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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turday, May 21, 2016

鄭立:我們會為放縱特權而付出代價



文章轉載自明報 2016521

在約10年前的2006年,有一篇新聞,相信我們不少人還記得。就是當時的警務處長李明逵,因為一宗交通事故,而被部下票控。這一件事在香港內外都被傳為佳話。我們曾經自豪地說,這證明了香港是個法治社會,即使是警務處長,都不會有任何特權。香港法律應用於所有人,像鋼鐵一樣硬朗而不可動搖,任何人的權力與地位皆無法超越。

10年後的今天,不論是機場安檢事件,還是本星期有一群非香港居民的遊客,在香港逆線行駛汽車,以及各種最後不了了之的事件,普羅大眾漸漸感覺到,我們的社會,同一條規則,對不同階級群體個人的嚴寬程度,似乎有相當的分別。特權已悄悄復辟的陰影,籠罩着這個城市。

值得留意的是,我們的社會,固然有不少人抗拒任何特權入侵香港,但也有相當部分的人,並不那麼的抗拒特權。他們覺得有官職者就是顯貴之人,是社會精英,甚至是統治者,所以他們有比別人更多的權利,也就是特權,是理所當然的事情。雖然承認這件事像是令人不快,但我們不能否認,我們的社會很多人的思想,尚未脫離中世紀。他們把政府看成統治者,而無法把政府看成「服務社會的被僱用者」。而比起消除特權,他們更希望自己或自己的子女,某天能擁有它。

特權很像細菌

美國社會學家Michael Scott Kimmel就指出過,人類在行使特權時並不那麼意識到它的存在,故此以自己的立場看,大部分人都會否認自己有特權。故此人類自然地就有建立和接受特權的傾向。能抑制特權的只有制度,只有制度上能有效的牽制與提醒,人類才會意識到自己在行使特權,並作出收斂。特權其實很像細菌,如果沒有免疫系統持續殺死這些細菌,它很快就會產生感染。

所以,特權的問題,責任與其說是在於特權者,不如說是在於其他人,特別是運作制度的骨幹們。每一個人總是不經不覺的在做一些行為,間接在要求特權。他們在要求或行使特權時,也許是不自覺的,只覺得是方便。人類總有這種貪圖小便宜、小方便的傾向,而且時常都會發生。

重點是執行公務的人,是否能察覺這些是特權,不受對方社會地位、職務、權力、名聲等左右,而給予跟其他人完全一樣的待遇。所以這與其是對權力者的考驗,不如說是對於公務系統內成員,是否理解自己的立場的考驗。就像李明逵的那篇新聞一樣,一個人違反交通條例,就會收到告票,不管他是李明逵還是英女王,而不會因為對方的階級或權力而讓步。那樣,我們就通過了考驗。

一旦動搖,那我們的系統,就經不起試探。它的後果將會是災難性的,因為它就像在堤防上,產生了裂縫。

一次試探成功,只是個別事件嗎?這是錯誤的。這其實是一次所謂的黑天鵝事件。這樣的事件,會改變了所有人對這件事的觀念。因為在試探成功前,大家都假定是否觸到界線,是因為「你被告是因為有做一件事」,但有人試探成功之後,這個規則立即就變成「你被告是因為你的權力還未足夠」。

那之後再也沒有人真心在意規則,而只會在意爭權。規則,只是對沒有權力的人的懲罰。到頭來,事情會變壞,不是因為外面的壓迫,反而是源自我們面對權力時的軟弱。如果我們不再警惕這種軟弱,我們將會喪失更多珍貴的東西。




Saturday, March 22, 2014

庫斯克:搬完龍門未?

文章轉載自庫斯克網誌2014321

最近我們常常聽到「搬龍門」這三個字。搬龍門是什麼意思呢?簡單來說,搬龍門就是在爭論、博奕或處理問題的時候,把預設的規則隨自己喜好更改,做成無論如何也是對己方有利的局面。就好像兩隊球隊對壘,當中一方快要攻入對方龍門的時候,防守一方突然把龍門移走,那對於跟隨規則射門的一方當然是不公平。

港視開台一波三折,香港電視(下稱港視)申請免費電視牌照被拒之後,它向中移動香港買入其手上的流動電視牌照。牌照規定持有人能夠使用指定頻譜來提供流動電視服務,但沒規定制式。所謂的流動電視,就是要流動通訊模式發送節目,讓有特定接收裝置的用戶收看節目。政府過往曾表明,以流動電視牌照提供的服務不受監管電視廣播的《廣播條例》規管,而且在2007年曾經裁定流動電視牌照不違反《廣播條例》「可供超過5,000指定處所(即住所及酒店房間)所組成的觀眾接收的限制」的規定。

當港視買入了流動電視牌照之後,通訊局指港視有可能違反《廣播條例》,但港視指中移動香港也有提供接駁電視的裝置,質疑通訊局的前後矛盾。

其後,通訊局指問題在於港視計劃使用的新制式(DMTB)與某些收費電視制式接近,所以家庭用戶能夠接收到,這就涉及《廣播條例》可供超過5,000指定處所所組成的觀眾接收的限制。港視反駁指流動電視是用獨立的解碼器接收(不論是接駁到手機、電腦還是電視),而不是用大廈公共天線(那是受法律監管的),如果大廈用戶用天線非法接收 DMTB訊號,那不是港視違法,而用戶違法。

接著,港視說可以不用DMTB制式,改用通訊局建議的DVB制式,通訊局卻說可能將來的電視製造商會加入BVD解碼功能,也有可能令港視違反《廣播條例》「5000指定處所觀眾接收」的規定,但實情是沒有明顯證據顯示將會發生。其實接駁器可以經流動電視服務接駁電視,是中移動香港經營時已經有的服務,那時通訊局是容許的。

以上種種,被社會輿論稱為把搬龍門一搬再搬。龍門的意思,是公共政策的連續性,政府在2006年發出流動電視牌照,說明不受《廣播條例》監管,而且沒規定制式,也容許本來的經營者把服務接駁至電視,到了同一牌照的新的經營者出現,便指有可能觸犯《廣播條例》來限制服務。當中的技術細節也許複雜,但因為政策前後矛盾是頗明顯的。同學們如果擔心會被筆者的立場導引的話,可參考前工商及科技局長王永平《王維基投訴有理》一文,相信會對事件有更全面的理解。

(原文載於 19-3-2014《星島日報》,原標題為《踢球不能搬龍門》)

延伸閱讀:




Monday, December 2, 2013

馬嶽:民主就是不確定的遊戲

文章轉載自明報2013122

近幾個月來,我多有思考選舉制度下的提名安排問題。說來慚愧,我在大學教選舉研究經年,但我對有關不同提名辦法的學術研究所知不多。有朋友垂詢在政治學或選舉研究上,公民提名相對於其他提名辦法有何利弊影響,我也難以即時明確的答上來。

月前我和一位博士研究生作了一輪的文獻研究,仍然只能找到極少有關的學術研究,較多的是不同政黨用什麼黨內提名機制(例如初選、支部選舉還是黨團決定),會對選舉或議會帶來什麼影響。就不同提名辦法(例如政黨提名、公民提名、民選代表提名等)的政治影響,學術研究極少涉及。

為什麼要人提名?

我開始思考為什麼政治學的學術研究鮮有探究提名方法的影響。一個自然的推論是:有關安排沒有重大政治影響。政治學者沒發覺不同的提名要求,對選舉或政體運作有重要的影響。不少國家的總統選舉提名門檻通常都不高(例如公民提名可能只需不足1%的選民提名),地方首長選舉的提名規定通常更寬鬆,不同黨派要派員參選難度不大,提名方法沒有影響選舉過程和結果,於是研究的作用不大。

如果我們從參選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出發,我們甚至可以質疑為什麼選舉需要提名。如果參選是我的基本權利,為什麼我要其他人同意我才可以實踐這基本權利呢?從實際政治操作的角度,這很容易理解:有基本的提名要求,目的是要確認候選人有某水平的公眾支持,不會是為了「博宣傳」或「攪局」而參選。於是民主政體中的提名門檻,某意義上像開會動議要有人和議一樣,精神應是凡有一定公眾支持的人便應可做到,目的不是要阻人參選,提名門檻不應過高或有不合理限制,不應成為公民體現參選權的限制。

為什麼要不讓人選?

香港政改的討論方向,卻一直與上述的民主制度精神背道而馳:一直都在討論哪些人不可以「入閘」,如何設計制度令某類人士不能進場等,這變相是一種「拒絕某些人的參選權」的安排,和國際人權公約中的不能因政見或其他出身背景而被剝奪選舉權的精神相違。

如果我們確認普選下的參選權是基本權利,不應該受不合理限制,則現在有關候選人數目的討論便很奇怪。李飛說應該討論讓多少行政長官候選人參選,並且強調「規定候選人數目不屬於不合理限制」,但現實是沒有民主制度會限制候選人的數目,規定只有N個人可以參選,第N+1個人就是「額滿見遺」了,因為這變成是限制某人的參選權和被選權。據說有人問過政制事務局長譚志源,世界上有什麼地方是限制候選人數目的,他的答案是「沒有」。如果這不是「不合理限制」,可以解釋為什麼世界上沒人這樣做嗎?

報名權不等於參選權

李飛講話後,傳媒和民主派似乎都著眼在公民提名有沒有被封殺上。我覺得這實在是把焦點放錯了。李飛談話的內容關鍵之一是提名委員會按選舉委員會四大界別組成,還要比例不變,即提名委員會仍只會偏重工商精英階層。關鍵之二是所謂「機構提名」和「集體意志」,即無論「民主程序」分多少階段,最後一定要提名委員會的整體通過。如果「集體意志」指「大多數決」,那麼提名委員會中的601人就可以完全控制所有選民選票上的名字了。第三當然是要限制候選人數目了。如果提名委員會訂下只能有5個特首候選人,就算第一階段可容納公民提名政黨提名搞個百花齊放,最後還是會來個10個揀5個,提名委員會操控了所有選民選票上的名字。李飛說符合《基本法》第44條的資格的便可以「向提名委員會爭取提名」,因而「被提名權、被選舉權沒有不合理限制」。對不起,這裏沒限制的只是「報名權」,報名權是不等於被選權的。如果報名的人的名字根本沒法出現在普選選票上,那「被選權」何在?

如果這就是中央現階段就提名制度的腹稿,我會有以下懷疑:

1)如果某位候選人有相當的公眾支持(例如5萬個公民提名或者是一個有15%立法會直選選票的政黨支持),但提名委員會不予提名,這制度的公信力何在?

2)在最後階段被篩走的候選人,其參選權和被選權變相被剝奪(「報名權」不是被選權),如何說得上是「沒有不合理限制」? 被篩走的有志參選者如果去司法覆核,官司誰輸誰贏我沒法知,搞它一兩個月,選舉也可能要擱置了,怎辦?

把不確定制度化

政治學大師祖禾斯基(Adam Przeworski)指出,民主化是一個把不確定制度化的過程(Institutionalization of uncertainty)。專制政體下,專政者大權獨攬喜怒無常,所有人都面對很大的不確定性。民主選舉的優點是沒有確定的贏家,因為在民主開放的社會中民意變幻無定,社會狀況時時變遷,但確定性來自遊戲的規則相對穩定和制度化,各人的基本權利受到保障。這邏輯和資本主義的自由市場一致:消費者心態和市場環境變幻無定,沒有人可以保證賺錢,但健全的市場體系遊戲規則相對穩定,大家可以在制度化的規則下持續的競逐權力和利潤。

這和中央對香港民主化的看法恰好相反:中央一直都是「目標為本」的,即制度設定要保證某種結果,例如「愛國愛港」人士出任行政長官,或「不愛國愛港」的人不會贏。民主制度的邏輯是有固定的遊戲規則供人競爭,但不保證結果;中央的想法卻是要保證結果,遊戲規則隨時可變,最重要是能達至政治目的。

大家不知道「不愛國愛港」的人的範圍有多大,但如果是包括所有泛民黨派,那就變成是代表大多數港人選票的政治力量了。如果制度目的是令「不愛國愛港」的人不能參選,那變相排拒了大多數民意,制度難言有公信力。民主選舉是有可能贏有可能輸的不確定遊戲,這才能引到很多人落場玩嘛。可以玩唔畀贏,邊個會玩呢?

人人都可以是王維基

在我思考這問題的過程中,免費電視發牌事件的魔魘,在我腦海中一直揮之不去。那劇本不是很熟悉嗎?有關方面就是要有一個機制,這個機制可以5432,可以不讓一些他們信不過、不喜歡的人進場。劇本還包括一個真命天子、一個根本不會贏的對手,再加上兩個應該威脅不大的對手,真正有威脅的被摒諸門外,這就叫做引入了競爭和進步了。各位觀眾,明白了沒有?

那麼究竟誰是那些「信不過、不喜歡」的人呢?現在還說不準嘛。這要到時看看嘛。曾鈺成和林煥光這種在特區建制已經盤踞高位多時的人(也應該愛國愛港了吧),也可以因為說一番話而被黨的喉舌狠批,誰說得準呢?要的只是一個像行政會議的機制可以把王維基踢走嘛。這樣看,人人都可以是王維基了。

誰會投票呢?

足球比賽是有固定規則和球場範圍,但重點是比賽的不確定性,弱隊可以補時追和,頂級射手也可能單刀橫傳,有不確定性有贏有輸才會有人參與這遊戲嘛。


我疑惑的只是:如果這種「保證泛民冇得贏」的遊戲規則提出來,泛民陣營之中,除非有些人已作好退出政壇的準備,否則誰會投贊成票呢?又怎樣能拿到立法會三分之二票通過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