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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day, February 15, 2016

李達寧:從雨革到魚革,公民社會的範式轉移

文章轉載自明報 20162月14

大年初一的香港,竟然發生騷亂。不到幾小時,網上已有維基條目,稱之為「魚蛋革命」。幾乎所有論者都譴責暴力行為。大部分建制陣營以外的,則同時強調要關注騷亂的源頭是政府的倒行逆施。亦有一些人苦口婆心,勸告騷動者顧及整體社會反應,恐防適得其反。這些人或被視為「左膠」,而筆者則將之稱為「自由派」。自由派是2014年雨傘革命的中堅,卻很難接受魚蛋革命中的暴力。從雨傘革命,走到魚蛋革命,究竟經歷了什麼?這期間發生了極大的範式轉移,由一個公民社會的想像,走向暴力爆發的境地。要了解今日的處境,或許要先從過去公民社會的範式說起。

到雨傘革命為止,香港主流社會都處在一種公民社會的規範中。這套規範是港英政府自6667暴動以後,慢慢建立起來的。那是一套有價值取向的道德規則,同時也是一套範式,行之有效。這套範式是香港變成現代社會的基礎,比醫療、教育、房屋等公共服務更根本。例如廉潔就是透過廉政公署的成立,慢慢轉化政府部門的作風,由貪污腐敗變成有效清廉的體系。政府對社會民情和輿論亦有所尊重,偶有回應。到了八十年代,三級議會(區議會、市政局、立法局)已建立起政治社會,用不完整的政黨政治,把民意有制度地納入政府管治。到九十年代,香港社會已習慣了由公民社會至政治社會,再到政府管治的互動。對比今日的香港政府,更覺得當時是難得的善治(good governance)。

公民社會中有許多普遍價值。首先是法治。要留意香港人所認同的法治與西方民主社會所理解的不盡相同。法治在西方不單是守法,更重要的是保護公民權利,令人民生活不受政府干預。但香港人之重視法治,往往與社會秩序相混。另一個公民社會的價值是理性溝通。雖然沒有民主的議會,但一般人還是相信進入議會參與政治是改變社會政策的方法,也有效改善社會問題。媒體對社會問題的揭發可以上升到輿論,報紙、電台上的政治評論也足以影響政府施政。由以上兩種價值,自然可以推出非暴力的認同。因為守法和維護秩序當然不容許暴力,而講求理性溝通亦與暴力行為相左。

這些價值與規範皆以社會現實為條件。這些規範都是確實有效的,令社會走上了善治。所以我們尊重議會,重視新聞自由,信服政府施政,想也沒想過要訴諸暴力。回歸以後,這套公民社會運作卻開始失效。議會不再議政,而是既得利益階層阻礙民意的地方,造成政治死局。政府對社會輿論愈來愈不重視,新聞自由、編輯自主受打壓,報紙、電台被收編或整治

佔中運動之出現正是要挽救公民社會。他們認識到以往公民社會與政治制度的問題,希望貫徹那些公民社會的價值,實現民主化,目標正是建立更好的政治與公民社會。這次的理想再不是單純的善治,而是更崇高的民主與自由。他們是真正西方意義下的自由派。觀察佔中運動早期的部署,可以更了解這些公民價值是什麼。他們要求參加者先參與兩次商討日,由這個群體提出明確的普選訴求。這表示,他們非常認同理性討論,同時有明確的方案讓政府回應。這是傳統公民團體的套路﹕先有一群苦主,再有明確的訴求。然後是公民抗命的論述。由於香港社會長期誤解法治,公民抗命作為公然犯法,就是對社會秩序的衝擊。自由派要貫徹法治的精神,則認為公民抗命才能以法達義。因為由公民社會到政府管治是有機的整體。進行公民抗命,是訴諸社會大眾及輿論,構成更高的正當性去逼使威權政府讓步,服從民主體系。所以雨革的邏輯始終是要爭取主流民意,向政府以至中共施壓。希望政府依循公民社會的機制,回復善治。

中共不退讓公民社會邏輯失效

可惜中共完全沒有退讓。自由派沒有辦法運用公民社會的邏輯去處理問題。至此,公民社會的價值與規範也失去了現實條件。愈來愈多人對這套模式失去信心,也對這些公民價值不耐煩。

這其實在雨傘運動期間已有端倪。有好些人會以派系之爭去理解旺角佔領者與雙學之間的分歧。那未必是錯,但也忽視了理念上的差異。於雨傘期間崛起的本土派,經常自許勇武,對所有佔領期間的商討表示厭惡。有時會抗拒爭取主流民意,認為大部分香港人不過是「港豬」,根本不會投入抗爭。他們相信只要有關鍵少數勇武的抗爭者,就足以開創新的局面。偶然會敵視主流媒體,認為網媒已足以號召所需人馬。如果不以派系或人事去理解,其實就是公民社會的規範對他們無效。

公民社會規範的失效會有什麼後果?又是否有別的規範?首先,正如許多論者所言,騷亂是社會問題的結果,是政府倒行逆施的反應。一個生活美好的社會,不可能有人暴亂。香港以往透過現代化的管治,活用公民社會的機制和價值,擺脫六十年代隨時暴亂的社會。今日既然公民社會瓦解,社會矛盾無法處理,生活條件每況愈下,自然暴亂就要回來。但暴亂不是沒有邏輯的。它暴力,卻不等如非理性。

社會輿論現時幾乎一致譴責暴動,連參與雨革的自由派都不例外。但那是因為大家還在用公民社會的規範去理解魚革。無可否認,騷動者當下沒有提出很完整的論述去解釋自己的行為,也沒有辦法回應許多指控和批評。但也有論者沒有強力譴責,而是開始研究有什麼論述可以支持暴力抗爭。社會行動,往往不是在完整論述出現後才發生;而是相反,先有社會行動,慢慢再產生論述。論述可以與行動相輔相成。政府可以打壓個別的社會行動或參與者,但當論述成熟,就會有後繼者接替,令行動持續。所以才能說「Ideas are bullet proof.」當論述還未成熟時,某些社會科學家會因為習慣舊有的規範,以為新的行動只是盲動和失秩,快將瓦解。從而勸諫行動者重回故有的規範。但事實是當一個意念成熟了,比瘟疫還傳染得快。想想2003年七一遊行前,多少社會科學家斷定香港人是經濟動物而不會大規模上街?

騎劫小販?所有矛盾皆抗爭燃料

魚蛋革命正正標示着好多新的,卻又不成形的論述與規範。其中一個對本土民主前線的批評,是他們自始至終沒有真的關注小販問題,只是借新年小販與食環的衝突起事,所以是在騎劫議題。但「騎劫」是一個公民社會下的概念,指抗爭者沒有尊重苦主的意願。因為公民社會中,沒有總體社會的問題,而是不同群體的議題,輪流向政府申訴,要求處理。以小販為主體,把新年小販看成他們的「議題」,就是這種運作。但於騷動者而言,公民社會的運作已失效,有的不是個別的群體和議題,而是無處不在的社會矛盾。所有矛盾都是抗爭的燃料,引發一次又一次的總體抗爭。抗爭不再是就群體和議題去發生。在暴動的當下,所有抗爭者都是一體的被壓迫者,可以一體地向政府和警政系統挑戰

一個由雨革延續至魚革的規範,是行動中的共同時刻(communistic moment)。許多人都記雨革時的佔領現場有無數自發無私的行為,例如洗廁所、分享物資。對抗警察防線時更是萬眾一心。有人搬鐵馬,就會自動一湧而上幫忙;要向前衝,自然有人數一、二、三。今次的魚革,掘磚、拔路牌時,也是一樣,原本不相識的人會自覺互相配合。遇有抗爭者被警察拉走,就必定一湧而上要將他救回。這種「義氣」正正是自雨革一直延續下來的價值與規範。

面對魚革的暴力,及許多指責,論者當如何自處?你當然可以堅守公民社會的價值去批評。但那可能已不合時宜,因為過去附於這些價值的效力已隨社會環境的轉變而消散。另一個可能是,我們在新的行動和社會條件中理出新的規範。事實是,暴動當下沒有完整的規範。例如打記者,在許多支持暴力抗爭的人的眼中都不可接受,那可能慢慢就會變成規範。下次有抗爭者想打記者,或許就會被身邊的人制止。又例如,暴力抗爭的效力在哪?「寧為玉碎,不作瓦存」是否就足夠?

不要以為會暴動的人就沒有邏輯和規範,他們還是會在網路甚至主流媒體吸收不同的論述。至少他們接收了「三十年民主運動作廢」、「和理非毫無作為」這些論述,然後才打開了暴力抗爭的缺口。


Saturday, August 17, 2013

戴耀廷:法治豈止於守法 (法治論.之一)

文章轉載自信報2013816


對公民抗命的批評,有指它有違法治,因公民抗命是倡儀公民可以不守法。按這理解,法治最重要的意思就是以法律為管治社會的最主要工具;要令法律達成這種功能的作用,受管治者便必須尊重法律和有守法的意識。香港法治能有現在的水平,根基在於港人已培養出良好的守法精神;提出公民抗命將會破壞這種精神,它將會引起滑坡效應,導致更多人也會提出自己的所謂公義訴求,不去遵守法律。

守法的迷思

若要回應這些意見,便要回到最基本的法律功能和法治意義。不過,我們必須先行弄清一些關於守法的迷思。說香港人都守法,這可從日常的經驗就可看到這個說法是不準確的——只要簡單問一問,有多少人過馬路時會完全遵守交通燈號?有多少人駕車時會完全按照時速限制?有多少名人、高官和普羅市民有違例建築(僭建)?

當然,這種違法行為與公民抗命涉及的違法行為,性質是不同的;人們也會說這些違法行為雖然存在,卻無損法治,因為人們總能為這些違法行為找到一些合理的原因。不過,這已指出對法治的影響,不在於公民是否守法,而是公民不守法的原因是否合理。公民抗命雖然涉及違法行為,但必須出於公義的訴求。

法治不止於維持社會秩序

不少人認為法律的主要功能就是維持社會秩序,故此守法精神非常重要,假如沒有法律,就難以維持社會秩序,法律也不能發揮管治社會的功用。然而,法治的目的,不單是以法施行管治,更重要的是以法達成善治。因此,法治下的法律功能就不止於維持秩序(當然這是重要),也包括訂立清楚標準指引人們的行為、分配、規限政府權力、提供讓公民合作的平台、解決紛爭、保障公民基本權利、實踐公義、進行社會改革、以及教育公民等。要實現可以規限政府權力、保障公民基本權利、實踐公義的善治和其他法律功能,就不能只講守法就可達到;就算維持秩序這項功能,也不可能只靠公民守法就可達到。

要以法律維持秩序,不單受管治者要守法,管治者也得守法;事實上,對法治存在更大威脅的,正是管治者不守法。因此,要使法治最基本的理解得以實踐,法治的目的就必須能夠做到限權,這是更高層次的法治要求和法律功能。

即使管治者都能守法,但只強調法治是以法管治的目的、法律維持秩序的功能,卻也沒有保證這些法律對所有人真的有益,能夠保障他們的基本權益。如果法治只是講求維持秩序,卻不問這種秩序是一種什麼秩序,不理會它是否一種能夠保障人們基本權利的秩序,那麼,這種法治和秩序對人的意義也是有限的,因為它可以是專制管治者的有效壓制和剝削工具,也由於有了法治和法律的包裝而有了認受性,令其行惡的效果可能更大

任何法律制度都有一群既得利益者,包括掌握公權的官員。要透過制度的機制修正不公義的法律,一切都可嚴格依法而行,那麼,就只能依靠全部的既得利益者和官員都是很有自我批判能力,並會超越自利的思維,自願修正現行法律不公義之處,把自己在制度內的特權剔走……;但從人類歷史看,這是甚難出現的。

公民抗命難以濫用

這也是公民抗命的意義,就是惟有透過法律制度之外公民的直接行動,喚醒其他人對公義的渴求,對制度的既得利益者和官員施加壓力,那才機會改變不公義的法律。公民抗命的功能,正是輔助現有的法治制度去達致維持秩序的功能,並進一步把它完善化,使法治可以達成限權達義的善治。公民抗命對推進法治有積極作用,在法治的學術論說是有相當共識的,更可以說是法治論入門之說,只是港人一向對法治的理解有點局限而已。

至於說公民抗命會產生「不守法的滑坡效應」,那是對公民抗命的認識有着明顯的不足。公民抗命不是單純的不守法,在進行不守法的行為前,公民抗命者必須符合一系列條件——必是為了公義的訴求;必是用盡現有合法途徑,也未能實現公義的訴求;非暴力;要為違法行為承擔罪任。

公民抗命者願意承擔罪責,就已表明他們仍是尊重法律制度,只是希望透過有限度的違法行為,喚醒大家對公義的訴求,從而追求更美好的法治。


最終公民抗命是否能成功,完全取決於其他人是否會因公民抗命者的自我犧牲行為而受到感召。只要看到公民抗命的本質、各項嚴格的條件和賴以成功的要素,我們就可看到公民抗命受到濫用的機會其實極低,滑坡的說法是不能成立的。

Thursday, July 18, 2013

戴耀廷:一場關於公民抗命與法律公義的對話

文章轉載自明報2013717

K大學是南非在種族隔離時代的一所大學,BK大學法律學院的副教授,並在社會推動公民抗命的運動,爭取結束種族隔離的法律。CK大學的校長,因B的社會行動而召見B。以下是他們的對話。

法律教授 卻教唆人犯法?

CB先生,我收到投訴說你作為大學的法律教授,卻在大學外教唆人犯法。你可以給我一個合理的解釋嗎?

B:校長先生,我所推動的是公民抗命。

C:那不是一樣嗎?不也是叫人犯法?

B:公民抗命的確會涉及違法的行為,但公民抗命與一般違法行為不同,是因為違法的目的是出於公義,而非出於自利。有些違法行為是涉及暴力的,但公民抗命就必然是非暴力的。

C:法律就是法律,違反就是違反,無論出於什麼原因,叫人違反法律就是不尊重法律。

B:但公民抗命者是會自願承擔罪責的,那顯明他們是接受及仍尊重這法律制度的權威,不過只是希望透過觸犯法律去引發公眾去關注法律本身是不公義的,從而促使不公義的法律能改變過來。

Where do you draw the line?

C:你口口聲聲說是為公義,那由誰來說什麼是合乎公義?若人人都說自己是為公義,那麼人人都有藉口去犯法,那麼法律還有什麼用?Where do you draw the line?

B:當然社會對什麼是公義有不同理解,但那也不是說任何公義的理解都能成立的。起碼國際社會已接納了所有國家的法律都得保障基本人權,包括了公民、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法律的終極目標就是要保障基本人權。若一項法律是違反基本人權的,那就是不公義的法律,公民就可以用公民抗命的行動去爭取改變這些不公義的法律。

C:我雖不是念法律,但你也不要欺我不懂法律。維持社會秩序不也是合乎法律公義嗎?人要遵守法律是因為法律是維持社會秩序的重要力量。人不尊重法律就是破壞社會的秩序。沒有秩序,人就會活在混亂中,人的生活和權益就得不到保障。

B:你是對的,法律的主要功能是要維持社會秩序,而我也認為維持秩序對社會來說是重要的。但我們還要問那是什麼樣的秩序?我們是否要維持任何的社會秩序,即使那是不公義、侵犯人權的秩序?人是否要不問情由地遵守任何法律、接受任何性質的法律秩序呢?

為犯法而犯法?

C:你還是未解答誰去決定什麼是不公義?若任何人都可以決定因那是不公義就不去遵守法律,那麼法律怎樣能維持社會秩序?即使你認為那是不公義的,你也不能違法去促進你所說的公義!你現在所倡議的無異是「為犯法而犯法」!

B:校長先生,看來你對公民抗命的認識真是很有限。如一位知名歷史學家所說,把公民抗命說成是「為犯法而犯法」,或是出於惡意歪曲,或是由於完全無知,二者必居其一。公民抗命的重點並不是在於違法那一點,而是這些為定義犯法的人是希望他們的行動能引發其他人的關注和認同他們的公義訴求。若其他人不認同他們所作的真是為公義,那些法律也不會被改變,但無論如何公民抗命者都會為他們的違法行為承擔責任。因此,最終決定什麼是公義,是交由社會全部的人。一些純為私利的違法行為,無論人如何解說那是為公義而行,公眾的眼睛是雪亮的,他們最終也不會被認同的。

公民抗命 啟動一個反思程序

C:但你再高的理想也不可以叫人犯法!若人人都是這樣,法律的權威還何存?

B:校長先生,我想反問為甚麼公民應尊重法律呢?法律的權威又是源自哪裏?

C:法律的權威是源自制定它的國會,我們的立法機關。

B:那國會又是基於甚麼可權威地制定人人都應遵從的法律呢?

C:那不是很簡單嗎?我們的憲法賦與國會立法的權威。

B:但又是甚麼給予憲法這樣的權威呢?

C:來自制憲的制憲大會。

B:那它的權威又是從何而來?

C:來自人民!

B:但人民並沒有參與去選出制憲大會的成員啊?

C:人民最終接受了憲法並願意遵從不就可以嗎?

B:你所說是對的,但那不是說你也同意了法律最終的權威還是源自人民是否承認法律是有規範性的嗎?公民抗命就是要啟動一個反思程序,讓所有人去反思現行的一些法律是否應享有被人人遵從的權威。而思考的要點就是那法律是否合乎公義。

C:你要人人都去反思法律是否享有權威、是否合乎公義,那是否對人的要求過分一點?大部分人都只是會跟從法律的規定,而沒有時間好像你說那樣做的。那是不切實際的。

B:你也說得沒錯,大部分人都是懶得去想法律是否合乎公義的問題。但公民抗命就是要去喚醒他們。若他們不願醒來,或是醒了仍在裝睡,公民抗命也不可能成功。但你叫我連去喚醒他們也不去嘗試一下,我就不能接受

C:你這種做法是相當危險的,一旦人人都這樣做,難道你叫政府天天都會因公民抗命就修改法律嗎?

B:對於你這樣說,我是感到困惑的。從你的角度看,穩定壓倒一切,即使那社會秩序是不公義的,但你不要忘記這種穩定是虛假的。不公義的制度所衍生的不公義,只會在社會內不斷蔓延,到了爆發出來時,對社會的衝擊會更大。所以,真正危險的是置不公義不顧,把它掃進地氈下去就算了。或許公民抗命真的是危險的,但那只是對既得利益者和專制的執政者而言,因公民抗命把公義及不服從的價值和思想注入了原本是順民的人心裏。那麼,無論行動最終是否成功,他們要繼續施行不義的管治都不再會是那麼容易的了。

C:你也說了,這種行動未必能成功。若你的行動不可能成功,但你卻鼓吹人參與,結果是參與的人都受損,你不覺得你要為此負上責任嗎?

B:我當然會為此負上責任,但每一個人也要對自己及社會負責。我不斷向人重複地說,在考慮參與公民抗命行動前,他必須慎重地計算代價。我問他們三個問題:你是否堅定相信不公義的法律要被改變?若是,你是否願意為這付上代價?若願意,你能付上多大的代價?或許,行動不會一下子成功,但參與的人都是在慎思下才決定參與。當然我自己也必須為這行動付上我自己的代價。

挑起社會矛盾和衝突?

C:你現在所作的是,只是挑起了社會內的矛盾和衝突。

B:我想我沒有挑起社會的矛盾和衝突,因那矛盾和衝突已長久存在,只是人們漠視了它。我所作的只是要讓所有人都得去直接面對這些矛盾和衝突,不讓人可以再去迴避它。

或許我是天真了一點

C:你認為公民抗命這種政治浪漫行為在我們國家有可能成功嗎?

B:或許公民抗命真的帶有一點兒政治浪漫,我也不知道它在此階段能否成功。但我相信關鍵在於人心裏面是否還有着一點兒的善,並我們能否透過公民抗命把這點兒善勾出來。或許我是天真了一點,不過我對所有人心內裏還可以是保留着那點兒善,還是有信心和盼望的。這是包括了那些在現行不公義制度下享有特權的人。

C:你所說的,聽來是充滿矛盾,公民抗命既是要脅迫人去做一些事,但你又說那是要去引發人的善。我實在不能明白。我見不到公民抗命怎可能成功改變得到不公義的法律,即使那些法律真的如你所說是不公義的。

B:公民抗命的確是帶有矛盾性的。那些公民抗命者是出於善而非出於恨去進行那些看似是脅迫的行動。他們的善是因他們見到法律的不公義,為了那些受法律壓迫剝削的人,他們不是要去傷害別人而是願意「自殘」。他們「自殘」的行為是要「脅迫」每一個人去面對自己的良心,就是要每一個人,包括了既得利益者,在自己的心田內搜尋那可能仍保留着的善,看他們會否基於某些人的無私、利他和自我犧牲的行為,而能夠超越自利的思維,讓他們裏面仍存的善去引導他們去與其他人去商討何謂共同的善,尋求共識,以使法律能變得公義一點。

不要再留在大學法律學院?

C:我沒時間理會你說的一大套歪理,你在外面做什麼,大學也懶得理。但你是在大學教法律的,你的學生以後要當律師或法官,他們的職責是要執行法律,也就是要人去守法,你現在所作的對他們會產生負面的影響。若你要繼續推行你的社會運動,我也沒興趣阻止你,但請你不要再留在大學的法律學院了。


B:校長先生,你好像忘了我們大學的教學目標是要幫助學生去堅守民主社會的核心價值,包括了基本人權、公義、平等和言論自由。大學也是要協助學生去積極參與改善社會的行動,以促進人民生活進步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我看不到我現在所作的與大學的教學目標有什麼不符。反之,讓學生去思考公民抗命的意義,是實現這些教學理想的一種有效方法。我們在法律學院教導學生,並不是要訓練出一群只懂操作複雜法律條文及程序的法律技術員。我們是要建立起一隊能維護法治的專業法律團隊,而他們所要維護的法治,不是那種不問法律內容就去遵守的低層次法治——「有法必依」,而是法律須能實現公平、公義和人類尊嚴的高層次法治——「以法達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