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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December 11, 2013

庫斯克:政改諮詢的重點(簡單易明版)

文章轉載自星島日報20131211

前言:在日劇《Change》裡面,木村拓哉說過,政治應該要讓小五學生也聽得明白。現在香港的政治制度,就連很多大學畢業的人也弄不明白。北京所謂的政改,最常見的板斧就是把問題搞得更複雜,令更多人「討厭政治」。

要讓香港人明白政改諮詢的細節,即是要把他們有意複雜化的東西表達得易明一點,那是很困難的事。這一篇的讀者對象是通識同業和學生,我盡量嘗試把事情的重點寫得簡單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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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們學習「今日香港」的「政治與社會參與」課題的時候,大都會涉獵過香港政制的新聞。關於政制的其中一個重要議題,就是2017行政長官普選。

政府剛剛開始就2016年立法會選舉及2017年行政長官選舉進行諮詢,諮詢期為5個月,可以預計在未來一年,政制問題及相關的政治參與議題都會是熱門議題。

對於很多同學來說,香港政制問題是個大難題,因為香港政制本來就很複雜,加上人大就政制問題的多個「決定」,令問題更複雜。簡單來說,這次政改諮詢涉及的問題重點如下:

2004年人大常委會釋法,在《基本法》有關政改的條文之上加上政改「五部曲」的要求。所謂的五部曲,是

(1) 政府諮詢市民意見,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報告
(2) 由人大常委會頒令決定,批准香港修改特首及立法會選舉辦法
(3) 由特區政府提出政改方案,向立法會提交決議案,此議案須經三分之二議員投票通過
(4) 行政長官同意立法會通過的議案
(5) 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根據第二部曲,人大常委會有權就香港的政改問題作決定。是故2004年第一次政改啟動之前,人大常委會否決了07/08雙普選,到了2007年,人大常委又否決了2012年雙普選,但批准了2017年特首可以以普選產生,然後2020年立法會可以全面普選。

不過,根據《基本法》,普選行政長官的候選人,必須由「一個具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現在政府諮詢的其中兩個重點就是:

I. 提名委員會應如何組成;以及
II. 甚麼是「按民主程序提名」。

過去一年,建制派一直提倡的做法,是(I)提名委員會的組成參考現在的1200人選舉委員會。至於(II)「按民主程序提名」,其中一個建制派的講法是以機構提名。所謂機構提名,就是整個提名委員會投票選出數名候選人。

對於泛民主派來說,選委會的組成並不民主,當中只有小部份成員是民選代表,所以泛民陣營有意見認為應該大幅增加提名委員會的民選代表數目,也有人提議以立法會作為提名委員會。此外,也有不少聲音主張加入「公民提名權」,即是只要得到足夠比例的選民提名就能參選。

至於民主程序,泛民有意見認為應該像現時的行政長官選舉制度一樣,只要得到足夠的提名委員提名,就可以「入閘」參選。對於支持公民提名的人士來說,得到足夠的選民提名,便是民主程序了。

政改諮詢過程,肯定會出現不同陣營的意見交鋒,同學留意往後的新聞的話,可以嘗試比較不同的意見的可行性、民意支持度,以及其背後的政治理念,然後判斷你最支持哪個方案。關於2016年立法會選舉方式,以及民間如何以體制外的方式爭取普選的問題,下一次再討論。

思考題:
試比較不同陣營就政改提出的意見的可行性及其背後的政治理念。

解釋北京政府不允許07/082012雙普選的可能理由及動機。

Wednesday, November 27, 2013

區家麟:長官意志 龍門飄移

文章轉載自潮池20131127

中央要員訪港,見律政司司長、見法律專家、見大律師公會,據說要交流法律,從法律觀點解說政制改革。開口閉口法律,事無大小基本法;好的,就讓我們看看基本法。

好些本地的「法律專家」直截了當謂:基本法裡,行政長官選舉辦法,沒有公民提名元素,所以公民提名違反基本法。如此詮釋,是雙重標準。

基本法條文寫得有彈性,如果「無寫就不能做」,那麼,人大常委副秘書長兼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訪港時,說的那些四字真言,如「愛國愛港」、「集體意志」、「機構提名」,基本法條文找不到,是否都違反基本法?年前人大常委頒令的「政改五部曲」,基本法裡影都無,密室僭建,又如何合法?

李飛試圖用基本法條文講道理,談「廣泛代表性」意思時,他說,將來的提名委員會和往日的選舉委員會的組成原則是相同的,基本法45條規定的「廣泛代表性」一詞,應當與附件一和人大規定的「廣泛代表性」一詞具有同樣含義。意指同詞應當同義,提委會應繼續由四大界別組成,「八九不離十」。

據此「同詞同義」之邏輯來檢視一下「機構提名」之說,中央認為,基本法45條寫明行政長官「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寫的提名委員會是「會」,不是「委員」,所以一定是「機構提名」;好的,我們又看看基本法附件一第一條:「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根據本法選出」往日的選舉委員會提名行政長官,也是寫著「會」,以往提名,卻從來不是「機構提名」。

又會有人說,那是因為中央根據「立法原意」的解釋,如果立法原意那麼重要,為何不一早寫成基本法條文?再說,「愛國愛港」什麼時候成為基本法裡的「法律要求」,又源自什麼「立法原意」?先不說何謂「愛」,如何用法律定義愛或量度愛等可笑問題;回溯「原意」,鄧小平早已提出「愛國者」的寬鬆標準,當年曾持續討論,明知政治要求不能納入法例條文,成為「法律要求」,這是大眾所理解的「原意」,為何現時又不按鄧小平的原意行事?

這些自打嘴巴式的任意詮釋,信口開河,只許京官僭建,把基本法搓圓按扁,如細路玩泥膠,體現的是長官意志。

李飛強調,機構提名要體現提委會的「集體意志」,明顯要為高門檻篩選鋪路,卻又說「被提名權、被選舉權沒不合理限制」。「沒限制論」之荒誕,在沒限制你報名,卻由一群人上人先決定人選,才讓市民選,這叫真普選?說好了生果任擇,卻只有榴槤與爛橙,這叫有選擇?

是否「真普選」,準則很簡單,若「機構提名」下,由一群小圈子人上人,篩走了任何高民望、或往日普選中得到有力支持的派別所屬人士,都屬不公正不公平的偽選舉。


以法律觀點包裝長官意志,如此政改討論,雙重標準,自欺欺人。權貴們何妨老老實實赤裸裸告訴香港人,這場球賽,界線是我劃的、球例是我訂的、龍門任我來搬;學習尊貴議員謝偉俊名句:「政府有權把龍門由大球場搬去尖沙咀。」中央政府有權把龍門從香港搬到月球,再從月球搬回北京;瞬間飄移,扭曲變形,以法律服務政治,以政治玩弄法律,哀哉基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