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owing posts with label 公民社會. Show all posts
Showing posts with label 公民社會. Show all posts

Monday, February 15, 2016

李達寧:從雨革到魚革,公民社會的範式轉移

文章轉載自明報 20162月14

大年初一的香港,竟然發生騷亂。不到幾小時,網上已有維基條目,稱之為「魚蛋革命」。幾乎所有論者都譴責暴力行為。大部分建制陣營以外的,則同時強調要關注騷亂的源頭是政府的倒行逆施。亦有一些人苦口婆心,勸告騷動者顧及整體社會反應,恐防適得其反。這些人或被視為「左膠」,而筆者則將之稱為「自由派」。自由派是2014年雨傘革命的中堅,卻很難接受魚蛋革命中的暴力。從雨傘革命,走到魚蛋革命,究竟經歷了什麼?這期間發生了極大的範式轉移,由一個公民社會的想像,走向暴力爆發的境地。要了解今日的處境,或許要先從過去公民社會的範式說起。

到雨傘革命為止,香港主流社會都處在一種公民社會的規範中。這套規範是港英政府自6667暴動以後,慢慢建立起來的。那是一套有價值取向的道德規則,同時也是一套範式,行之有效。這套範式是香港變成現代社會的基礎,比醫療、教育、房屋等公共服務更根本。例如廉潔就是透過廉政公署的成立,慢慢轉化政府部門的作風,由貪污腐敗變成有效清廉的體系。政府對社會民情和輿論亦有所尊重,偶有回應。到了八十年代,三級議會(區議會、市政局、立法局)已建立起政治社會,用不完整的政黨政治,把民意有制度地納入政府管治。到九十年代,香港社會已習慣了由公民社會至政治社會,再到政府管治的互動。對比今日的香港政府,更覺得當時是難得的善治(good governance)。

公民社會中有許多普遍價值。首先是法治。要留意香港人所認同的法治與西方民主社會所理解的不盡相同。法治在西方不單是守法,更重要的是保護公民權利,令人民生活不受政府干預。但香港人之重視法治,往往與社會秩序相混。另一個公民社會的價值是理性溝通。雖然沒有民主的議會,但一般人還是相信進入議會參與政治是改變社會政策的方法,也有效改善社會問題。媒體對社會問題的揭發可以上升到輿論,報紙、電台上的政治評論也足以影響政府施政。由以上兩種價值,自然可以推出非暴力的認同。因為守法和維護秩序當然不容許暴力,而講求理性溝通亦與暴力行為相左。

這些價值與規範皆以社會現實為條件。這些規範都是確實有效的,令社會走上了善治。所以我們尊重議會,重視新聞自由,信服政府施政,想也沒想過要訴諸暴力。回歸以後,這套公民社會運作卻開始失效。議會不再議政,而是既得利益階層阻礙民意的地方,造成政治死局。政府對社會輿論愈來愈不重視,新聞自由、編輯自主受打壓,報紙、電台被收編或整治

佔中運動之出現正是要挽救公民社會。他們認識到以往公民社會與政治制度的問題,希望貫徹那些公民社會的價值,實現民主化,目標正是建立更好的政治與公民社會。這次的理想再不是單純的善治,而是更崇高的民主與自由。他們是真正西方意義下的自由派。觀察佔中運動早期的部署,可以更了解這些公民價值是什麼。他們要求參加者先參與兩次商討日,由這個群體提出明確的普選訴求。這表示,他們非常認同理性討論,同時有明確的方案讓政府回應。這是傳統公民團體的套路﹕先有一群苦主,再有明確的訴求。然後是公民抗命的論述。由於香港社會長期誤解法治,公民抗命作為公然犯法,就是對社會秩序的衝擊。自由派要貫徹法治的精神,則認為公民抗命才能以法達義。因為由公民社會到政府管治是有機的整體。進行公民抗命,是訴諸社會大眾及輿論,構成更高的正當性去逼使威權政府讓步,服從民主體系。所以雨革的邏輯始終是要爭取主流民意,向政府以至中共施壓。希望政府依循公民社會的機制,回復善治。

中共不退讓公民社會邏輯失效

可惜中共完全沒有退讓。自由派沒有辦法運用公民社會的邏輯去處理問題。至此,公民社會的價值與規範也失去了現實條件。愈來愈多人對這套模式失去信心,也對這些公民價值不耐煩。

這其實在雨傘運動期間已有端倪。有好些人會以派系之爭去理解旺角佔領者與雙學之間的分歧。那未必是錯,但也忽視了理念上的差異。於雨傘期間崛起的本土派,經常自許勇武,對所有佔領期間的商討表示厭惡。有時會抗拒爭取主流民意,認為大部分香港人不過是「港豬」,根本不會投入抗爭。他們相信只要有關鍵少數勇武的抗爭者,就足以開創新的局面。偶然會敵視主流媒體,認為網媒已足以號召所需人馬。如果不以派系或人事去理解,其實就是公民社會的規範對他們無效。

公民社會規範的失效會有什麼後果?又是否有別的規範?首先,正如許多論者所言,騷亂是社會問題的結果,是政府倒行逆施的反應。一個生活美好的社會,不可能有人暴亂。香港以往透過現代化的管治,活用公民社會的機制和價值,擺脫六十年代隨時暴亂的社會。今日既然公民社會瓦解,社會矛盾無法處理,生活條件每況愈下,自然暴亂就要回來。但暴亂不是沒有邏輯的。它暴力,卻不等如非理性。

社會輿論現時幾乎一致譴責暴動,連參與雨革的自由派都不例外。但那是因為大家還在用公民社會的規範去理解魚革。無可否認,騷動者當下沒有提出很完整的論述去解釋自己的行為,也沒有辦法回應許多指控和批評。但也有論者沒有強力譴責,而是開始研究有什麼論述可以支持暴力抗爭。社會行動,往往不是在完整論述出現後才發生;而是相反,先有社會行動,慢慢再產生論述。論述可以與行動相輔相成。政府可以打壓個別的社會行動或參與者,但當論述成熟,就會有後繼者接替,令行動持續。所以才能說「Ideas are bullet proof.」當論述還未成熟時,某些社會科學家會因為習慣舊有的規範,以為新的行動只是盲動和失秩,快將瓦解。從而勸諫行動者重回故有的規範。但事實是當一個意念成熟了,比瘟疫還傳染得快。想想2003年七一遊行前,多少社會科學家斷定香港人是經濟動物而不會大規模上街?

騎劫小販?所有矛盾皆抗爭燃料

魚蛋革命正正標示着好多新的,卻又不成形的論述與規範。其中一個對本土民主前線的批評,是他們自始至終沒有真的關注小販問題,只是借新年小販與食環的衝突起事,所以是在騎劫議題。但「騎劫」是一個公民社會下的概念,指抗爭者沒有尊重苦主的意願。因為公民社會中,沒有總體社會的問題,而是不同群體的議題,輪流向政府申訴,要求處理。以小販為主體,把新年小販看成他們的「議題」,就是這種運作。但於騷動者而言,公民社會的運作已失效,有的不是個別的群體和議題,而是無處不在的社會矛盾。所有矛盾都是抗爭的燃料,引發一次又一次的總體抗爭。抗爭不再是就群體和議題去發生。在暴動的當下,所有抗爭者都是一體的被壓迫者,可以一體地向政府和警政系統挑戰

一個由雨革延續至魚革的規範,是行動中的共同時刻(communistic moment)。許多人都記雨革時的佔領現場有無數自發無私的行為,例如洗廁所、分享物資。對抗警察防線時更是萬眾一心。有人搬鐵馬,就會自動一湧而上幫忙;要向前衝,自然有人數一、二、三。今次的魚革,掘磚、拔路牌時,也是一樣,原本不相識的人會自覺互相配合。遇有抗爭者被警察拉走,就必定一湧而上要將他救回。這種「義氣」正正是自雨革一直延續下來的價值與規範。

面對魚革的暴力,及許多指責,論者當如何自處?你當然可以堅守公民社會的價值去批評。但那可能已不合時宜,因為過去附於這些價值的效力已隨社會環境的轉變而消散。另一個可能是,我們在新的行動和社會條件中理出新的規範。事實是,暴動當下沒有完整的規範。例如打記者,在許多支持暴力抗爭的人的眼中都不可接受,那可能慢慢就會變成規範。下次有抗爭者想打記者,或許就會被身邊的人制止。又例如,暴力抗爭的效力在哪?「寧為玉碎,不作瓦存」是否就足夠?

不要以為會暴動的人就沒有邏輯和規範,他們還是會在網路甚至主流媒體吸收不同的論述。至少他們接收了「三十年民主運動作廢」、「和理非毫無作為」這些論述,然後才打開了暴力抗爭的缺口。


Friday, August 30, 2013

戚本盛:害怕通識的人其實害怕甚麼?

Wong MK:「公民」一詞之重點在其「公」,公與私相對,公共是也。通識科的宗旨,正是以討論「公共議題」為主,培養學生跨學科、多角度的批判思考,以期他們公民意識的覺醒。意識影響行動,醒覺的意識不僅關注個人利益,更會關心公眾利益,集結起來聯合行動,難怪專制政權視通識科為洪水猛獸。

文章轉載自主場新聞2013830

假如想學生關心社會,不想他們成長後與社會疏離,不想他們在青少年時期已形成只關注個人利益的人生觀,那麼,教育是不能不讓學生接觸時事、了解政治的,這完全是教育宗旨的問題,也可以說如何期望公民和公民社會的問題。

請留意,以上所說的,是廣義的教育,不只局限在通識一科。修讀通識科與否,又或者在通識科中學習政治議題與否的爭議,在不少朋友看來,可能不過是高中的一個課程吧了,不過是高中的一個課程裡選材應否涉及政治吧了,這些朋友看不到的是,忌諱中學生接觸政治議題的人,其實對公民和公民社會有著某種特定的前提。

這完全可以理解。不是人人都期望未來公民都關心社會的,總會有一些人,視關心政治的公民如洪水猛獸,面對彰顯甚明的民意如芒刺背,他們不怕只求個人利益的公民,因為利益計算說到底最後一場買賣一場交易,他們害怕的,是團結起來的公民。

「不團結」與「公民」,本來就是相悖的概念。那些人對公民的期望,壓根兒就與公民的意義完全相反。他們眼中的理想「公民」,最好不涉政治,最好對時事無知,平日為個人的衣食住行營營役役,公餘最多做做善事做做義工,已算盡了社會責任。

他們眼中的這種「公民」,結社不過為了聯誼,最大的共同話題在於法拉裸背或者亞視收皮,最激烈的爭論是Eason或亞Lam的主題曲唱得較好,對任何新聞頭條,無論是醫學院教授被停職,或敘利亞使用化武,結論極其量是「真黑暗」,或者猛罵一句「有無搞錯」,卻從不去思考如何更光明更有人性,更不要說任何行動、任何集結起來的行動了。

公民的基本要義在於一種「公共性」,在於看出個人背後的社會脈絡,在於超越個人煩惱(personal troubles)而在公共議題(public issues)上的實踐,但對某些人來說,這種公民可不是理想版本的公民,這些人期待的公民社會,最多是一個一個如原子般的個人的混合(mixture),而不是公民之間同氣連枝,可以通過團結而重新組合(compound)的公民社會。

誰會害怕這樣的公民和公民社會?可以肯定的是,害怕的人不會站在公民這一邊;或者,他們其實早已站在公民的對面,作勢阻礙公民的前進,公民社會團結壯大實在使他們太不爽,公民弱小方才可讓他們上下其手。與其說他們害怕通識,不如說他們要把通識非政治化;與其說他們想把通識非政治化,不如說他們想把教育也非政治化。

非政治化的伎倆,其實是殖民地教育的伎倆,那麼,與其說他們早已回歸,不如說乞靈於殖民地的方針,他們最不想見到的,是公民的政治醒覺,他們不是害怕通識,他們只是害怕公民而已。

他們是誰?他們是專制政權及其幫閒。


Saturday, August 24, 2013

戴耀廷:民主選舉包含以法限權 (法治論.之二)

文章轉載自信報2013823


我在上一篇關於法治的文章中指出,法治不只是要求公民守法,也不是只以法律為主要管治工具為目的;法律的功能不只是要維持社會秩序,法治更須要求法律限制政府權力和保障基本人權,最終追求的不單是管治,而是能夠達到限權和達義的善治目的。

有意見認為,即使法治須要限權,而爭取平等的民主權利也是好的,但若要二選其一,他們寧願要限權的法治,這是優於平權的民主;以香港的情況說,他們更相信法治先於民主,是有其政治的意義。

不過,當我們明白法治與民主的關係,就知道其實毋須把法治和民主分作優次,甚或把它們對立起來。

若法治不是止於守法而是要能限權,那麼我們就要問問法律如何能夠限權?不少人把「以法限權」與「司法獨立」和「司法覆核」視為等同。

需不同限權機制配合

若要這種司法限權能夠發揮限制政府權力的作用,司法人員必須獨立於行政部門及其他政治力量而裁決案件,包括涉及政府部門、官員、權貴的案件,並享有足夠的憲法權力監察政府的權力。

這種司法限權的機制對「以法限權」來說是極之重要,但卻還是不足夠的。法官都是人,任何制度都是由人運作,如果確保法官能夠獨立、無懼權勢地裁決案件,單是依靠法官的專業操守、政府官員自制地不干擾司法運作,可說是不足夠的;要能做到以法限權,是需要不同限權機制配合,才能發揮足夠的限權作用。

民主選舉讓公民可以透過定期和公平的選舉,選出政治領袖,負責管理社會;任何政府若要繼續管治,就要得到大多數公民在下一輪選舉中繼續支持他們;因此,民主選舉本身就是一種限權機制。其他的限權機制,還包括活躍的公民社會獨立的新聞媒體等。

司法限權要發揮作用,就得配合其他限權機制,其他限權機制如民主選舉,也會依靠司法限權來發揮最大作用。各種限權機制相互配合,才能透過法律實質地限制政府的權力。缺少任何一環的限權機制,也可能弱化其他限權機制,削弱整體的限權功能。

香港在「一國兩制」下,中港兩地在司法制度有着差異。其實,香港的司法體制在限權上是有不少掣肘的,尤其是全國人大常委會享有《基本法》的最終釋法權,故要使香港的法治能做到以法限權,就更需要民主選舉這種限權機制了。

過於依賴司法限權,而不去開拓或鞏固其他的限權機制,會為司法人員加添巨大壓力,令原先已達到的法治水平也有可能滑落。這也是香港現在迫切的境況,香港的司法限權正受到巨大衝擊,盡快建立民主選舉的限權機制,才能確保司法限權可以繼續有效維持下去。

不過,法治除了是要限權之外,更重要的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以法限權不是為了限權本身,因為限權對公民來說的意義是不太大的。

一個嚴格跟從法律施政、而且只是按法律所定的條件行使公權的政府,即使官員沒有濫用法律賦予的權力牟取私利,但若這些法律都不能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的話,那麼它們都只會淪為專制管治最有效的壓制工具。

不能單靠自制力

限權只是法治的功能性目的,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以達致公義,才是法治的實質性目的。唯有限權是用來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有法必依、以法限權最終是為了以法達義,法治對公民來說才有真正意義。一個不能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法制,它能真正做到限權,官員能真正做到守法,其實也成疑問。

擁有這麼強大的法律工具,行使公權的人不以此滿足私慾,是需要極大的自制能力;唯有法律是用來保障所有人的基本權利,行使公權力的人才有可能抗拒權力的強烈試探。

公民享有普及而平等的民主選舉權(包括提名權、參選權和投票權),就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這個權利已在《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確認,也是透過《基本法》第39 條適用於香港。因此,在香港的憲制和法制下,訂立能保障港人的民主選舉權的法律,是香港法治邁向更高層次的必經之路。追求平權的民主,就也是追求限權達義的法治,要達成真正的法治,也要有平權的民主,兩者並無衝突,更是相輔相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