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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turday, March 22, 2014

庫斯克:搬完龍門未?

文章轉載自庫斯克網誌2014321

最近我們常常聽到「搬龍門」這三個字。搬龍門是什麼意思呢?簡單來說,搬龍門就是在爭論、博奕或處理問題的時候,把預設的規則隨自己喜好更改,做成無論如何也是對己方有利的局面。就好像兩隊球隊對壘,當中一方快要攻入對方龍門的時候,防守一方突然把龍門移走,那對於跟隨規則射門的一方當然是不公平。

港視開台一波三折,香港電視(下稱港視)申請免費電視牌照被拒之後,它向中移動香港買入其手上的流動電視牌照。牌照規定持有人能夠使用指定頻譜來提供流動電視服務,但沒規定制式。所謂的流動電視,就是要流動通訊模式發送節目,讓有特定接收裝置的用戶收看節目。政府過往曾表明,以流動電視牌照提供的服務不受監管電視廣播的《廣播條例》規管,而且在2007年曾經裁定流動電視牌照不違反《廣播條例》「可供超過5,000指定處所(即住所及酒店房間)所組成的觀眾接收的限制」的規定。

當港視買入了流動電視牌照之後,通訊局指港視有可能違反《廣播條例》,但港視指中移動香港也有提供接駁電視的裝置,質疑通訊局的前後矛盾。

其後,通訊局指問題在於港視計劃使用的新制式(DMTB)與某些收費電視制式接近,所以家庭用戶能夠接收到,這就涉及《廣播條例》可供超過5,000指定處所所組成的觀眾接收的限制。港視反駁指流動電視是用獨立的解碼器接收(不論是接駁到手機、電腦還是電視),而不是用大廈公共天線(那是受法律監管的),如果大廈用戶用天線非法接收 DMTB訊號,那不是港視違法,而用戶違法。

接著,港視說可以不用DMTB制式,改用通訊局建議的DVB制式,通訊局卻說可能將來的電視製造商會加入BVD解碼功能,也有可能令港視違反《廣播條例》「5000指定處所觀眾接收」的規定,但實情是沒有明顯證據顯示將會發生。其實接駁器可以經流動電視服務接駁電視,是中移動香港經營時已經有的服務,那時通訊局是容許的。

以上種種,被社會輿論稱為把搬龍門一搬再搬。龍門的意思,是公共政策的連續性,政府在2006年發出流動電視牌照,說明不受《廣播條例》監管,而且沒規定制式,也容許本來的經營者把服務接駁至電視,到了同一牌照的新的經營者出現,便指有可能觸犯《廣播條例》來限制服務。當中的技術細節也許複雜,但因為政策前後矛盾是頗明顯的。同學們如果擔心會被筆者的立場導引的話,可參考前工商及科技局長王永平《王維基投訴有理》一文,相信會對事件有更全面的理解。

(原文載於 19-3-2014《星島日報》,原標題為《踢球不能搬龍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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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November 27, 2013

區家麟:長官意志 龍門飄移

文章轉載自潮池20131127

中央要員訪港,見律政司司長、見法律專家、見大律師公會,據說要交流法律,從法律觀點解說政制改革。開口閉口法律,事無大小基本法;好的,就讓我們看看基本法。

好些本地的「法律專家」直截了當謂:基本法裡,行政長官選舉辦法,沒有公民提名元素,所以公民提名違反基本法。如此詮釋,是雙重標準。

基本法條文寫得有彈性,如果「無寫就不能做」,那麼,人大常委副秘書長兼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訪港時,說的那些四字真言,如「愛國愛港」、「集體意志」、「機構提名」,基本法條文找不到,是否都違反基本法?年前人大常委頒令的「政改五部曲」,基本法裡影都無,密室僭建,又如何合法?

李飛試圖用基本法條文講道理,談「廣泛代表性」意思時,他說,將來的提名委員會和往日的選舉委員會的組成原則是相同的,基本法45條規定的「廣泛代表性」一詞,應當與附件一和人大規定的「廣泛代表性」一詞具有同樣含義。意指同詞應當同義,提委會應繼續由四大界別組成,「八九不離十」。

據此「同詞同義」之邏輯來檢視一下「機構提名」之說,中央認為,基本法45條寫明行政長官「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寫的提名委員會是「會」,不是「委員」,所以一定是「機構提名」;好的,我們又看看基本法附件一第一條:「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根據本法選出」往日的選舉委員會提名行政長官,也是寫著「會」,以往提名,卻從來不是「機構提名」。

又會有人說,那是因為中央根據「立法原意」的解釋,如果立法原意那麼重要,為何不一早寫成基本法條文?再說,「愛國愛港」什麼時候成為基本法裡的「法律要求」,又源自什麼「立法原意」?先不說何謂「愛」,如何用法律定義愛或量度愛等可笑問題;回溯「原意」,鄧小平早已提出「愛國者」的寬鬆標準,當年曾持續討論,明知政治要求不能納入法例條文,成為「法律要求」,這是大眾所理解的「原意」,為何現時又不按鄧小平的原意行事?

這些自打嘴巴式的任意詮釋,信口開河,只許京官僭建,把基本法搓圓按扁,如細路玩泥膠,體現的是長官意志。

李飛強調,機構提名要體現提委會的「集體意志」,明顯要為高門檻篩選鋪路,卻又說「被提名權、被選舉權沒不合理限制」。「沒限制論」之荒誕,在沒限制你報名,卻由一群人上人先決定人選,才讓市民選,這叫真普選?說好了生果任擇,卻只有榴槤與爛橙,這叫有選擇?

是否「真普選」,準則很簡單,若「機構提名」下,由一群小圈子人上人,篩走了任何高民望、或往日普選中得到有力支持的派別所屬人士,都屬不公正不公平的偽選舉。


以法律觀點包裝長官意志,如此政改討論,雙重標準,自欺欺人。權貴們何妨老老實實赤裸裸告訴香港人,這場球賽,界線是我劃的、球例是我訂的、龍門任我來搬;學習尊貴議員謝偉俊名句:「政府有權把龍門由大球場搬去尖沙咀。」中央政府有權把龍門從香港搬到月球,再從月球搬回北京;瞬間飄移,扭曲變形,以法律服務政治,以政治玩弄法律,哀哉基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