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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rsday, March 9, 2017

鄭立:民主與民粹:兩隻狼投票吃一隻羊?

文章轉載自方格子 201739


民主的本質是「每人的政治權力與權利平等」,而民粹的本質是「跟隨大眾的民意」。

每人都有完整的政治權力。一個人生而自由,而且生而擁有所有的主權,你幻想一下在一片沒有人煙的荒島上,你是唯一的住民。你有權在島上進行任何漁獵,說任何話、批評任何人、想任何東西、寫任何東西,這就是人類最原始的狀態:能做的事情,全都有權做。

當這荒島多了一個住民時,基本上你們還是可以做任何事,但是雙方一定有不喜歡對方做的事情。例如不想被殺,所以你會立下平等的約定:你不能殺了對方和攻擊對方,對方也不能攻擊你,這樣大家就可以換回雙方的安全,而不用提防另一人,等價交換。

這樣就是最原始的社會,社會從建立開始,就是人類自制的放棄了部分天賦的「權力」和「自由」,換取等價的保障與承諾。你放棄了攻擊其他人的權力,換來自己安全的保障。這是平等的,而且自願的,這種權責均等是民主的。

這個「兩人政治」發展下去會怎樣呢?直至有一方要破壞這種平等為止。如果有一方要求自己能攻擊另一方,但另一方不能還擊,這就失去了平等。提出這種要求的人,可能比較強,或者可能覺得自己比較聰明,需要管教另一方,或者可能只是比較橫蠻自私。

假設另一方接受這種新的安排,民主政治就會完結,而走向專制政治。如果另一方不接受這種安排呢?那就是反抗,民主政治也一樣完結,因為他們之間的關係已經瓦解。

人民讓渡部分權力以換取保障,就是國家、政府能存在的原理,過去封建政治的崩潰也是因為這種秩序失去了平衡。

在這例子中,你可以看到,社會是經由「大家讓渡的部分權力」形成的,民主社會是「平均地讓渡的部分權力」形成,而他從來只讓渡部分權力,這個平均一旦破壞了,就不再是民主。民主就其實很像你投資的保險基金,你每月都要繳費,而那些錢是你的錢,只是被那個保險公司集中地用。但保險公司不會動得到你沒投資下去的錢,所以一個民主政府,也不應該動到你沒有授權的權力。

如果打從一開始,你就沒有把生存的權力,授權給政府與社會與公眾定奪,而你只是把自己攻擊人的權力,授權了出去,那政府可以禁止你攻擊人,卻不能禁止你生存。政府能合法行使的權力和能動用的資源,就只有被授權的部分。

所以,就算一隻羊和兩隻狼,合組民主政府「羊狼聯邦」,兩隻狼投票吃晚餐,也不能投票吃掉羊。因為羊並沒有把決定自己生存的權力,授權給這個聯邦,所以聯邦怎樣投都不能侵犯羊的生存權。而羊狼聯邦之所以組成,只能是因為羊狼都承諾互相尊重對方已有的權利。這並不是羊狼聯邦權力的一部分,除非羊自願把決定自己生存的權力交出去。

兩隻狼就算提出這議案,然後兩票對一票通過,議案也是無效的,就像我們就算投票通過要飛去冥王星,都不會實現一樣。國家並沒有無限的力量,可以無所欲為,他有很多不能做的東西。不論是飛去冥王星,還是侵犯沒有被授權的權力。

如果兩隻狼硬要吃掉羊,那麼,在牠們決定這樣做時,「羊狼聯邦」的民主政治就會瓦解,因為他不再尊重成員已授權的權力與保障。所以這不再是民主政治,而是專制政治,不過他是一個合乎大多數民意的專制政治。

如果這是合乎兩隻狼,即大多數的民意的,這就是「民粹」。他不再建立在自願的授權與保障上,不再尊重每一個參與者,而只是少數服從多數,人多欺負人少。社會上有六成人口想要殺掉剩下四成,而有人想要實現這一點,是不需要民主的,人多本來就能欺負人少,不過他們很可能不易統合起來而做不到,所以他們反而更需要專制去統合,以「實現大多數的民意」。

自古以來中原王朝講的天命,民心所向,少數「服從」多數,這些其實全都是民粹,而且是民粹專制。一個專制政體,跟隨民意時就是民粹,非常容易理解。所以當一個專制國家與民眾的意向相合時,他正是一個民粹主義國家。

兩隻狼在民主中,投票也不能吃掉一隻羊;而民粹中,兩隻狼可以壓迫羊,投不投票根本不重要,如果有投票,也不過是裝模斯樣,欺騙羊就範的餐前儀式而已。


Sunday, May 29, 2016

鄭立:我們的社會是否一個 Kleptocracy?

文章轉載自天大日報 2016528


香港人和臺灣人,大部份人應該沒聽過這詞語。可是,這個詞語,卻是我們非常需要知道。而課本又是沒有教的,一個重要的政治概念。

你會發覺他可以形容與解釋很多問題。這個有趣的詞語,源自古希臘文裡的「盜賊」。
Kleptocracy
純就字面去看的話,意思就是「被盜賊統治」。

聽起來這好像一個玩笑,國家又怎會被盜賊統治?因為我們印象中,統治者就是合法的。而盜賊就是非法的,所以統治者絕不可能是盜賊。但我們如果聽過,勝者為王,敗者為寇一說。這句話傳統來說,都被解釋勝負定善惡。可是從客觀的角度看,這不就代表,其實「王」與「寇」。即「統治者」和「盜賊」,兩者的分別只是勝敗。而統治者很可能只是透過勝利,將盜賊行為合法化,而不再被稱為盜賊的盜賊?

在正常的國家中,政府不論是何種形式。他理論上是為社會與公民提供服務的綜合機構。稅金是協助政府去運作的服務費。而所有政府人員的收入,哪怕是總統,三軍總司令,都只是這個機構所僱用的服務。總統是政府僱用的專業政治家,而三軍總司令是政府僱用的專業軍人。但在 Kleptocracy 裡。「統治階級」會把整個國家視為自己的財產。這個統治階級可以是一個家族,一群家族,一個宗教,一個政黨,或者一支軍隊。在某種制度下,他們對國庫的掌握,沒有任何制衡。任意的以政府名義向社會徵收稅項或任何徵費,同時,能夠任意的把庫房用在任何用途上。

統治階級會用各種「對社會有用」的名義。例如各種巨大工程,慈善服務,公職等。有系統的長期將庫房,變成薪水以外自己的私人收入來源。因此他們能擁有遠超其法定薪水以上的財富。而他們會把他解釋成是投資經營所得。實際上是在開啟國庫的權力下,導致的不正常商業。甚至國家裡每一間賺錢的公司,都有某些家族的股權。在一些較原始,公民意識較低的國家。甚至連理由都不給,直接將庫房挪用,花在自己私用的東西上,例如慈禧太后的圓明園。因為公民意識薄弱,當地居民不覺得這樣做有問題。就往往直接私用,也不做任何的掩飾。Kleptocracy 會產生一個巨大的裙帶產業鏈。國家能盈利的企業,大多是與統治階級有關係。能夠被判巨額公共開支,或者經營天然資源等業務。而輕易取得暴利,將公共開支變成私人利潤的企業集團。

但因為要把利益最大化,以及有裙帶關係不等於專業。所以他們承包的工程或公共業務,往往都不會有好的結果。有可能直接爛尾,無法完成,或者在花光預算下半成。製造理由令庫房需要花更多的錢。(去增加他們的利潤) 即使完成,往往在上層剝取大部份利潤後,成本被壓搾至最低,在使用的物料上偷工減料。在各種法律規定的檢驗上,則因為與政府的關係。而輕易過檢,實際上不合規章與水準。而使這些工程的產品金玉其外,品質低落。甚至對使用者有生命危險。除此之外,外資往往也不容易投入。雖然 Kleptocracy 很歡迎外資進入。但是外資進入後只會被當成剝食的對象。利潤與資產往往欠缺保障,而且統治者放任自己人進行不公平競爭。

政府很常會用官僚,政策等妨礙競爭者。長久而言外資投資的意欲會下降。而 Kleptocracy 也很容易導致市民的反感和對抗。而這些對抗會妨礙他們以及他們的附屬企業賺錢,所以政府與政府的支持者。會有支持走向專制,減少公民政治權利的傾向。擁有財團背景的政客,很容易就會被 Kleptocracy 所吸引。

當他們掌握政治權力後,往往不知不覺的讓國家變成這樣。畢竟商人都難以抵抗「做不完的生意,每個生意都一本萬利」的誘惑。而沒有生意可以像經營政府那樣千秋萬載,收入取之不盡。如果沒有慎防,國家是很容易淪為這樣的惡性循環中。若我們習以為常,國家就會萬劫不復了。



Saturday, August 17, 2013

戴耀廷:法治豈止於守法 (法治論.之一)

文章轉載自信報2013816


對公民抗命的批評,有指它有違法治,因公民抗命是倡儀公民可以不守法。按這理解,法治最重要的意思就是以法律為管治社會的最主要工具;要令法律達成這種功能的作用,受管治者便必須尊重法律和有守法的意識。香港法治能有現在的水平,根基在於港人已培養出良好的守法精神;提出公民抗命將會破壞這種精神,它將會引起滑坡效應,導致更多人也會提出自己的所謂公義訴求,不去遵守法律。

守法的迷思

若要回應這些意見,便要回到最基本的法律功能和法治意義。不過,我們必須先行弄清一些關於守法的迷思。說香港人都守法,這可從日常的經驗就可看到這個說法是不準確的——只要簡單問一問,有多少人過馬路時會完全遵守交通燈號?有多少人駕車時會完全按照時速限制?有多少名人、高官和普羅市民有違例建築(僭建)?

當然,這種違法行為與公民抗命涉及的違法行為,性質是不同的;人們也會說這些違法行為雖然存在,卻無損法治,因為人們總能為這些違法行為找到一些合理的原因。不過,這已指出對法治的影響,不在於公民是否守法,而是公民不守法的原因是否合理。公民抗命雖然涉及違法行為,但必須出於公義的訴求。

法治不止於維持社會秩序

不少人認為法律的主要功能就是維持社會秩序,故此守法精神非常重要,假如沒有法律,就難以維持社會秩序,法律也不能發揮管治社會的功用。然而,法治的目的,不單是以法施行管治,更重要的是以法達成善治。因此,法治下的法律功能就不止於維持秩序(當然這是重要),也包括訂立清楚標準指引人們的行為、分配、規限政府權力、提供讓公民合作的平台、解決紛爭、保障公民基本權利、實踐公義、進行社會改革、以及教育公民等。要實現可以規限政府權力、保障公民基本權利、實踐公義的善治和其他法律功能,就不能只講守法就可達到;就算維持秩序這項功能,也不可能只靠公民守法就可達到。

要以法律維持秩序,不單受管治者要守法,管治者也得守法;事實上,對法治存在更大威脅的,正是管治者不守法。因此,要使法治最基本的理解得以實踐,法治的目的就必須能夠做到限權,這是更高層次的法治要求和法律功能。

即使管治者都能守法,但只強調法治是以法管治的目的、法律維持秩序的功能,卻也沒有保證這些法律對所有人真的有益,能夠保障他們的基本權益。如果法治只是講求維持秩序,卻不問這種秩序是一種什麼秩序,不理會它是否一種能夠保障人們基本權利的秩序,那麼,這種法治和秩序對人的意義也是有限的,因為它可以是專制管治者的有效壓制和剝削工具,也由於有了法治和法律的包裝而有了認受性,令其行惡的效果可能更大

任何法律制度都有一群既得利益者,包括掌握公權的官員。要透過制度的機制修正不公義的法律,一切都可嚴格依法而行,那麼,就只能依靠全部的既得利益者和官員都是很有自我批判能力,並會超越自利的思維,自願修正現行法律不公義之處,把自己在制度內的特權剔走……;但從人類歷史看,這是甚難出現的。

公民抗命難以濫用

這也是公民抗命的意義,就是惟有透過法律制度之外公民的直接行動,喚醒其他人對公義的渴求,對制度的既得利益者和官員施加壓力,那才機會改變不公義的法律。公民抗命的功能,正是輔助現有的法治制度去達致維持秩序的功能,並進一步把它完善化,使法治可以達成限權達義的善治。公民抗命對推進法治有積極作用,在法治的學術論說是有相當共識的,更可以說是法治論入門之說,只是港人一向對法治的理解有點局限而已。

至於說公民抗命會產生「不守法的滑坡效應」,那是對公民抗命的認識有着明顯的不足。公民抗命不是單純的不守法,在進行不守法的行為前,公民抗命者必須符合一系列條件——必是為了公義的訴求;必是用盡現有合法途徑,也未能實現公義的訴求;非暴力;要為違法行為承擔罪任。

公民抗命者願意承擔罪責,就已表明他們仍是尊重法律制度,只是希望透過有限度的違法行為,喚醒大家對公義的訴求,從而追求更美好的法治。


最終公民抗命是否能成功,完全取決於其他人是否會因公民抗命者的自我犧牲行為而受到感召。只要看到公民抗命的本質、各項嚴格的條件和賴以成功的要素,我們就可看到公民抗命受到濫用的機會其實極低,滑坡的說法是不能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