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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December 10, 2013

張銳輝:不是「爭取」公民提名,而是公民必然有權提名!

文章轉載自主場新聞2013年12月10日

當許多坐擁特權者還不避嫌地告訴香港市民:「一般」公民無權提名特首之時,大家不妨從另一個很「常識」的角度去思考這個問題。

有權投票的,自然有權提名,這是香港回歸以來一直的慣例。

立法會地區直選議席候選人,須取得100-200位合資格選民的提名,體現了選民權利是選舉權與提名權並存的。過去的特首選舉,雖然只有選舉委員會內的800或1200人是選民,但提名權也是每一位選民(選委會成員)都同時擁有的,即每一個選委成員的提名權力都是均等的,凡取得任何150位選民提名的人士就可成為特首候選人。

因此,當未來特首普選三百多萬的登記選民都成為特首選舉選民時,按現時香港選舉制度的慣例,每位合資格選民理應同時擁有平等的提名權利。假若有些人擁有比其他人更大更多的提名權力,就是歧視,就是民主倒退!

當然,基本法訂明的提名委員會是行使選民提名權利的機構,但絕不能是禠奪選民提名權利的機構!如果提名委員會是透過全民平等權利參與而產生的,或者毋須重複地讓公民有直接提名的安排。但是,如果提名委員會不是公民平等參與,例如某些界別可以讓百多人選出幾十個委員,但另外三百萬「普通市民」就只有35個直選立法會議員作為千多人的提委會中的唯一代表,這就是明顯地排斥了社會大部份人士的參與;因此,這樣組成的提名委員會也就失去了行使公民授權的認受性。如果再沒有並行的公民提名制度,即是閹割了所有合資格選民的提名權利,這不是循序漸進的民主化,而是現況的倒退:因為香港現時所有選舉的選民,都擁有提名權!

總結而言,香港人一直都擁有公民提名的權利,提名委員會若要壟斷這個公民權利,除非取得全體公民授權,否則請具體地說服大眾:他們身體上哪個部份比我們「更尊貴」!



Monday, July 26, 2010

陳雲:民主就是不包容

文章轉載自蘋果日報 2010年7月25日

於選舉制度而言,民主是公開爭逐的場所。政黨可以轉型,政客可以轉軚,但必須自己承擔責任,向不向選民交代因由,悉隨尊便,但不可叫選民「包容」其轉軚,或散播語言迷霧,用文辭蒙蔽民智,說民主制度的精神就是包容。

只有暴君或昏君才會叫人民包容。民主制度,正正就是不包容。否則民主制度與封建帝制何異?選民在盤算之後,會用選票懲罰變節的政黨或議員的。有時即使領袖有功於社稷,但由於時代不同,民眾也一樣用投票趕領袖下台。二次大戰時期,英國首相邱吉爾縱橫捭闔,言辭激昂,但戰後的和平時代,邱吉爾的功用過去了,英國選民便用選票轟他下台,避免他成為有執政期限的暴君。精於權謀韜略與密室政治的領袖,戰時或可衛國,和平時期則禍國殃民。

包容是用於自由的概念上的。民主制度,人人有權參選,偏激者、變節者、敗德者,通通可以自由參選,由選民決定輸贏。社會上的自由,就是包容多元意見和寬忍異類行為,甚至脫法行為,例如街頭醉酒、行乞、露宿、擺賣、賣藝、未經申請而集會抗議等,在自由社會,即使法律不容,只要做得不過分,並不無理取鬧,民眾一樣包容,執法當局也酌情包容,不隨便懲處。公共空間要有自由,便要略為包容,你不用便不許人家用的話,大家便不能使用公共空間,於是成了只有警察和保安員管理的禁地,香港成為無聲色、無怪異的潔癖社會了。

民主制度的基礎,是憲政與共和,憲政是人民制定憲法保護人權和公民社會;共和是議會上的執政黨和在野黨要信守君子約定。在野黨可以撒野和撒賴,做出脫法行為,但執政黨不能隨便用法律來檢控或用情報機關來整治;在野黨一朝執政,也要持守同樣的約定,這叫執政黨的寬容。寬容或包容,是在野黨、無權力的小市民向政府要求的,不是有權勢或即將執掌權力的政黨向選民要求的。香港民主黨說「民主就是包容」,簡直荒天下之大謬!搞了幾十年民主運動,也弄不清基本概念。


政黨有溫和持平的,也有偏激和基進( radical)的。議會有左中右政黨的組合,彼此制衡,便令社會的理性得到多方面的詮釋,不會出現「以理殺人」的唯理主義。政黨個個向中間靠攏,離棄意識形態分野,令選民無可選擇,絕非好事!過去幾年,西方國家的新自由主義經濟思想橫行無忌,缺乏其他政治經濟理論的制衡,最終引發財經詐騙、金融海嘯,蠶食百姓財產。香港的政黨發展,需要的是更多的偏激和基進,選民需要更多的投票選擇,而不是個個充當溫和持平,勸阻或詆毀激進行為,令到無人挑戰財閥壟斷,無人為小市民出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