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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turday, January 11, 2014

李怡:既是普選就不能讓市民成為橡皮圖章

文章轉載自蘋果日報2014111

真普選聯盟日前就特首普選,提出公民、政黨及提名委員會三個途徑都可提名特首候選人的「三軌制」方案,並表示「拎開任何一部份都唔係真普聯方案」(即三者不可或缺),表明真普聯未來數月都會全力推動方案,期望能成為佔中民間投票的首選。

「三軌制」包括:公民提名若參選人取得1%登記選民具名聯署,政黨提名若在立法會直選中取得5%有效選票的政團提名,提委會都必須確認,不能因「愛國愛港」、「與中央對抗」等政治審查而拒絕確認。

由於真普聯這兩軌指定提委會「必須確認」,立即被中聯辦宣傳部長郝鐵川指若提名方案削弱或架空提委會都不符合《基本法》,律政司司長袁國強亦強調,削弱、繞過或剝奪提委會實質提名權都可能違反《基本法》,是「架空提委會」,或讓提委會成為橡皮圖章。

秉承喬曉陽與李飛的中央意旨而擬就的特府政改諮詢文件,將《基本法》45條中的「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的組成,與附件一「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的組成畫上等號,指兩者有相同涵意。諮詢文件對《基本法》45條關於民主程序提名的解釋,就引用喬曉陽說法:「提委會實際上是一個機構,由它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就是說提名方式是以整個提委會的集體意志來進行。選委會如何組成,它在去年底特首選舉中如何在中聯辦一聲令下就紛紛從投票給唐轉而投票給梁,市民有目共睹。若由這樣組成的提委會去行使「集體意志」,那就等於由中央去決定特首候選人名單,交給市民去投票。提委會固然不是橡皮圖章,但市民就成為橡皮圖章也。

普選的定義是讓人民以自己的自由意志,去選擇在特定時間的管理人(或稱領導人),這是人權中的政治權利的實現。「普及而平等」的選舉,意味着人民不是在專制政權鎖定的人選中,做橡皮圖章的投票,就像中共國的人大選國家主席一樣。尊重人民的選擇,是所有現代國家的人權準則。英國人民投票選出執政黨而產生首相,英女王予以任命,即使是英女王不喜歡的人,她也不能不任命,你可以說英女王是橡皮圖章,也可以說她的權力實際上被架空。但那是遵從人民政治權利的必然之舉。美國選總統,先產生各州的「選舉人」,然後各州人民投票,多數票選出的總統,選舉人必須按本州人民的投票結果選舉總統,選舉人只能依從民意而不能有自己的意向,你可以說選舉人是橡皮圖章,可以說他們的權力被架空。但如果他們的權力不被架空,就意味人民的權利被架空,人民成了橡皮圖章。所有現代國家的民主選舉,都是如此,任命等只是程序性的形式。

因《基本法》訂明特首須由中央政府任命,於是政改諮詢文件提到中央有權不任命特首,林鄭月娥表示,如果發生中央不任命情況,需處理本地立法工作及是否安排重選。這又是把市民的投票視為橡皮圖章之言,這等於說,若英女王不任命人民選出的首相,是否要重選。普選的意義在尊重人民的政治權利,絕無把另一權力凌駕人民權利使人民投票成為橡皮圖章之理。

真普聯未有提出要組成更具民主成份的提委會,是有道理的,因為不管怎樣增加提委會的民主成份,若由這一千多人的提委會擁有實質提名權,中共仍然有辦法操控。所謂「公民提名元素」實際上暗含「公民推薦」而提委會有實質提名權,這仍然會使市民的普選投票成為橡皮圖章。那麼,如何體現第45條說特首選舉「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筆者認為,公民提名就是民主程序,提委會予以確認,就是「按民主程序提名」也。

有政黨認為,只要是有競爭性、能讓不同政見者參選的方案,就可以考慮接受,並非真普聯的三軌「缺一不可」。請問前年特首選舉的唐梁之爭有沒有競爭性?他們是否有不同政見?若將此二人給市民普選投票,實際上這仍然是把市民當橡皮圖章。


何謂真普選?人民的政治權利最大化就是真普選。其他機制,包括提委會、中央任命都必須尊重人民的意願和選擇,它們只能是橡皮圖章。甚麼是假普選?由專制政權和它操控的機構擁有實質權力,而把人民的投票當作橡皮圖章,就是假普選。是把提委會、中央任命等同美國選舉人、英女王任命,當作只是程序性的橡皮圖章,還是把市民的投票當橡皮圖章,這是民主政治和專權政治的分野。

Thursday, December 12, 2013

程翔:一黨專政下的香港特首普選

文章轉載自信報20131212

拜讀了李飛先生關於特首選舉的近萬字鴻文,驚歎被中共稱為「神聖」的《基本法》,原來可以被領導人當作小孩玩耍用的「泥膠」而任意捏圓按扁。

中共每想更改《基本法》的某些規定時,就經常會強調所謂的「立法原意」這些普通法很陌生的東西。於是明明是法律條文沒有的東西,在中共根據「立法原意」的演繹下就可以變為有。但是,對一些它認為不利於它的「立法原意」,它就從來不提。《基本法》裏關於特首選舉的45條及附件一,就是一個例子。

我們就不妨看看在《基本法》制定過程中,關於特首普選的「立法原意」。

當年的「立法原意」,是在2007年前實現行政長官普選產生。當年絕大多數的方案,包括中方認可的雙查方案,都要求在2007年可以實現普選行政長官。當年由梁振英出任秘書長的《基本法》諮詢委員會也承認,「支持2003年以直選產生行政長官的方案可能較多,懷疑港人是否真正願意等到2003年才能直接選舉行政長官[1]」。就連左派[2]的很多團體都要求從第三屆特首開始(2007)就一人一票選特首。香港市民這些壓力,迫使中央允諾在2007年後考慮特首普選。這便是目前《附件一》第七條的規定的由來:

七﹑二○○七年以後各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顯然,在2007年普選特首,是當時制定《基本法》時的「立法原意」。香港人有沒有誤解呢?沒有!因為中央官員確是這樣說的:

佐證之一:當時的人大法工委副主任的項淳一在文匯報出版的《基本法的誕生》一書中說,《基本法》政制「只是比較具體地規定了頭十年的發展,將來就是香港人自己的事情……由香港人自己去完善。」

佐證之二:當時的港澳辦主任魯平在1993318日的《人民日報》海外版發表長文,闡述香港政制發展時,指出2008年之後,「香港如何發展民主完全是香港自治範圍內的事」。魯平主任的話,中國外交部在1994228日又重複了一遍,刊登在《人民日報》及英文的《中國日報》上。

很明顯,當年的「立法原意」,確是在回歸十年之後就給香港普選,容許香港自我發展的權利,所以這並不是我們香港人一廂情願的「誤解」。

可是,回歸後,《基本法》45條這個「立法原意」,不但不見京官重提,而且還想方設法予以扭曲更改。使這個當年凝聚了中央和特區雙方共識的「立法原意」在不到十年內就被中共完全單方面取消了。

第一次是在2004年通過「人大釋法」來否定《基本法》45條及附件一的「立法原意」。當年的「人大釋法」做了兩件事:

一是推遲了普選時間表。它決定了2007年沒有普選,這完全背叛了當年制定《附件一》時中央和特區之間達成的理解。當年的這個共識,是雙方因應「六四」事件後香港人心惶惶,彼此經過商討、妥協後達成的,是當年的「立法原意」。可是,中共只經過一紙「人大釋法」,就單方面地撕毀了這種共識。

二是把變更特首選舉辦法的權力從特區手上奪走。這個釋法,在原附件一第七條關於變更特首的產生辦法中,把原來的「三部曲」改為「五部曲」。所謂「三部曲」是:

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
行政長官同意,
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2004年的「人大釋法」,則在三步曲之前再加兩步,即(1)行政長官就是否需要進行修改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及(2)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予以確定。這就變成「五部曲」。任何修改,都要完成了額外新增的兩步曲後,才回到原先的「三部曲」。其要害就是實際上把修改特首選舉辦法的主動權從原來香港特區立法會手上轉移到人大常委會手上。這是很實質性的「修法」,而不僅僅是「釋法」。當然,整個改變「立法原意」的過程,香港人也是全部無權參與。

第二次摧毀45條及其附件一的「立法原意」是2007年人大常委會的「決定」。

該決定有三個重點:

繼續否定了2007年後香港人自行決定政制發展的「立法原意」;
規定2012年的特首選舉「不實行普選」;
明確到2017年的特首選舉才「可以」實行普選;這更是遠遠偏離基本法制定時的「立法原意」。

新增加了一個2004年「釋法」中所沒有的規定:「(決定特首候選人的)「提名委員會」參照「選舉委員會」的現行規定組成。當年這一條的要害還沒有明顯化,直到喬曉陽李飛講話才知道厲害(詳下文)。

第三次撕毀45條及其附件一的「立法原意」的,是今年初喬曉陽的講話及最近李飛的長篇論述。兩人講話的要害是把普選的性質、內容都改變了,大大扭曲了港人(乃至國際社會)對「普選」的認識(由於李飛的論述只不過是把喬曉陽的講話用法律語言包裝起來而已,兩者基本上相同,所以下文簡稱「喬-李」講話)。

「喬-李」講話的核心內容有二。

一、把「愛國愛港」作為特首先決條件這個明明是後加上去的政治關卡硬說是《基本法》的要求。中聯辦的郝鐵川更荒謬地演繹說《基本法》的「字裏行間」有這個要求。請問該法那一條有提出過這個特首的前提條件?或隱藏了這個政治條件?請讀者注意:這是香港和大陸兩制之間的最嚴重分歧。在我們的這一制來看,白紙黑字沒有的東西就是沒有,但對方那一制就可以把白紙黑字沒有的東西硬演繹成有。這是不是很恐怖?此例一開,他日對方要來整肅你,隨隨便便就可以任意演繹任何法律來整肅你。因為在對方那一制裏,黨大於法,黨壟斷了對法的闡釋權。法律沒有的東西它都可以解釋為有。

二、把「提名委員會」隨心所欲地等同了「選舉委員會」。李飛很努力地試圖說服我們從「立法原意」看,將來普選時用的「提名委員會」,等同過去非普選時用的「選舉委員會」。中共這樣做,無非是要繼續沿用四個界別來組成新的「提名委員會」以方便它可以繼續通過小圈子來操控特首選舉。李飛用了大量的篇幅及法律辭彙,力證了兩者性質相同,既然兩者性質完全相同,那麼為什麼「選舉委員會」的委員們可以個人身份提名特首候選人[3],但「提名委員會」卻必須是「機構提名」,並且必須體現「集體意志」呢?這不是雙重標準嗎?當然,邏輯上他犯了雙重標準的錯誤,政治上他要的是雙重的保險:從方便操控的角度看,要繼續實行小圈子的組成方式;從確保萬無一失的角度看,則必須實行「機構提名」、「集體意志」等原則來排斥它不認可的人。但問題是,遍尋《基本法》也找不到機構提名一體現集體意志這樣的規定,當局卻可以以這種擅自添加的東西,實質上否定了45條及附件一的「立法原意」。

-李兩人對45條和附件一作這種隨心所欲的解釋,完全同制定《基本法》時大家的理解很不同。堂堂中央,可以作出如此失信於民的決定,確是令人大開眼界。

中共對45條既附件一作這種隨心所欲的解釋,使我想起中國大陸的老百姓有一句順口溜:「法大不如政策大,政策大不如領導人一句話大」。這句順口溜,反映了內地法治的真相,也說明為什麼中國這麼多年來,年年喊法治,年年不見有法治。這種「有中國特色」的法治,我們有幸因為「一國兩制」而暫時免受其害。可是想不到因為《基本法》這條連接兩地的紐帶,也令我們無可避免地開始嘗試「一黨專政」下的法治特色。

套用這句順口溜,《基本法》第45條及其附件一是「法」。人大常委會2004年的「釋法」,以及2007年的規定,是「政策」。今年以來喬曉陽----李飛的演繹是「領導人一句話」(他們本身不算領導人,但反映了領導人的意見)。

「法」,香港人有份參與制定,所以總體上說,大家對《基本法》第45條還是認可的。「政策」,香港人沒權參與制定,香港人只有「被決定」的命運。到了「領導人一句話」,香港人更無從置喙了,更有「被蹂躪」感了。我們目睹的事實是:從「法」到「政策」,再到「領導人一句話」,香港普選的時間推遲了;香港的普選空間縮窄了。

李飛承認:「香港基本法第45條和附件一的規定,是妥協的結果」[4]。既然是雙方妥協的結果,那麼中共就沒有道理對這兩份檔的內容單方面作出實質性的修改。即使要修改,也應該在港人有參與的情況下修改。

可是在「一黨專政」下,「法」不如「政策」大,更不如「領導人一句話」大。看來我們很快要和內地「有中國特色的法治」接軌了。

[1]1989922日《第二次諮詢期政制專責小組第6次會議回憶紀要》。請注意,更多港人是願意在2003年就有普選的。
[2]例如19891027日《香港工會聯合會暨81間屬會就基本法政制部分之意見》
[3]見《附件一》第三條:選舉委員以個人身份投票。

[4]見李飛:「全面準確地理解基本法為如期實現普選而努力」,2013-11-23大公網。

Wednesday, November 27, 2013

盧子健:中央想見到一個什麼樣子的特首選舉?

文章轉載自明報20131127

作為一個30多年前開始參與討論香港政制民主化的論政人士,我對近期有關2017年普選行政長官的討論,是非常的感慨和唏噓。不少論點在過去幾十年間已經被提出過、論證過無數次。遺憾的是,香港離開普選的目標始終是這麼遠。更遺憾的是,北京不斷提出一些並非真問題的議題來要求香港市民表態,使討論在幾十年間仍然是兜兜轉轉。

例如說普選應該按《基本法》進行,相信絕大多數香港市民不會反對。爭議的焦點在提名委員會。基本法規定特首候選人由提名委員會決定,提名委員會的作用可以是體現人人平等參與的普選精神,也可以是用來削弱這種精神,甚至是令這種精神名存實亡。如果提名委員會的設計真的做到體現普選精神,自然大家都會贊成提名委員會集體決策決定特首候選人。如果提名委員會的設計剛好相反,自然大家就會反對。這是很簡單的道理,不需要煞有介事地討論。

什麼是真普選?也不需要冗長或者嶄新的論述,亦不需要引用外國的例子,只需要看看本地立法會選舉的經驗便足夠。立法會有35名普選產生的議員,包括最保守的建制派以至最激進的泛民,這就是香港的政治光譜。特首候選人應該是可以立足於這個光譜的任何一點之上。這就是符合港情的普選,是大多數香港人所熟悉和會支持的普選。

在現實政治中,北京不希望有一個位於政治光譜極端的人當特首,這完全可以理解。不過,如果普選投票是公平公開地進行,香港市民亦根本不會選擇極端的候選人,所以大多數香港人都不會贊成在提名時搞篩選,因為他們在投票時會懂得如何篩選。

2017倘沒競爭將是極大歷史諷刺

香港人也很務實。如果北京真的很擔心政見極端者當選特首,要在提名階段排除這些人參選的機會,不少香港人會妥協接受。問題是﹕北京想把候選人的政治光譜收到多窄?講得簡單和形象化一點,就是究竟北京想見到一個什麼樣子的特首選舉?

最極端的情况就是只有一個候選人,香港市民並沒有選擇,最多只能以信任票為唯一的候選人黃袍加身。回歸以來,在2002年和2005年的兩次特首選舉,就是沒有競爭的選舉。但自此以後,即使是以現時的選舉委員會制度,兩次特首選舉都有競爭。如果到了2017年引進普選,反而選舉沒有了競爭,這會是極大的歷史諷刺。如果北京想見到這樣子的選舉,這會是中國和香港的悲劇。

讓我們假設北京預算2017年特首選舉有競爭,那會是什麼樣子的競爭呢?在2007年和2012年兩次選舉,民主派都有候選人參與競爭,這相信也是香港市民對2017年特首選舉的期望。民主派是否能成為候選人、「入閘」讓市民投票選擇這個測試普選真偽的標準,不應該被視為只為滿足泛民的私利,因為泛民是香港政治光譜的主要組成部分。如果這部分會在普選過程中被切割出去,這種「普選」不可能是真正的普選。而如果即使普選有限制也不會把泛民排除在候選人名單之外,有關限制不會是太過嚴重,可能是香港市民能夠接受的妥協。

北京或者本地親北京人士也許會辯解﹕不是排斥所有泛民候選人,而是要排除最極端的候選人當選。如前所述,如果普選投票是公平公開進行,香港市民根本不會選擇極端的候選人(甚至可以說全世界任何正常社會都不會),因為極端的定義就是只會有少數人支持。

香港市民的擔心是﹕北京要控制普選的提名程序,其實真正目的是害怕任何泛民候選人當選。在2007年和2012年參與特首選舉的泛民候選人,分別來自公民黨和民主黨。這兩個黨都位於香港政治光譜的中間地帶。如果北京不能接受來自這個地帶的從政人士當特首,又怎能防止人家批評這種普選是假的?

對北京而言,只有建制派候選人的所謂普選當然較為安全,但世間並沒有完全安全的事。2012年的特首選舉,北京原來的計劃是只有一個建制派候選人,即使泛民候選人能夠入閘,可以重演2007年建制派候選人大勝的戲碼。但梁振英打亂了北京的計劃。兩個建制派候選人為求當選互揭對方瘡疤。當唐英年形勢不妙時,有建制派勢力想推舉曾鈺成為候選人抗衡梁振英。結果是北京強力干預,說服唐英年和曾鈺成的支持者投票給梁振英,但結果不算很理想。梁只能低票當選,建制派亦因此嚴重撕裂,是今天特區政府管治困難的其中一個重要原因。

2012年,北京只需要操控一個1200人的選舉委員會,結果仍然與其原來的計劃相距如此之遠。普選投票涉及數以百萬計選民,北京所能夠操控的將更少。如果候選人完全沒有泛民代表,或者泛民會發起全面杯葛,造成極為難看的局面;又或者泛民挑選建制派候選人其中一位討價還價,令成功當選者負了他們的票債,日後在施政時償還。這恐怕也不是北京想見到的局面。如果北京把普選候選人的光譜進一步收窄,連建制派候選人也只能是最忠心的兩三個,那跟沒有選擇差不多,費這麼多氣力來搞普選又所為何事呢?

請北京乾脆講清楚

說到底,北京自己應該想清楚,究竟是想通過所謂普選來挑出一個自己本來就想欽點的特首呢?還是讓香港市民在幾個其可以接受的候選人當中作選擇?如果是後者,是否所有泛民都不被其接受可以當特首?換句話說,只是在狹窄的建制派政治光譜內搞所謂普選。如果北京已有想法,不如乾脆講清楚。如果北京未有想法,這是中央領導人自己的問題,就不應要求香港市民回應什麼愛國愛港、依法辦事這些假議題。真普選是中央贏取港人信心的巨大契機。這不單是為了滿足港人的訴求,也是為了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譜寫一個篇章!道理很清楚,問題只在於領導者能否想清楚。


區家麟:長官意志 龍門飄移

文章轉載自潮池20131127

中央要員訪港,見律政司司長、見法律專家、見大律師公會,據說要交流法律,從法律觀點解說政制改革。開口閉口法律,事無大小基本法;好的,就讓我們看看基本法。

好些本地的「法律專家」直截了當謂:基本法裡,行政長官選舉辦法,沒有公民提名元素,所以公民提名違反基本法。如此詮釋,是雙重標準。

基本法條文寫得有彈性,如果「無寫就不能做」,那麼,人大常委副秘書長兼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訪港時,說的那些四字真言,如「愛國愛港」、「集體意志」、「機構提名」,基本法條文找不到,是否都違反基本法?年前人大常委頒令的「政改五部曲」,基本法裡影都無,密室僭建,又如何合法?

李飛試圖用基本法條文講道理,談「廣泛代表性」意思時,他說,將來的提名委員會和往日的選舉委員會的組成原則是相同的,基本法45條規定的「廣泛代表性」一詞,應當與附件一和人大規定的「廣泛代表性」一詞具有同樣含義。意指同詞應當同義,提委會應繼續由四大界別組成,「八九不離十」。

據此「同詞同義」之邏輯來檢視一下「機構提名」之說,中央認為,基本法45條寫明行政長官「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寫的提名委員會是「會」,不是「委員」,所以一定是「機構提名」;好的,我們又看看基本法附件一第一條:「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根據本法選出」往日的選舉委員會提名行政長官,也是寫著「會」,以往提名,卻從來不是「機構提名」。

又會有人說,那是因為中央根據「立法原意」的解釋,如果立法原意那麼重要,為何不一早寫成基本法條文?再說,「愛國愛港」什麼時候成為基本法裡的「法律要求」,又源自什麼「立法原意」?先不說何謂「愛」,如何用法律定義愛或量度愛等可笑問題;回溯「原意」,鄧小平早已提出「愛國者」的寬鬆標準,當年曾持續討論,明知政治要求不能納入法例條文,成為「法律要求」,這是大眾所理解的「原意」,為何現時又不按鄧小平的原意行事?

這些自打嘴巴式的任意詮釋,信口開河,只許京官僭建,把基本法搓圓按扁,如細路玩泥膠,體現的是長官意志。

李飛強調,機構提名要體現提委會的「集體意志」,明顯要為高門檻篩選鋪路,卻又說「被提名權、被選舉權沒不合理限制」。「沒限制論」之荒誕,在沒限制你報名,卻由一群人上人先決定人選,才讓市民選,這叫真普選?說好了生果任擇,卻只有榴槤與爛橙,這叫有選擇?

是否「真普選」,準則很簡單,若「機構提名」下,由一群小圈子人上人,篩走了任何高民望、或往日普選中得到有力支持的派別所屬人士,都屬不公正不公平的偽選舉。


以法律觀點包裝長官意志,如此政改討論,雙重標準,自欺欺人。權貴們何妨老老實實赤裸裸告訴香港人,這場球賽,界線是我劃的、球例是我訂的、龍門任我來搬;學習尊貴議員謝偉俊名句:「政府有權把龍門由大球場搬去尖沙咀。」中央政府有權把龍門從香港搬到月球,再從月球搬回北京;瞬間飄移,扭曲變形,以法律服務政治,以政治玩弄法律,哀哉基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