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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day, February 23, 2014

戴耀廷:新聞自由與法治民主

文章轉載自明報2014222

新聞自由與法治及民主之間的關係是互為依靠的。

法治不止於公民要守法,更在於以法限權,限制行使公權力的政府機構。除了透過獨立的司法機關去監督行政部門及官員依法施行管治外,獨立、自主和公正的新聞媒體亦是非常重要的限權機制。司法程序需時及法律費用昂貴,很多人根本不能承擔得到,故即使受到一些不公義及不合法的對待,很多時候都難以依靠司法渠道去挑戰行政部門。獨立、自主及公正的新聞媒體,透過努力查證真相的新聞工作者,讓不公義及不合法的政府行為可暴露於公眾之前,補足這些體制內的限權機制的不足。新聞自由就是這種社會限權機制的重要保障。

民主選舉讓公民可以自由地選擇他們的政治領袖代表他們行使公權力管理社會。當公民行使他們的普及和平等的選舉權時,通過選舉表達他們的自由意志作出選擇時,那是假設了公民能有充足及正確的資料去判斷各候選人是否適合出任這些公職。若現任的議員及官員要爭取連任,他們因手握公權,在資訊發放上必有先天的優勢。公民若不能透過獨立、自主及公正的新聞媒體的報道去掌握他們的工作成效及道德操守,那會令選舉不能是真正公平的。沒有新聞自由,公民就難以掌握這些基本資料在選舉中作出理性的選擇。新聞自由為民主普選建立起穩固的基礎。

新聞自由也需要法治及民主制度去保護。新聞自由是一項基本的人權,公義就是要確保每一個人的基本人權受到保障。法治下的法律要限權,而限權的終極目的就是為了要達義。有了達義的法治,新聞自由才能得到穩固的保障。在民主制度下,政府需要定期得到公民的授權才能繼續執政,那會令政府不能不慎重考慮公民的訴求。新聞自由既是公民的基本權利,政府自然不敢貿貿然侵害新聞自由,更不敢像現在般粗暴地干預新聞自由了。


沒有新聞自由,法治和民主都不容易建立起來及維持得到。沒有法治和民主,新聞自由也不可能受到保障,不受侵害。

Saturday, September 7, 2013

戴耀廷:法治所需的法治文化 (法治論.之四)

文章轉載自信報201396

法律體制(legal institutions)與法律文化(legal culture)之間的關係,與其他的體制架構(institutional structure)和體制文化(institutional culture)之間的關係一樣,有三個向度:

一、承托:體制架構需要相配應的體制文化承托,才能令這體制架構發揮出其應有功能;

二、培育:設立一個體制架構,有助在體制內培育起相配應的體制文化;

三、促成:若體制內已形成某種體制文化,那會產生內在的力量推動體制改革,促成建立起其配應的體制架構。

因此要有可以承托實踐某一法治層次的法律體制,就要有相配應的法律文化。有了這法治層次的法律體制,將有助在社會內培育出相配應的法律文化;當社會已有某法治層次的法律文化,那會促成相配應的法律體制產生。

普選制度還未建立

如之前談論法治的文章說,香港的法律體制所要實踐的法治,已超越「有法必依」的層次,而達到「以法限權」的層次,並逐步邁向「以法達義」的層次。

與「有法必依」這法治層次相配應的法律文化是公民守法。在這點,香港大體是達到的,雖仍有很多進步空間。

與「以法限權」這法治層次相配應的法律文化是公民對公權力持批判的能力,不只是盲目遵行法律,因為這樣才能令限權的法律體制發揮限權的功能。

與「以法達義」這法治層次相配應的法律文化更為複雜,要能尊重每一個人享有作為人的尊嚴所應有的基本權利、關愛社會內的弱勢社群,讓他們能享有基本生活的需要,並信任社會內信奉不同價值的群體和公民能透過商討達成共識。

從要有相配應的法律文化去承托法律體制這向度看,只是強調公民守法的法律文化,那只能承托「有法必依」這法治層次,卻不足以承托更高的法治層次如「以法限權」和「以法達義」。

若我們認同香港的法治要達到「以法限權」和「以法達義」的層次,那麼就要確保香港的法治文化也能達到可與這些層次相配應的法治文化水平;只是滿足於維持公民守法的法律文化,那就不能保證香港的法治可繼續維持在「以法限權」和「以法達義」這些高層次的法治。若法律文化不能相配應,法律體制向下滑落至較低層次的法治是完全可能的。

此外,從建立起某一法律體制能培育出相配應的法律文化的向度看,香港的法律體制在限權方面已基本上符合要求,唯獨民主普選的制度還未能真正建立起來。

由於民主普選的權利也是達義所要達到的基本權利之一,香港法律體制在達義方面,也因未能保障公民的平等政治權利,故亦有缺欠。因此,能盡快在香港建立起民主普選的制度,將有助培育起能配應「以法限權」和「以法達義」這兩個法治層次的法律文化。

市民取態最為重要

還有,從已形成的法律文化,會促成相配應的法律體制建立起來這向度看,就會明白公民抗命對法治發展的積極作用。支撐着公民抗命行動的法律文化,是一種能對現行法律及法律權力持批判思維的能力,這可與「以法限權」相配應。公民抗命是基於法律須符合具體公義訴求的渴求,那可與「以法達義」相配應。

或許香港市民過去對公民抗命認知有限,但自今年年頭「佔中」提出來到現在,愈來愈多市民知道公民抗命,並愈來愈多市民由明白到接受,甚至決定會參與公民抗命的行動。

「佔中」倡議的公民抗命行動,正是把香港原有的法律文化推向更高的層次。一旦公民抗命所包含並可配應「以法限權」和「以法達義」的法律文化能形成,那就必能推動香港法律體制向更高層次的法治演進,最終必會令民主普選的制度在香港建立起來。

現在香港社會出現阻止公民抗命所包含的法律文化形成的行動,他們能否成功,現在還是未知之數,但卻必與香港的法律體制能否維持、發展至更高階法治有緊密關係。


對香港人來說,若大家是重視香港的法治水平和發展,不只是滿足於低階法治或接受香港法治向下滑落,那麼大家對公民抗命和「佔中」的最終取態若何,將會最為重要。

Saturday, August 17, 2013

戴耀廷:法治豈止於守法 (法治論.之一)

文章轉載自信報2013816


對公民抗命的批評,有指它有違法治,因公民抗命是倡儀公民可以不守法。按這理解,法治最重要的意思就是以法律為管治社會的最主要工具;要令法律達成這種功能的作用,受管治者便必須尊重法律和有守法的意識。香港法治能有現在的水平,根基在於港人已培養出良好的守法精神;提出公民抗命將會破壞這種精神,它將會引起滑坡效應,導致更多人也會提出自己的所謂公義訴求,不去遵守法律。

守法的迷思

若要回應這些意見,便要回到最基本的法律功能和法治意義。不過,我們必須先行弄清一些關於守法的迷思。說香港人都守法,這可從日常的經驗就可看到這個說法是不準確的——只要簡單問一問,有多少人過馬路時會完全遵守交通燈號?有多少人駕車時會完全按照時速限制?有多少名人、高官和普羅市民有違例建築(僭建)?

當然,這種違法行為與公民抗命涉及的違法行為,性質是不同的;人們也會說這些違法行為雖然存在,卻無損法治,因為人們總能為這些違法行為找到一些合理的原因。不過,這已指出對法治的影響,不在於公民是否守法,而是公民不守法的原因是否合理。公民抗命雖然涉及違法行為,但必須出於公義的訴求。

法治不止於維持社會秩序

不少人認為法律的主要功能就是維持社會秩序,故此守法精神非常重要,假如沒有法律,就難以維持社會秩序,法律也不能發揮管治社會的功用。然而,法治的目的,不單是以法施行管治,更重要的是以法達成善治。因此,法治下的法律功能就不止於維持秩序(當然這是重要),也包括訂立清楚標準指引人們的行為、分配、規限政府權力、提供讓公民合作的平台、解決紛爭、保障公民基本權利、實踐公義、進行社會改革、以及教育公民等。要實現可以規限政府權力、保障公民基本權利、實踐公義的善治和其他法律功能,就不能只講守法就可達到;就算維持秩序這項功能,也不可能只靠公民守法就可達到。

要以法律維持秩序,不單受管治者要守法,管治者也得守法;事實上,對法治存在更大威脅的,正是管治者不守法。因此,要使法治最基本的理解得以實踐,法治的目的就必須能夠做到限權,這是更高層次的法治要求和法律功能。

即使管治者都能守法,但只強調法治是以法管治的目的、法律維持秩序的功能,卻也沒有保證這些法律對所有人真的有益,能夠保障他們的基本權益。如果法治只是講求維持秩序,卻不問這種秩序是一種什麼秩序,不理會它是否一種能夠保障人們基本權利的秩序,那麼,這種法治和秩序對人的意義也是有限的,因為它可以是專制管治者的有效壓制和剝削工具,也由於有了法治和法律的包裝而有了認受性,令其行惡的效果可能更大

任何法律制度都有一群既得利益者,包括掌握公權的官員。要透過制度的機制修正不公義的法律,一切都可嚴格依法而行,那麼,就只能依靠全部的既得利益者和官員都是很有自我批判能力,並會超越自利的思維,自願修正現行法律不公義之處,把自己在制度內的特權剔走……;但從人類歷史看,這是甚難出現的。

公民抗命難以濫用

這也是公民抗命的意義,就是惟有透過法律制度之外公民的直接行動,喚醒其他人對公義的渴求,對制度的既得利益者和官員施加壓力,那才機會改變不公義的法律。公民抗命的功能,正是輔助現有的法治制度去達致維持秩序的功能,並進一步把它完善化,使法治可以達成限權達義的善治。公民抗命對推進法治有積極作用,在法治的學術論說是有相當共識的,更可以說是法治論入門之說,只是港人一向對法治的理解有點局限而已。

至於說公民抗命會產生「不守法的滑坡效應」,那是對公民抗命的認識有着明顯的不足。公民抗命不是單純的不守法,在進行不守法的行為前,公民抗命者必須符合一系列條件——必是為了公義的訴求;必是用盡現有合法途徑,也未能實現公義的訴求;非暴力;要為違法行為承擔罪任。

公民抗命者願意承擔罪責,就已表明他們仍是尊重法律制度,只是希望透過有限度的違法行為,喚醒大家對公義的訴求,從而追求更美好的法治。


最終公民抗命是否能成功,完全取決於其他人是否會因公民抗命者的自我犧牲行為而受到感召。只要看到公民抗命的本質、各項嚴格的條件和賴以成功的要素,我們就可看到公民抗命受到濫用的機會其實極低,滑坡的說法是不能成立的。

Thursday, July 18, 2013

戴耀廷:一場關於公民抗命與法律公義的對話

文章轉載自明報2013717

K大學是南非在種族隔離時代的一所大學,BK大學法律學院的副教授,並在社會推動公民抗命的運動,爭取結束種族隔離的法律。CK大學的校長,因B的社會行動而召見B。以下是他們的對話。

法律教授 卻教唆人犯法?

CB先生,我收到投訴說你作為大學的法律教授,卻在大學外教唆人犯法。你可以給我一個合理的解釋嗎?

B:校長先生,我所推動的是公民抗命。

C:那不是一樣嗎?不也是叫人犯法?

B:公民抗命的確會涉及違法的行為,但公民抗命與一般違法行為不同,是因為違法的目的是出於公義,而非出於自利。有些違法行為是涉及暴力的,但公民抗命就必然是非暴力的。

C:法律就是法律,違反就是違反,無論出於什麼原因,叫人違反法律就是不尊重法律。

B:但公民抗命者是會自願承擔罪責的,那顯明他們是接受及仍尊重這法律制度的權威,不過只是希望透過觸犯法律去引發公眾去關注法律本身是不公義的,從而促使不公義的法律能改變過來。

Where do you draw the line?

C:你口口聲聲說是為公義,那由誰來說什麼是合乎公義?若人人都說自己是為公義,那麼人人都有藉口去犯法,那麼法律還有什麼用?Where do you draw the line?

B:當然社會對什麼是公義有不同理解,但那也不是說任何公義的理解都能成立的。起碼國際社會已接納了所有國家的法律都得保障基本人權,包括了公民、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法律的終極目標就是要保障基本人權。若一項法律是違反基本人權的,那就是不公義的法律,公民就可以用公民抗命的行動去爭取改變這些不公義的法律。

C:我雖不是念法律,但你也不要欺我不懂法律。維持社會秩序不也是合乎法律公義嗎?人要遵守法律是因為法律是維持社會秩序的重要力量。人不尊重法律就是破壞社會的秩序。沒有秩序,人就會活在混亂中,人的生活和權益就得不到保障。

B:你是對的,法律的主要功能是要維持社會秩序,而我也認為維持秩序對社會來說是重要的。但我們還要問那是什麼樣的秩序?我們是否要維持任何的社會秩序,即使那是不公義、侵犯人權的秩序?人是否要不問情由地遵守任何法律、接受任何性質的法律秩序呢?

為犯法而犯法?

C:你還是未解答誰去決定什麼是不公義?若任何人都可以決定因那是不公義就不去遵守法律,那麼法律怎樣能維持社會秩序?即使你認為那是不公義的,你也不能違法去促進你所說的公義!你現在所倡議的無異是「為犯法而犯法」!

B:校長先生,看來你對公民抗命的認識真是很有限。如一位知名歷史學家所說,把公民抗命說成是「為犯法而犯法」,或是出於惡意歪曲,或是由於完全無知,二者必居其一。公民抗命的重點並不是在於違法那一點,而是這些為定義犯法的人是希望他們的行動能引發其他人的關注和認同他們的公義訴求。若其他人不認同他們所作的真是為公義,那些法律也不會被改變,但無論如何公民抗命者都會為他們的違法行為承擔責任。因此,最終決定什麼是公義,是交由社會全部的人。一些純為私利的違法行為,無論人如何解說那是為公義而行,公眾的眼睛是雪亮的,他們最終也不會被認同的。

公民抗命 啟動一個反思程序

C:但你再高的理想也不可以叫人犯法!若人人都是這樣,法律的權威還何存?

B:校長先生,我想反問為甚麼公民應尊重法律呢?法律的權威又是源自哪裏?

C:法律的權威是源自制定它的國會,我們的立法機關。

B:那國會又是基於甚麼可權威地制定人人都應遵從的法律呢?

C:那不是很簡單嗎?我們的憲法賦與國會立法的權威。

B:但又是甚麼給予憲法這樣的權威呢?

C:來自制憲的制憲大會。

B:那它的權威又是從何而來?

C:來自人民!

B:但人民並沒有參與去選出制憲大會的成員啊?

C:人民最終接受了憲法並願意遵從不就可以嗎?

B:你所說是對的,但那不是說你也同意了法律最終的權威還是源自人民是否承認法律是有規範性的嗎?公民抗命就是要啟動一個反思程序,讓所有人去反思現行的一些法律是否應享有被人人遵從的權威。而思考的要點就是那法律是否合乎公義。

C:你要人人都去反思法律是否享有權威、是否合乎公義,那是否對人的要求過分一點?大部分人都只是會跟從法律的規定,而沒有時間好像你說那樣做的。那是不切實際的。

B:你也說得沒錯,大部分人都是懶得去想法律是否合乎公義的問題。但公民抗命就是要去喚醒他們。若他們不願醒來,或是醒了仍在裝睡,公民抗命也不可能成功。但你叫我連去喚醒他們也不去嘗試一下,我就不能接受

C:你這種做法是相當危險的,一旦人人都這樣做,難道你叫政府天天都會因公民抗命就修改法律嗎?

B:對於你這樣說,我是感到困惑的。從你的角度看,穩定壓倒一切,即使那社會秩序是不公義的,但你不要忘記這種穩定是虛假的。不公義的制度所衍生的不公義,只會在社會內不斷蔓延,到了爆發出來時,對社會的衝擊會更大。所以,真正危險的是置不公義不顧,把它掃進地氈下去就算了。或許公民抗命真的是危險的,但那只是對既得利益者和專制的執政者而言,因公民抗命把公義及不服從的價值和思想注入了原本是順民的人心裏。那麼,無論行動最終是否成功,他們要繼續施行不義的管治都不再會是那麼容易的了。

C:你也說了,這種行動未必能成功。若你的行動不可能成功,但你卻鼓吹人參與,結果是參與的人都受損,你不覺得你要為此負上責任嗎?

B:我當然會為此負上責任,但每一個人也要對自己及社會負責。我不斷向人重複地說,在考慮參與公民抗命行動前,他必須慎重地計算代價。我問他們三個問題:你是否堅定相信不公義的法律要被改變?若是,你是否願意為這付上代價?若願意,你能付上多大的代價?或許,行動不會一下子成功,但參與的人都是在慎思下才決定參與。當然我自己也必須為這行動付上我自己的代價。

挑起社會矛盾和衝突?

C:你現在所作的是,只是挑起了社會內的矛盾和衝突。

B:我想我沒有挑起社會的矛盾和衝突,因那矛盾和衝突已長久存在,只是人們漠視了它。我所作的只是要讓所有人都得去直接面對這些矛盾和衝突,不讓人可以再去迴避它。

或許我是天真了一點

C:你認為公民抗命這種政治浪漫行為在我們國家有可能成功嗎?

B:或許公民抗命真的帶有一點兒政治浪漫,我也不知道它在此階段能否成功。但我相信關鍵在於人心裏面是否還有着一點兒的善,並我們能否透過公民抗命把這點兒善勾出來。或許我是天真了一點,不過我對所有人心內裏還可以是保留着那點兒善,還是有信心和盼望的。這是包括了那些在現行不公義制度下享有特權的人。

C:你所說的,聽來是充滿矛盾,公民抗命既是要脅迫人去做一些事,但你又說那是要去引發人的善。我實在不能明白。我見不到公民抗命怎可能成功改變得到不公義的法律,即使那些法律真的如你所說是不公義的。

B:公民抗命的確是帶有矛盾性的。那些公民抗命者是出於善而非出於恨去進行那些看似是脅迫的行動。他們的善是因他們見到法律的不公義,為了那些受法律壓迫剝削的人,他們不是要去傷害別人而是願意「自殘」。他們「自殘」的行為是要「脅迫」每一個人去面對自己的良心,就是要每一個人,包括了既得利益者,在自己的心田內搜尋那可能仍保留着的善,看他們會否基於某些人的無私、利他和自我犧牲的行為,而能夠超越自利的思維,讓他們裏面仍存的善去引導他們去與其他人去商討何謂共同的善,尋求共識,以使法律能變得公義一點。

不要再留在大學法律學院?

C:我沒時間理會你說的一大套歪理,你在外面做什麼,大學也懶得理。但你是在大學教法律的,你的學生以後要當律師或法官,他們的職責是要執行法律,也就是要人去守法,你現在所作的對他們會產生負面的影響。若你要繼續推行你的社會運動,我也沒興趣阻止你,但請你不要再留在大學的法律學院了。


B:校長先生,你好像忘了我們大學的教學目標是要幫助學生去堅守民主社會的核心價值,包括了基本人權、公義、平等和言論自由。大學也是要協助學生去積極參與改善社會的行動,以促進人民生活進步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我看不到我現在所作的與大學的教學目標有什麼不符。反之,讓學生去思考公民抗命的意義,是實現這些教學理想的一種有效方法。我們在法律學院教導學生,並不是要訓練出一群只懂操作複雜法律條文及程序的法律技術員。我們是要建立起一隊能維護法治的專業法律團隊,而他們所要維護的法治,不是那種不問法律內容就去遵守的低層次法治——「有法必依」,而是法律須能實現公平、公義和人類尊嚴的高層次法治——「以法達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