的其中一個重要限權機制。透過定期、普及和平等及不記名的選舉,政府的最高官員和立法機關的議員才可以行使法律所賦予的公權力去管治社會。公民可透過手上的選票,確保選出代表他們去行使公權力的政治代表,不會用這些權力去損害廣大公民的權益,因他們的政治代表一旦這樣做,公民就可以用選票把他們在下一次選舉中換掉。那才能做到「以法限權」。民主權利也是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權利,是法律所要達成的公義的一部分,是「以法達義」中的「義」。因此民主既是法治的手段,也是法治的目的

若有人認為沒有民主也可以有法治,那實在是太天真了,尤其是在此時此刻的香港。這些人會說,香港一直以來都沒有普選,不是仍能達到高水平的法治嗎?香港的確能在過去維持令港人引以為傲的高水平法治,但那只是因為有其他的限權機制能有效制約香港政府的公權力,尤其是在殖民地時代英國人由上而下要在香港實行廉政的決心而施加的權力制約,不過這些其他的限權機制都逐漸失效,令香港的法治逐漸下滑。

主權回歸後,由上而下的制約沒有了,始料不及是特區政府不單沒有盡力去維護法治,竟不斷做出一些損害法治的行為。最近期的,在非必須的情况下竟要求終審法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提出釋法。其他例子如警察濫權更是多不勝數。由於非由民主選舉產生的特區政府沒有去捍衛法治,那也間接令其他的限權機制如新聞自由弱化了,致香港整體的限權機制已不足以確保香港法治能維持在高水平。


香港法治發展已到了關鍵時刻,若我們不能及時建立起民主選舉這由下而上的限權機制,香港法治沉淪會是不遠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