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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rsday, November 13, 2014

戴耀廷:反思公民抗命與法治

文章轉載自明報20141112

公民抗命與法治的關係,由我最先提出佔領中環時就引起爭議。至現在雨傘運動,由於公民抗命行動的規模及長度遠超原先的想像,受行動影響的人的數目及程度自然比以前想像的也多和大,且又涉及了法院禁制令,令公民抗命與法治之間本已是微妙的關係更形複雜,故我在這裏必須重申二者之間的關係。

「以法限權」和「以法達義」

我提出的法治理論,把法治分為4個層次。初階層次是「有法可依」及「有法必依」。「有法可依」要求法治下的法律達最基本的質量要求,須公開、清楚及穩定等。「有法必依」要求政府以法律為管治的重要工具,執政者並已設立內在的監察機制確保官員們依法施政。法律亦涵蓋了人民生活的重要領域,公民以和平的方法解決紛爭,並公民普遍有守法的意識。初階法治層次因仍缺乏有效的限權機制,令法治能否實踐得到,完全在於執政者或執法者的主觀決定。亦因沒有對法律的內容有實質的要求,法律亦只多用於維護政權,而少用於保障所有公民的基本權利。

要跨進高階的法治,法律要由功能性的本質(只作為管治者的工具),轉化為規限性(對管治者的權力作出規限),再進到目的性(法律所應達成的目的就是實踐公義)。高階法治層次分別是「以法限權」和「以法達義」。

「以法限權」建立起不同的外在機制,主要是透過分權去限制政府的權力。限權機制包括:以憲法明確分配政府權力(憲法限權)、由獨立法院去監察及覆核政府行為是否合憲合法(司法限權)、設立獨立的機制如申訴專員公署接受公民對政府官員的申訴及進行調查(行政限權)、讓公民透過公平的選舉制度選出政治領袖(政治限權)、及確保獨立的新聞媒體及自主的公民社會監察政府的作為(社會限權)。「以法限權」的一個重要指標是貪污大體已受有效壓制(尤其是政府官員及集團式的貪污)

「以法達義」進一步要求法律內容須達成不同的公義訴求。因應公義的訴求,「以法達義」再分為多個次層次:法律須確保公民在政府及訴訟程序中得到一些起碼的程序保障(程序公義)、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權(公民權公義),保障公民的平等政治權利(政治權公義)、保障公民能享有基本的生活水平(社會公義),及設立商討程序讓公民共同商討各樣社會政策以達成共識(商討公義)

討論法治4個層次與公民抗命的關係,可更深刻明白法治的真義。法治第二個層次「有法必依」要求公民要有守法的意識,那麼公民抗命說會涉及違法行為,怎可以與之相容呢?
公民抗命可以理解為「人們真誠地基於公義(不是為了自己的利益而是為了社會整體的利益),以公開、蓄意、及有限度的違法行為,嘗試去改變不公義的制度。」為了使公民抗命所爭取的公義訴求得到更多人認同為合理的做法,公民抗命的行動還要求是非暴力、已用盡合法途徑仍未能達目標、合乎比例及有合理成功機會。公民抗命者更會承擔罪責以示對法律的尊重。

公民抗命並非一般的違法行為,而是在特定的情况下及符合特定條件下的違法行為。若法治已達「以法限權」和「以法達義」,那麼也無需要公民抗命,「有法必依」更是這兩個高階法治層次的穩固基礎。但法治發展往往出現的瓶頸,就是因官員們在「有法必依」層次,由於限權機制只是內在而非外在的,因着人的本質,官員怎樣也難以做到「有法必依」的要求,那才迫使公民進行公民抗命,違法以使法制能突破瓶頸,進到「以法限權」的層次,使「有法必依」能真正實現得到。

但「以法限權」也止於確保政府真的做到依法管治,但法律仍未必能實現到公義的。因此,即使法治已達「以法限權」的層次,在法律仍有範疇未達公義的要求,那麼公民仍會以公民抗命的方法去促使法治能再向前邁進,達「以法達義」的層次。因此,才有「違法達義」的說法。我們必須明白公民抗命並非正常的狀態,而是因應法治的發展,公民為了令法制的法治水平更完善,在符合特定條件的情况下採取的非常手段。

司法限權與公民抗命的張力

這就出現了「以法限權」下的「司法限權」與公民抗命所可能存在的張力。更具體說,若獨立的法院行使其司法權頒令禁止公民繼續其違法行為,公民要遵守還是不遵守呢?這的而且確對公民抗命的合理性產生更大的疑問。由於法制已達「以法限權」這屬高階的法治,那麼要以公民抗命去繼續推動法治演進的需要可能不是那麼迫切。

但若大家明白公民抗命不是正常的法治演進歷程,而是在特定的情况及在特定的條件下才會進行,那就會較容易接受即使在「以法限權」下及「司法限權」亦成熟的情况下,公民抗命仍可以是合理的。我們要知道在「以法限權」而非「以法達義」下的「司法限權」,司法權力即使是獨立的,仍有很大局限,因法院的裁決也只能嚴格按現有的法律去決定政府是否超越了法律的權限,或在現有法律下人們相互的法律權益是什麼。

若法律本身未能照顧得到導致公民抗命行動出現的因素,也就是公民抗命者所爭取的公義訴求,公民抗命仍是需要的,因那才有機會改變法律的內容,令它能實踐公義,使法制可以達至「以法達義」這最高階的法治水平。因此,公民抗命者選擇不遵從法院命令,並非蓄意不尊重或挑戰法院的權威。他們是在特定的情况及符合特定的條件下才會不遵法院的命令,目的只是單純地希望透過公民抗命的行動去推動法制能更符公義。其實,在「以法達義」之下,「司法限權」才能發揮最大保障法治的作用,才能長遠地更彰顯得到司法權威,因司法權力是用以實踐公義,而非只是機械地執行任何法律規定。當然選擇不遵從法院命令的公民抗命者,就須準備承擔由此而產生的法律責任。

在香港現在面對的處境,我們已達「以法限權」,且「司法限權」亦已是很成熟,但在「政治限權」方面,及「以法達義」下的平等政治權利仍不受法律保障。這也就是那麼多港人參與了香港有史以來最大規模的公民抗命行動的原因。這肯定是一個非常獨特的情况,也是沒有人想像過會發生的情况。但即使參與人數眾多,其實警方仍擁有足夠的能力,去把公民抗命者拘捕或是使用合理的武力把他們移離所佔領的街道,但警方卻遲遲未採取行動,才導致有人向法院申請禁制令。這也是佔領行動這公民抗命的行為會在香港持續個來月仍可以繼續下去的獨特情况。若連警方透過刑事法律所賦予的權力也處理不到的情况,強制力相對上間接及弱得多的民事禁制令,能化解得到現在由警方不執法而產生的僵局的機會也不會是太大。

守法意識會被動搖?

大家還關心的問題是公民抗命是否會造成廣泛的公民不守法的情况,令為了達至「以法限權」或「以法達義」,反導致其基礎的「有法必依」中的公民守法意識也被動搖呢?若法治基礎被動搖,即使能一時達到更高層次的法治也不能持久,會否是得不償失呢?

同樣若大家明白公民抗命是在特定情况及符合特定條件下才會進行及出現,這是非常態下的情况,那就知道公民抗命對守法意識的衝擊是很有限的。公民抗命者即使因追求他們心目中的公義而違反法律,甚至不遵法院的命令,那不代表他們在其他的處境下都會如此看待法院的命令。也沒證據證明其他人會因公民抗命者未能遵從法院命令,就會在不相關的情况下,也會不遵從法院的命令。


說公民抗命者不遵從法律或法院命令就是嚴重衝擊法治或守法精神,是完民忽略了法治的多層意義和公民抗命獨特的本質。公民抗命只會在特定的情况及符合特定的條件下才會出現。判斷公民抗命是否合理,若忽視了這點,必然會造成錯判。當然公民抗命的合理性亦不會改變其不合法的本質,這也是所有真誠的公民抗命者所知道及接受的。

Wednesday, October 29, 2014

沈旭暉:「不中聽的話」之「一年前的話」: 如何以政治科學規範,閱讀甘地沒說的話,與「佔中」的宿命 (三之三)

文章轉載自沈旭暉facebook2014年10月28

香港「雨傘運動」發展至今,身旁朋友雖然意見分歧,但除了雙方最堅定的群眾、也就是最理想化和最現實化的兩群朋友外,主流社會一般有兩個共識:對學生的熱情十分感動,對運動不知如何終結十分擔憂。筆者深信,這次學生運動顯示的無窮生機令人欣喜,但當我們參考國際「公民抗命」案例,卻不得不指出催生「雨傘運動」的源頭「佔領中環」,因為下述先天設計問題,只要目標不能達成,就是一個比其他案例更難有退場機制的運動;即使最終和平散去,下一波也會接踵而來;加上其對立面偏好「群眾鬥群眾」,連鎖效應斷不會短期內停止,可能會對香港社會文化帶來根本改變。一年前,筆者曾在《明報》撰文分析「佔中」的「公民抗命」手法,和組織者常比較的甘地、馬丁路德金等的有何差異,那不是為了虛無縹緲的學術論爭,也不是為了政治表述,而是純粹以已知框架沙盤推演「佔中」特定方式的可能後果,與及相關手法如何在普羅大眾當中、而不是理想主義者當中被理解。到了今天,運動到了膠著階段,我們把一年前那框架說得再透切點,並把「佔中」對立面放在同一框架內,或能讓各方更客觀地前瞻。

Satyagraha:為甚麼甘地堅持挑戰鹽稅,只能通過造私鹽?

「佔中」組織者筆者都認識,兩位教授都是良師益友,「公民抗命」的理念亦令人嚮往,作為渴求民主的人,筆者對他們的使命感深感尊敬。問題是,國際關係的源頭「政治科學」(Political Science)是講求規範(constraints)的學科,探討的不止是理念,還有如何規範不同管治模式、政府施政、公民社會、民間運動。在「公民抗命」模式當中,本有較能避免不可測性或失控的規範,然而「佔中」框架似乎不在此列。目前出現的種種情況,無論正面、負面的,都和倡導者年前的願景大相逕庭。

甘地的「公民抗命」理論以「Satyagraha」(中譯「真理堅固」)為指導思想,雖然終極目標是從英國手中爭取印度獨立,但一直明白在策略層面,必須先天設限,即使進行「公民抗命」,也不能挑戰所有法律。甘地的規範,就是針對他認為不公義的法律,進行針對這一條法律的直接挑戰:例如以製造私鹽來違反鹽稅法,以挑戰當時的鹽稅。他的「真理堅固」有三個原則:

1)盡力避免挑戰無關的法律,並要自願遵守其他所有法律;
2)即使其他法律可能帶來不便,也要容忍,以免給政府「破壞法治」的口實;
3)要有生命財產受損、親友被報復的準備,不向當局報仇。

受甘地影響的馬丁路德金,通過挑戰保護種族隔離的法律,爭取改變種族隔離法律,基本上屬同一類型。但「佔中」要爭取的目標(民主制度),和選擇挑戰的法律(佔領中環馬路),兩者則沒有直接關係:這不是「佔中」原創,個別海外運動也有這類前科,不過其對手並非北京這類政權,不贅,因為在抗爭者眼中,只要理念「正義」,一切就是有「間接」關係的「正當性」行為,然後就應該義無反顧去做,這是理想主義的邏輯。問題是,兩者彷彿微不足道的差別,為甚麼會容易帶來截然不同的後果?我們可從三個角度分析之。

當挑戰的法律,和爭取改變的制度沒有correlation……

第一,當「佔中」挑戰的法律,和爭取的目標之間,兩者不構成線性關係,基本上,任何法律都可以通過「公民抗命爭民主」的口號被挑戰;就算加入「愛與和平」作規範,範圍還是很廣。那代表甚麼?須知「政治科學」從來都是「劃線」的學科,假如像甘地那樣,爭取廢除鹽稅、就是通過挑戰鹽稅來爭取,抗爭的範圍,就局限在這條單一法律之內;就是過程產生任何衝突,也屬可控範圍。這就是甘地為了維持控制而劃的「線」。有朋友戲言,遊行與爭民主也沒有因果關係,但「公民抗命」不同合法的純粹表達訴求,通過怎麼樣創意的形式都可以:當抗爭者要公然挑戰法律,就是要求參與者打破他們信服的規範(法律),於是目的和手法的因果關係(新規範能否被建構),會是社會大眾是否願意(長期)支持的重要考慮點。

「佔中」卻沒有劃下有真正規範作用的安全線,因為以「佔領馬路」來「爭取民主」這挑戰法律的選項(variable),本來就是略帶隨機性的,也可以是「佔領西環」、「佔領公園」、「違例泊車」,反正之間都沒有correlation。這樣一來,運動要麼無人理會,要麼就極難終結,因為參與者即使離開這一條馬路,無論怎樣挑戰其他法律,只要說是「公民抗命」,就可以說是「沒有」違背本來的劇本──此例一開,一般群眾還是會等待「領導」的,但自然也有激進派朋友問:那麼「佔領警署」、「佔領鐵路」、「佔領機場」,可不可以?又或「劫富濟貧」是否「愛與和平」?

假如「佔領機場」真的出現,「佔中」發起人自然明白那會引起怎樣的影響,但由於「佔中」和「民主」本身的correlation含混不清,就算他們勸激進群眾不要「佔機場」,也失去說服力,退場就難乎其難。由於「佔中」沒有理順這些問題,其理念不一定能令政府開竅,其形式卻肯定令群眾開了竅,恐怕日後不同規模的「佔領」,乃至其他形式的挑戰法律,將層出不窮,但只要手法不得宜,崇高的理念,也總有民情大反彈的危機。然則哪一條是紅線?運動提倡者,始終有責任分享。

犧牲B的權益爭取A的目標 -> 犧牲C的權益爭取B的目標……

第二,在甘地的框架,其「公民抗命」會影響的既得利益,基本上就是那條被挑戰的法例(食鹽專營法)涵蓋範圍內的人,無論社會多麼支持或反對,也是有一條線劃了出來的:因為甘地挑戰鹽稅而被影響的人,大多是支持鹽稅的既得利益者;而支持美國種族隔離巴士的人,也大多是馬丁路德金要挑戰的對象。換句話說,上述抗爭者(「A」)希望他們的理想,通過挑戰賦予既得利益者(「B」)利益的法例來達成,受影響的「B」,會局限在那法例的範圍內。

但「佔中」影響的群眾(「B」),例如司機、商戶、乃至上班族等,無論支持民主與否,基本上,都是沒有因果關係地被捲入。這也開了一個先例,就是通過犧牲「B」的權益,來爭取「A」的理想,但聯繫「A」和「B」的,卻沒有定律可言。

那又有什麼問題?問題是,「佔中」解釋不了以上correlation,沒有單一法例的範圍束綁,利益受損的「B」集團,卻也可以反過來,聲稱「不滿人大方案太民主」或「不滿未23條未立法」是他們的「理念」,通過違法其他法律、例如佔領另一條馬路來「公民抗命」,而不惜犧牲另一些人(「C」)的利益,甚或報復性的針對「A」的利益。再進一步,「佔中」給予「反佔中」人士動員機會,但「反佔中」人士卻不一定等於「反民主」,「反反佔中」也不一定等於「支持民主」,動員範圍就會「A->B->C->D」那樣無限擴張,繼而令整個社會捲進去。

當然,理想主義的朋友肯定會在理念層面予以譴責,強調「我們的理想是更崇高的價值」、對方爭取的「不是價值」,自己的理念才具有「正當性」,或以哲學層面解釋為對方不能算「抗命」,這些,我們絕對可以在草坪上的tutorial詳細討論。但到了法庭,「佔領馬路A爭民主」和「佔領馬路B反民主」,性質卻是一樣的。一方強調自己理想的崇高,另一方強調先照顧民生的神聖,這種對話,從來是無結果的,仇恨只會相互升溫,二元對立,就是這樣形成的。此所以甘地才希望以事前劃線的方式,盡量避免這對立出現。但先例一開,擅長「群眾鬥群眾」的政權,自然會好好利用這缺口。我們當然希望「激進建制派」自我制約,這是理想;但他們會不會,遺憾地,卻是我們不能控制的現實。

甘地如何規範衝突:理想背後,對執法者的計算

第三,甘地不斷強調非暴力、「愛與和平」,除了希望造成道德感召,也是現實主義的考量,希望在政治科學層面劃第三條線:以德報怨,不報復,乃至要求法庭重判。這是因為他知道抗命過程必然遇到政權鎮壓,鎮壓過程無論多文明,都肯定帶來仇恨,唯有局限在那條法例內的執法衝突,焦點才不會轉移到那些衝突本身;唯有通過突顯己方道德,才能突顯對方的不公義,以促使對方陣營受良心感召而投誠,達到最終瓦解敵我二元對立的目標。但一旦運動像「佔中」設定,延伸到爭取對象以外的法律,執法者和「抗命者」的衝突,就不再圍繞那條法律而進行,而容易變成純粹的警民衝突;運動對部分激進朋友而言,也變成以衝突來維繫基本momentum

這樣一來,容易有三個後果:(1)運動原來的理想被局部混淆,單是支持理念的群眾,有些會覺得運動逐漸變質;(2)群眾產生了對執法人員的仇恨後,難免作出個別挑釁,哪怕暴力比例是多麼低,運動也容易失民心,因為輿論只會簡單的批評「混亂」;(3)把目標聚焦在執法者,只會反過來增強執法者的團隊意識、團結了對方陣營,敵我只會更分明,和甘地感召對方投誠、把對方引導過來的目標,恰恰背道而馳。而種種針對警方、支持警方的「運動」,就這樣產生了。

一種逃避,取代另一種逃避

「公民抗命」的理念十分崇高,也是很有力的武器,必須認真研究其出現的深層次背景,不應被簡單以「破壞法治」批評之,因為那只是一種逃避。但正因為其有力,足以改變社會文化規範,更需要十分完善的策略設計,也應事前沙盤推演對立面的反應,同樣不應以理念掩蓋操作問題,或自居公義而把一切其他意見都歸類為邪惡,因為那是另一種逃避。政治科學著重governance,不能空有理想,而活在烏托邦當中,必須結合種種現實,建構不同規範,才能對社會有進一步的貢獻。

甘地、馬丁路德金等在理性主義的外衣之下,都有現實主義的頭腦,不斷為運動可能出現的種種不可測性防微杜漸,特別是盡量把打擊面局限,避免衝擊過多的社會規範和共識,那樣群眾才可放心支持。香港沒有完全民主,但過去數十年一直享有自由、人權、法治,其實是基於政府和群眾,在1967年暴動後逐漸建立、1970年代逐步落實的規範共識:政府放棄威權統治,不同立場的民眾雖然會針對單一法律或制度抗爭,但一般不以衝擊其他法律作政治運動,而大家都默許現狀持續下去,對「穩定」甚至產生宗教式的依戀,於是我們住在香港,都有安全的感覺。

「後一四共識」取代「後六七共識」?

一個地方是否穩定,不是任何單一「理論框架」能解釋的:現實主義者強調執法者的權威,理想主義者強調法律背後公義理念的神聖,建構主義者強調社會意識規範,三者缺一不可。但社會意識並非單由法律或執法者建構的,而是建基於社會文化,一方改變了(無論是政府還是群眾),而期望另一方單純的退讓、而不改變,明顯是不現實的。客觀上,由於種種設計問題、加上連串意外發展,「佔中」的劇本、另一方對「佔中」的回應,已共同解除了「後六七共識」:一方面,立場對立的群眾無論是抗爭者也好、「反抗爭者」也好,都被釋放了通過挑戰(任何一條)法律、而爭取其(自己表述的)理念的禁忌,縱然有「愛與和平」的規範,但雙方其他激進行動者挑戰法律的潛能,還是被相繼釋放。另一方面,本身已傾向以二元對立方式運作的這屆政府,則通過確立行政機關的團隊意識,釋放了「公務員、執法者沒有自身動機、不應成為持份者」的底線,並以之鞏固整個行政團隊的劃一,執法者的重要性尤其大增,威權政體的色彩越來越濃。建制強硬派更希望上述情況令北京根本改變對港政策,即所謂「根本性解決香港問題」;另一方強硬派,則開始提出「直接行動」,同樣以改變「一國兩制」為目的。

這些情況下,無論這波運動如何終結、如何善後,最終成功爭取了多、還是少,舊共識都已面臨瓦解。目前正是後續互動階段,運動如何演化,將直接影響「後一四共識」。但這個「新共識」究竟通過什麼樣的方式橫空出世?內容又究竟是什麼?筆者是研究國際關係的局外人,對香港政治沒有了解,思考模式難免偏頗,衷心希望,一切只是過慮。不過思前想後,還是難不憂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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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不中聽的話」之「一年前的話」: 如何以政治科學規範,閱讀甘地沒說的話,與「佔中」的宿命 (本文)


Friday, October 17, 2014

沈旭暉:不中聽的話之聽不懂的話-「夢之行者」──如何以國際關係建構主義閱讀「佔領中環」之後 (三之二)

文章轉載自沈旭暉facebook2014年10月16


日前本欄談及如何以國際關係的現實主義(Realism)框架閱讀「佔領中環」,不少朋友表示讀後抑鬱,另一些朋友則希望以理想主義回應。然而,現實主義和理想主義的對話,從來是錯位的,越是抽絲剝繭,只會越加抑鬱。那可以怎辦?怎麼理順這兩極思維?我一直相信,答案,唯有歸諸兩大門派之外的「建構主義」一途。但未談它之前,這裡先舉出十個理想主義和現實主義的問答,讓大家抑鬱到極點,才能明白出路的重要:

1)理想主義Vs現實主義的錯體對話

問題一:「佔領中環」和「北京讓步」兩件事的邏輯關連在哪裏?佔領行動應該儘量和平,以爭取中間派同情,還是儘量勇武,以增加管治成本?兩者同步出現,效果會否對沖?
答案一:這是大是大非,假如不爭取,就永遠沒有希望,所以我們必須爭取。

問題二:我一年前的文章說過,甘地的公民抗命以「Satyagraha」為指導哲學,言明其「公民抗命」挑戰對象,就是要改變的那條法律,例如反抗不合理的鹽稅,就自製食鹽,但同時堅持「完全信服於國家所有其他法律」,以免和被挑戰那條法律無關的人受影響,也避免反對者依樣葫蘆(通過違反不相干的法律達到另一理念),才能達到更大目標。「佔中」爭取民主,而挑戰和民主無關的法律(道路使用),兩者之間沒有直線關係,那邏輯上,還有哪些法律可挑戰,哪些不可?
答案二:公民抗命是公民的最後武器,在一個不公義的社會,不應順從獨裁者的惡法。

問題三:承接(二),由於「佔中」挑戰的法律和民主本身無關,假如有受影響的商戶毫不認同民主,那是否等於有理想的人,懲罰了反對其理想的人?根據同一邏輯,假如有人以「不認同真普選」為「理想」,通過佔領公共空間表達,令支持「真普選」的企業受影響,又能否自稱「公民抗命」?
答案三:歷史上,民主必須爭取得來,不認同民主的只有奴隸。

問題四:「佔中」短期造成民生影響,大家應可諒解,但持續多久,社會會傾向不諒解?
答案四:我為全香港站出來,假如連一點犧牲也不願意付出,就不配享有民主。

問題五:假如「佔中」提出的目標不能即時達成,行動要持續多久,有沒有exit plan,還是不達目標永遠繼續?像提出「無限期罷課」後,學生已95%復課,行動應否正式取消?
答案五:放棄運動就是出賣理想,不要嘗試勸降,問這問題就是維穩。

問題六:假如有其他運動以爭普選為目標,例如「佔領西環」,會否參加?或有人呼籲在天安門廣場高呼「打倒共產黨」爭普選,會參加嗎?應怎樣考慮成功率、底線和安全的基準?
答案六:歷史只有有勇氣的人能改變,沉默永遠都是懦夫。

問題七:一個國家爭取民主成功,有先例;一個地方爭取獨立成功,有先例。但一個中央集權國家內的地方,爭取與集權制完全相反的民主,歷史上有哪些成功先例?策略應怎樣因應改變,而增加成功機會?
答案七:孫中山搞革命也不是一次成功的。

問題八:不少運動都是長時間才成功的,組織者數十年間不斷調整策略。香港的運動又應如何控制「收」和「放」?
答案八:寧願好死,不願苟活。

問題九:有沒有可能認同學運,而不認同「佔中」?有沒有可能認同「佔中」,而不認同「佔旺」?
答案九:光明與黑暗之間,沒有中立的空間。

問題十:爭取理想的行為制約在哪裏?
答案十:在大是大非面前還要計算,那是出賣靈魂。
........................

2)理想主義與現實主義之間的二元陷阱

類似問題可以一直問下去,答案也只會一直滾動下去,就會變成周星馳電影的對白,答「誓不罷休」、「反清復明」和「阿彌陀佛」,其實沒有分別。我自然明白,理想主義的朋友假如堅持到這裏(已很不容易),定必義憤填膺,繼而對動機大加質疑,這種情緒,我完全理解。然而,如何理順「理想主義」和「現實主義」之間的鴻溝,不止是一個運動的問題,也是人生的問題。假如「理想」和「現實」的二元選擇(binary choices)延續下去,只會產生兩種反應:處於兩極意識形態的朋友,對相信的理想越來越投入,草木皆兵,逐漸失去任何現實的制約,變得在社會邊緣化,即使德高望重如小思老師病榻中擱筆的一句肺腑之言「殺君馬者道旁兒」,也會被批鬥為「維穩」(理想主義無限制的極致,就是赤柬)。另一些朋友面對現實的無力後變得犬儒,甚麼社會事務也不再理會,只顧埋首賺錢,也不相信任何進步是可能,並對非黑即白的社會無限厭倦(現實主義無限制的極致,就是暴秦)。

不幸的是,似乎這二元選擇,正是香港未來的寫照。這個漩渦,正把所有人都捲進去消耗掉,像一位文化界朋友所言,「令人想到日本伊藤潤二的《漩渦》」(那是相當恐怖的故事)。但就是這漩渦出現前,這問題早就存在:回到香港這些年,我見證著原來打算當公務員的學生,變成不願與舊朋友溝通、不願投身工作的激進派;也見證著原來理想無限的熱血青年,畢業後三年成為每日只顧跑單的保險經紀。而我從不認為理想和現實二選一的思考方式,是我們的應有選擇,一直相信在偏重理想和偏重現實的學科之間,應有合理融和,才能互相制約。一次運動的熱情,若釋出上述兩極效應,本身就是悲劇。那對追求民主的我們而言,可以怎辦?

舉凡我們遇到任何二元抉擇,例如「佔中」支持者認為是否支持佔中是正邪之爭,梁振英說守法與違法之間沒有灰色地帶,兩極思維把「警察」和「群眾」變成二元選擇,我們必須思考:那真是非此即彼的二元抉擇麼?社會,從不是那樣建構的。這不是盲目和稀泥,在理想主義和現實主義之外,我們還可以通過建構主義(constructivism)的框架,開拓另類規劃──此所以我有我的信念,但思考方式是現實主義的,卻很少以現實主義的手法處理問題,處事作風從來是建構主義的。所謂「建構主義」,主張秩序並非完全由制度和結構組成,也不是理想足以打破,而是通過人為建構的規範、話語、觀念、文化,內化為社會制約(constraints),再逐步改變。此所以理想和現實都打敗不了蘇聯,蘇聯卻接受了「共同安全」的規範,才逐步在無聲中改變。這套理論沒有絕對統一的內容,也有眾多不同流派,一些偏向理想,另一些偏向現實;一些有主觀意願把自己作為改變的行動體(agent),另一些則沒有。按這些基準,以「佔中」衍生的「雨傘運動」為案例,我們可歸納出四種建構主義者如下:

3)四種建構主義者:築夢者、僭夢者、行夢者、潛夢者

第一種:「築夢者」

「築夢者」和「做夢者」是不同的,他們承認現實制度的局限,也會正視、研究局限在哪裏,沒有必須達到立刻變革的即時期望。這不是因為要妥協,而是認為「改變」的對象不單是制度,也是社會規範,而改變了社會規範,制度將來的改變就有了基礎。我的老師關信基教授,大概是這類偏向理想的建構主義者,相信個體的主觀意願能改變規範,他在上月的義教第一課說:「路徑也許崎嶇,不過歷史告訴我們,不少的政治制度被社會實踐改造或推翻」,並以今日歐洲整合的身份認同,取代歷史上的世仇關係為訓勉。放在「雨傘運動」,參加者的訴求無論能否達到,他們都在努力建構一個社會價值:「普世價值高於一切」,而在運動支持者當中,這價值很可能成為對其日後數十年行為的規範。雖然香港從沒有完全民主,但「爭取民主這普世價值」的規範,卻已延伸到對自由、人權、法治等「香港核心價值」的堅守,令傳媒、教育、學術、法律界等早已被保守派明言要「改造」的範疇,一律高度警戒。當然,這規範如何應用於香港社會大多數人、會被北京怎樣研判,則是另一回事。

第二種:「僭夢者」

他們也相信主觀的努力能建立社會新規範、新潛規則,並相信這類規範能獨立生存於正式制度之外。但他們雖然也認同運動的理念,卻同時在運動發起人的理想之上,再行建構自己追求的規範,是為「夢之僭建」。例如我有一位社會學博士朋友,極其忘我地投入在運動中,聲稱要「橫掃一切左右膠」,但完全明白現實世界的底線在哪裏。問他究竟在追求甚麼,他這樣說:「我問日本社會學家小熊英二老師,每次他有不同答案。一次是,『啤牌一定有joker』。另一次是:『一副牌你以爲好正,其實最後才知道開局玩什麽。』」而我們知道,日本過去數十年的群眾運動,基本上都是在運動中重構身份。

換句話說,這位朋友相信權力、利益都是人為建構出來的,就算未至於麥玲玲所說的「信則有、不信則無」,重點是任何權力與利益,都需要透過文化、理念去爭取合法性,才能穩固成恒久的制度。他認為東亞理解民主的起源一直偏重西方民主,其實是一個錯誤。反而旺角出現的群眾氣氛,結合了完全無序的狀態,只要同時贏得型男索女和師奶的人心,就能取代傳統精英模式。所以他希望建構的規範,是通過「擴張現實」、「騎劫現實」,催生一種適用未來香港的「非精英民主」文化,並將之逐步發揚光大,根本不求這次運動達到官方目標。唯有用這框架,我們才能解釋何以黃夏蕙、麥玲玲、關公相繼出現在旺角,不明白的精英也許永遠也不明白,正如他們始終不明白何以我一直視兩位為女神,因為,這也是一種規範和身份認同。

第三種:「行夢者」

他們參與運動,基本上認同理念,覺得「自己總要做點事」,但沒有建構價值的主觀動機,也沒有必須達到目標的決心,不少被催淚彈、社團一類原因激發出來的朋友,都屬於這類。但畢竟走了出來,就是具體行動,行動結合在一起,無論主觀意願如何,客觀上都會建構一些新規範出來。就像法國學生1968年的學生運動,具體訴求是甚麼反而不重要,大家卻都記得那是一個時代的胎記,左翼偶像在那次學運空群而出,思潮影響了一代精英青年(能否深化到中下層則是另一回事),甚至塑造了歐洲青年的身份認同。這次「雨傘運動」的世代色彩極度鮮明,肯定會成為新世代不能磨滅的烙印,像「去領袖化」一類概念,無論是否認同,都已深入民心。

為甚麼新一代有這樣的情緒?須知中國共產黨在內地管治(相對)奏效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令主流社會認定自己是「既得利益者」、「持份者」,不希望出現不可測的改變。他們有這種感覺,一來是對比於改革開放前的經濟狀態,二來是對比於從前的社會自由度,三來被灌輸民族主義,四來精英的上向流動機會不少,五來根據官方遊戲規則,他們並非不能改變任何事情。在香港,卻恰恰相反:新一代的經濟條件比不上上一代,從小享受的自由被慢慢拉緊,熟悉的本土文化急速消逝,上向流動機會有限,而且根據官方遊戲規則(例如立法會、諮詢委員會等),幾乎沒有勝利過。這反映他們有強烈的不被當權者、上一代(包括上一代反對派領袖)理解的苦悶,覺得回歸後令他們「去持份者化」,不是單純的「獅子山下精神」可破解。這次運動,遂變成一代人的身份認同。這種建構模式很多時候是很subtle的,例如我從未在校園看過認真的垃圾分類,居然在運動中成功了,似乎青年把最美善一面表現的潛意識,還包括構建一種「非中國自由行」身份認同。「雨傘身份認同」出現在亂世,令香港未來十年可能孕育出類似威瑪德國文化、19世紀末法國文化一類盛宴,肯定會造成政治、社會各層面的骨牌效應。不過效應有時不一定如運動者所想,正如美國六十年代的嬉皮士運動去到極致,反而催生左派厭倦極左派,而變成「新保守主義者」;不少天安門事件的當事人遇上理想的挫折,也變得極度功利。但那圖騰的存在,當無異議。

第四種:「潛夢者」

這一種比較抽象,我們可以鐵幕倒塌後的捷克國父哈維爾來解釋。哈維爾一方面說過「極權政府底下,每一個沉默的人都是幫兇」一類理想主義者常常背誦的話,但另一方面,他並沒有勸群眾即時搞革命、時刻叫人表態,他的格言「活在生活之中」(living in truth)認為,「真實」、而不是不成熟時大規模抗爭,才是最好的反抗,甚至認為「別和掌權者爭辯,甚至不應該把說真話當成最重要的,儘管置身在以謊言為基礎的政權之中,說真話很重要」(參見Tony Judt,《歐洲戰後六十年》)。他自然不是教導群眾順從謊言,只是認為在「後極權時代」,只要教導人民實現生活的基本權利,「生存的本質是傾向於多元、多樣和獨立、自治,轉向人類自由和完善」,不必直接挑戰政權,政權也就不能控制日常生活和意識形態,是為「無權力者的權力」。

事實上,哈維爾的做法,是在共產捷克建立「規範」,希望令大眾、包括建制內的開明派,都受這些「真實規範」行事。但平日不必和政權抗衡,因為「這個力量不在於政治和社會集團的確定的勢力,而在於隱藏在整個社會中,包括政權結構之中的潛在力量。這股力量不依賴自己的軍隊而依賴對手的軍隊,也就是每個甘心在謊言中生活的人。這些人理論上是能夠領悟真理的力量的」;「這股力量並不直接參予權力鬥爭,而是對人的存在這個難於揣測的領域發生影響。這股力量所推動的是隱秘的運動,是可以產生看得見的影響的(難以預料的則是在何時何地、何種情形之下和多大程度上這種影響得以產生)」。

不少朋友不相信「佔中」本身能達到爭取民主的目的,而沒有參加運動,但其實也在「廣義地參加運動」,因為他們的價值、和運動建構的價值產生了互通、再而相互充權,這些朋友每天也「活在(他們認知的)真實之中」。表面上,他們潛藏了,其實在生活的每一天,都在深化同一規範的建構。即使參加運動,他們的身份也是潛藏的,只有身邊的朋友才知道,例如我有不少中資銀行高層、公務員朋友在廣場,有的甚至是隱姓埋名的首長級,他們獨自在帳幕內遙望星空,不會影響白天工作的專業,也不會「辭職明志」,卻對身旁朋友規範的鞏固產生了極大影響,所以並不是消極的,正如哈維爾的讀者們,並不是消極的。

4)「學生運動」,也是建構主義運動

說到底,為甚麼古今中外政權對「學生運動」都相對留手,為甚麼毛澤東說「凡事鎮壓學生運動的人都沒有好下場」,為甚麼北京對「佔中」和「學運」似乎在分開處理,都是因為「學運」本身,可說普遍是「建構主義運動」。沒有多少成年人會期望學運的官方訴求有即時落實的可能,但都對學運的潛能不敢忽視;反而目標明確的「成人運動」還容易理順,因為那現實主義的手段就足以應付。

「建構主義」自然不是萬能,也依然要面對理想主義和現實主義的衝擊。在北京眼中,以上那些「築夢者」、「僭夢者」、「行夢者」、「潛夢者」,都依然是「去殖民地意識形態化」的對象,他們也會視北京為「摧夢者」,北京亦自然會以「摧夢者」姿態出現。問題是,北京的現實主義回應,無論是以威權方式也好、「換血」方式也好,也不可能根治建構的價值,最終不得不參與進「相互構建」的過程,這是建構主義面對理想和現實時的獨特功能。就算面對其他大小決定的二元制約,例如理想主義的群眾堅持「絕不撤退」,現實主義的前輩會建議「見好就收」,建構主義也能突破二元:當事人依然可以做二元的決定,卻會受到社會建構「留不留也沒有大關係」的規範保護。當然,這需要技巧,失諸有相地企圖建立規範(例如把乒乓球桌搬到馬路「開拓社區空間」),就是典型失敗例子。


我對香港事務沒有研究,只能借助對國際關係的認知演繹一些理論框架,觀察難免粗疏,這種自言自語是現實,是理想,也是規範。我深信只要有理想主義的靈魂,現實主義的頭腦,建構主義的手腕,水滴始終石穿,但細水必須長流,世界,才真真正正是你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