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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day, February 23, 2014

戴耀廷:新聞自由與法治民主

文章轉載自明報2014222

新聞自由與法治及民主之間的關係是互為依靠的。

法治不止於公民要守法,更在於以法限權,限制行使公權力的政府機構。除了透過獨立的司法機關去監督行政部門及官員依法施行管治外,獨立、自主和公正的新聞媒體亦是非常重要的限權機制。司法程序需時及法律費用昂貴,很多人根本不能承擔得到,故即使受到一些不公義及不合法的對待,很多時候都難以依靠司法渠道去挑戰行政部門。獨立、自主及公正的新聞媒體,透過努力查證真相的新聞工作者,讓不公義及不合法的政府行為可暴露於公眾之前,補足這些體制內的限權機制的不足。新聞自由就是這種社會限權機制的重要保障。

民主選舉讓公民可以自由地選擇他們的政治領袖代表他們行使公權力管理社會。當公民行使他們的普及和平等的選舉權時,通過選舉表達他們的自由意志作出選擇時,那是假設了公民能有充足及正確的資料去判斷各候選人是否適合出任這些公職。若現任的議員及官員要爭取連任,他們因手握公權,在資訊發放上必有先天的優勢。公民若不能透過獨立、自主及公正的新聞媒體的報道去掌握他們的工作成效及道德操守,那會令選舉不能是真正公平的。沒有新聞自由,公民就難以掌握這些基本資料在選舉中作出理性的選擇。新聞自由為民主普選建立起穩固的基礎。

新聞自由也需要法治及民主制度去保護。新聞自由是一項基本的人權,公義就是要確保每一個人的基本人權受到保障。法治下的法律要限權,而限權的終極目的就是為了要達義。有了達義的法治,新聞自由才能得到穩固的保障。在民主制度下,政府需要定期得到公民的授權才能繼續執政,那會令政府不能不慎重考慮公民的訴求。新聞自由既是公民的基本權利,政府自然不敢貿貿然侵害新聞自由,更不敢像現在般粗暴地干預新聞自由了。


沒有新聞自由,法治和民主都不容易建立起來及維持得到。沒有法治和民主,新聞自由也不可能受到保障,不受侵害。

Tuesday, December 10, 2013

張銳輝:不是「爭取」公民提名,而是公民必然有權提名!

文章轉載自主場新聞20131210

當許多坐擁特權者還不避嫌地告訴香港市民:「一般」公民無權提名特首之時,大家不妨從另一個很「常識」的角度去思考這個問題。

有權投票的,自然有權提名,這是香港回歸以來一直的慣例。

立法會地區直選議席候選人,須取得100-200位合資格選民的提名,體現了選民權利是選舉權與提名權並存的。過去的特首選舉,雖然只有選舉委員會內的8001200人是選民,但提名權也是每一位選民(選委會成員)都同時擁有的,即每一個選委成員的提名權力都是均等的,凡取得任何150位選民提名的人士就可成為特首候選人。

因此,當未來特首普選三百多萬的登記選民都成為特首選舉選民時,按現時香港選舉制度的慣例,每位合資格選民理應同時擁有平等的提名權利。假若有些人擁有比其他人更大更多的提名權力,就是歧視,就是民主倒退!

當然,基本法訂明的提名委員會是行使選民提名權利的機構,但絕不能是禠奪選民提名權利的機構!如果提名委員會是透過全民平等權利參與而產生的,或者毋須重複地讓公民有直接提名的安排。但是,如果提名委員會不是公民平等參與,例如某些界別可以讓百多人選出幾十個委員,但另外三百萬「普通市民」就只有35個直選立法會議員作為千多人的提委會中的唯一代表,這就是明顯地排斥了社會大部份人士的參與;因此,這樣組成的提名委員會也就失去了行使公民授權的認受性。如果再沒有並行的公民提名制度,即是閹割了所有合資格選民的提名權利,這不是循序漸進的民主化,而是現況的倒退:因為香港現時所有選舉的選民,都擁有提名權!

總結而言,香港人一直都擁有公民提名的權利,提名委員會若要壟斷這個公民權利,除非取得全體公民授權,否則請具體地說服大眾:他們身體上哪個部份比我們「更尊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