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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March 12, 2014

沈旭暉:笑甚麼?北韓也有普選

文章轉載自信報2014年3月11

烏克蘭危機期間,北韓多次發射導彈,有評論認為是金正恩呼應普京,「聯手向西方陣營展示實力」,也有人認為是針對南韓軍演作出的「自衞」。然而,北韓歷次發射導彈都沒有攻擊敵人,卻通過「軍事行動」調整了內部政治結構,相信這次也不例外,因為北韓選舉剛好來臨,發射導彈也可說是「候選人」金正恩的另類拉票。

當大家聽到北韓也有「選舉」,彷彿天方夜譚。其實,根據一些認為「普選就是一人一票」的定義,北韓早已實行了「普選」,不但落實了內地和香港都沒有的「一人一票」,而且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這個「民主政府」的「認受性」,也遠比西方民主國家為「高」。

按國情加入本土特色

北韓憲法規定,全體十七歲以上的公民均享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投票採「秘密」方式進行,全國最高權力機關「最高人民會議」的全體議員,都是由全民在所屬選區一人一票選出。名義上,最高人民會議委員長金永南是北韓國家元首;不過在當地「先軍政治」體制下,真正的領導人是勞動黨第一書記、勞動黨中央軍事委員會委員長、國防委員會第一委員長或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也就是偉大領導者金正恩元帥。金正恩也會參加選舉,選區是一百一十一區白頭山。

不過,為配合北韓國情,該國「選舉」自然要加入其特色。在每個選區,候選人都只有一名,名單由「祖國統一民主主義戰線」提供,而這個「統戰」機構由執政勞動黨控制,會稍為分派一些議席給戰線內的其他衞星黨和無黨派人士。

至於為什麼只能有一名候選人,官方也是有解釋的:自從北韓政權建立,勞動黨就得到全國人民背書,也就是和全國人民結成統一戰線,所以自然不可能有其他候選人出現;至於戰線推出候選人前,雖然沒有「提名委員會」,但也已作出篩選(或精選),故此亦不需要有多於一名候選人。

雖只有一名候選人,但北韓選民依然可以像只有一個內閣參選的學生會選舉那樣,選擇「支持」或「反對」。在操作層面上,於北韓立國初年,為了「方便統計」,選舉設有黑白兩色票箱,支持的放進白箱、反對的放進黑箱,結果自然人所共知。後來制度出現「改革」,改為放在同一票箱,但據脫北者稱,投反對的要在特定攤位拿出筆寫上記號,這需要莫大勇氣。

結果,北韓選舉投票率通常高達百分之九十九點九,支持候選人的比率通常達百分百,這自然把「不得民心」的西方領袖「比下去」(據《聯合早報》引述朝中社報道,今年投票率「只有」百分之九十一已是怪事)。值得一提,在美國出兵伊拉克前一年,薩達姆在「普選」中獲連任七年,支持率也是百分百,比一九九六年的百分之九十九點九六更進一步

大家也許認為北韓選舉多此一舉,但在管治角度,「北韓式普選」有不少另類功能,從來不是為了對內民主,正如「北韓式導彈」也有不少另類功能,卻不是為了對外殺敵一樣。

首先,北韓選舉是一個嘉年華愛國教育節日,票站內外滿布愛國口號,宣傳海報強調利用這機會和最高領袖交心,本身就是一個群眾運動。其次,在高度封閉的社會,官方自然以此宣傳政權獲高度認受,而北韓人民比較的對象是殖民時代或封建時代,不排除依然有人覺得現制度「進步」,乃至以為民主就是這樣。而且通過選舉,政府可順道作人口普查,把沒投票的個案追查,通常敢不投票的不是已逃離國內,就是身體或精神出了毛病。

最後,「支持」和「反對」這二元對立,在鼓吹「主體思想」的北韓,容易變成「愛國」和「外國勢力」的選擇,令北韓人民以為勞動黨的對立面就是賣國。至於這種「普選」是否「普及而平等」,由於「不同國家有不同國情、照搬西方一套會引起災難」,大家就不越俎代庖評論了

Saturday, January 11, 2014

李怡:既是普選就不能讓市民成為橡皮圖章

文章轉載自蘋果日報2014111

真普選聯盟日前就特首普選,提出公民、政黨及提名委員會三個途徑都可提名特首候選人的「三軌制」方案,並表示「拎開任何一部份都唔係真普聯方案」(即三者不可或缺),表明真普聯未來數月都會全力推動方案,期望能成為佔中民間投票的首選。

「三軌制」包括:公民提名若參選人取得1%登記選民具名聯署,政黨提名若在立法會直選中取得5%有效選票的政團提名,提委會都必須確認,不能因「愛國愛港」、「與中央對抗」等政治審查而拒絕確認。

由於真普聯這兩軌指定提委會「必須確認」,立即被中聯辦宣傳部長郝鐵川指若提名方案削弱或架空提委會都不符合《基本法》,律政司司長袁國強亦強調,削弱、繞過或剝奪提委會實質提名權都可能違反《基本法》,是「架空提委會」,或讓提委會成為橡皮圖章。

秉承喬曉陽與李飛的中央意旨而擬就的特府政改諮詢文件,將《基本法》45條中的「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的組成,與附件一「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的組成畫上等號,指兩者有相同涵意。諮詢文件對《基本法》45條關於民主程序提名的解釋,就引用喬曉陽說法:「提委會實際上是一個機構,由它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就是說提名方式是以整個提委會的集體意志來進行。選委會如何組成,它在去年底特首選舉中如何在中聯辦一聲令下就紛紛從投票給唐轉而投票給梁,市民有目共睹。若由這樣組成的提委會去行使「集體意志」,那就等於由中央去決定特首候選人名單,交給市民去投票。提委會固然不是橡皮圖章,但市民就成為橡皮圖章也。

普選的定義是讓人民以自己的自由意志,去選擇在特定時間的管理人(或稱領導人),這是人權中的政治權利的實現。「普及而平等」的選舉,意味着人民不是在專制政權鎖定的人選中,做橡皮圖章的投票,就像中共國的人大選國家主席一樣。尊重人民的選擇,是所有現代國家的人權準則。英國人民投票選出執政黨而產生首相,英女王予以任命,即使是英女王不喜歡的人,她也不能不任命,你可以說英女王是橡皮圖章,也可以說她的權力實際上被架空。但那是遵從人民政治權利的必然之舉。美國選總統,先產生各州的「選舉人」,然後各州人民投票,多數票選出的總統,選舉人必須按本州人民的投票結果選舉總統,選舉人只能依從民意而不能有自己的意向,你可以說選舉人是橡皮圖章,可以說他們的權力被架空。但如果他們的權力不被架空,就意味人民的權利被架空,人民成了橡皮圖章。所有現代國家的民主選舉,都是如此,任命等只是程序性的形式。

因《基本法》訂明特首須由中央政府任命,於是政改諮詢文件提到中央有權不任命特首,林鄭月娥表示,如果發生中央不任命情況,需處理本地立法工作及是否安排重選。這又是把市民的投票視為橡皮圖章之言,這等於說,若英女王不任命人民選出的首相,是否要重選。普選的意義在尊重人民的政治權利,絕無把另一權力凌駕人民權利使人民投票成為橡皮圖章之理。

真普聯未有提出要組成更具民主成份的提委會,是有道理的,因為不管怎樣增加提委會的民主成份,若由這一千多人的提委會擁有實質提名權,中共仍然有辦法操控。所謂「公民提名元素」實際上暗含「公民推薦」而提委會有實質提名權,這仍然會使市民的普選投票成為橡皮圖章。那麼,如何體現第45條說特首選舉「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筆者認為,公民提名就是民主程序,提委會予以確認,就是「按民主程序提名」也。

有政黨認為,只要是有競爭性、能讓不同政見者參選的方案,就可以考慮接受,並非真普聯的三軌「缺一不可」。請問前年特首選舉的唐梁之爭有沒有競爭性?他們是否有不同政見?若將此二人給市民普選投票,實際上這仍然是把市民當橡皮圖章。


何謂真普選?人民的政治權利最大化就是真普選。其他機制,包括提委會、中央任命都必須尊重人民的意願和選擇,它們只能是橡皮圖章。甚麼是假普選?由專制政權和它操控的機構擁有實質權力,而把人民的投票當作橡皮圖章,就是假普選。是把提委會、中央任命等同美國選舉人、英女王任命,當作只是程序性的橡皮圖章,還是把市民的投票當橡皮圖章,這是民主政治和專權政治的分野。

Wednesday, November 27, 2013

盧子健:中央想見到一個什麼樣子的特首選舉?

文章轉載自明報20131127

作為一個30多年前開始參與討論香港政制民主化的論政人士,我對近期有關2017年普選行政長官的討論,是非常的感慨和唏噓。不少論點在過去幾十年間已經被提出過、論證過無數次。遺憾的是,香港離開普選的目標始終是這麼遠。更遺憾的是,北京不斷提出一些並非真問題的議題來要求香港市民表態,使討論在幾十年間仍然是兜兜轉轉。

例如說普選應該按《基本法》進行,相信絕大多數香港市民不會反對。爭議的焦點在提名委員會。基本法規定特首候選人由提名委員會決定,提名委員會的作用可以是體現人人平等參與的普選精神,也可以是用來削弱這種精神,甚至是令這種精神名存實亡。如果提名委員會的設計真的做到體現普選精神,自然大家都會贊成提名委員會集體決策決定特首候選人。如果提名委員會的設計剛好相反,自然大家就會反對。這是很簡單的道理,不需要煞有介事地討論。

什麼是真普選?也不需要冗長或者嶄新的論述,亦不需要引用外國的例子,只需要看看本地立法會選舉的經驗便足夠。立法會有35名普選產生的議員,包括最保守的建制派以至最激進的泛民,這就是香港的政治光譜。特首候選人應該是可以立足於這個光譜的任何一點之上。這就是符合港情的普選,是大多數香港人所熟悉和會支持的普選。

在現實政治中,北京不希望有一個位於政治光譜極端的人當特首,這完全可以理解。不過,如果普選投票是公平公開地進行,香港市民亦根本不會選擇極端的候選人,所以大多數香港人都不會贊成在提名時搞篩選,因為他們在投票時會懂得如何篩選。

2017倘沒競爭將是極大歷史諷刺

香港人也很務實。如果北京真的很擔心政見極端者當選特首,要在提名階段排除這些人參選的機會,不少香港人會妥協接受。問題是﹕北京想把候選人的政治光譜收到多窄?講得簡單和形象化一點,就是究竟北京想見到一個什麼樣子的特首選舉?

最極端的情况就是只有一個候選人,香港市民並沒有選擇,最多只能以信任票為唯一的候選人黃袍加身。回歸以來,在2002年和2005年的兩次特首選舉,就是沒有競爭的選舉。但自此以後,即使是以現時的選舉委員會制度,兩次特首選舉都有競爭。如果到了2017年引進普選,反而選舉沒有了競爭,這會是極大的歷史諷刺。如果北京想見到這樣子的選舉,這會是中國和香港的悲劇。

讓我們假設北京預算2017年特首選舉有競爭,那會是什麼樣子的競爭呢?在2007年和2012年兩次選舉,民主派都有候選人參與競爭,這相信也是香港市民對2017年特首選舉的期望。民主派是否能成為候選人、「入閘」讓市民投票選擇這個測試普選真偽的標準,不應該被視為只為滿足泛民的私利,因為泛民是香港政治光譜的主要組成部分。如果這部分會在普選過程中被切割出去,這種「普選」不可能是真正的普選。而如果即使普選有限制也不會把泛民排除在候選人名單之外,有關限制不會是太過嚴重,可能是香港市民能夠接受的妥協。

北京或者本地親北京人士也許會辯解﹕不是排斥所有泛民候選人,而是要排除最極端的候選人當選。如前所述,如果普選投票是公平公開進行,香港市民根本不會選擇極端的候選人(甚至可以說全世界任何正常社會都不會),因為極端的定義就是只會有少數人支持。

香港市民的擔心是﹕北京要控制普選的提名程序,其實真正目的是害怕任何泛民候選人當選。在2007年和2012年參與特首選舉的泛民候選人,分別來自公民黨和民主黨。這兩個黨都位於香港政治光譜的中間地帶。如果北京不能接受來自這個地帶的從政人士當特首,又怎能防止人家批評這種普選是假的?

對北京而言,只有建制派候選人的所謂普選當然較為安全,但世間並沒有完全安全的事。2012年的特首選舉,北京原來的計劃是只有一個建制派候選人,即使泛民候選人能夠入閘,可以重演2007年建制派候選人大勝的戲碼。但梁振英打亂了北京的計劃。兩個建制派候選人為求當選互揭對方瘡疤。當唐英年形勢不妙時,有建制派勢力想推舉曾鈺成為候選人抗衡梁振英。結果是北京強力干預,說服唐英年和曾鈺成的支持者投票給梁振英,但結果不算很理想。梁只能低票當選,建制派亦因此嚴重撕裂,是今天特區政府管治困難的其中一個重要原因。

2012年,北京只需要操控一個1200人的選舉委員會,結果仍然與其原來的計劃相距如此之遠。普選投票涉及數以百萬計選民,北京所能夠操控的將更少。如果候選人完全沒有泛民代表,或者泛民會發起全面杯葛,造成極為難看的局面;又或者泛民挑選建制派候選人其中一位討價還價,令成功當選者負了他們的票債,日後在施政時償還。這恐怕也不是北京想見到的局面。如果北京把普選候選人的光譜進一步收窄,連建制派候選人也只能是最忠心的兩三個,那跟沒有選擇差不多,費這麼多氣力來搞普選又所為何事呢?

請北京乾脆講清楚

說到底,北京自己應該想清楚,究竟是想通過所謂普選來挑出一個自己本來就想欽點的特首呢?還是讓香港市民在幾個其可以接受的候選人當中作選擇?如果是後者,是否所有泛民都不被其接受可以當特首?換句話說,只是在狹窄的建制派政治光譜內搞所謂普選。如果北京已有想法,不如乾脆講清楚。如果北京未有想法,這是中央領導人自己的問題,就不應要求香港市民回應什麼愛國愛港、依法辦事這些假議題。真普選是中央贏取港人信心的巨大契機。這不單是為了滿足港人的訴求,也是為了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譜寫一個篇章!道理很清楚,問題只在於領導者能否想清楚。


區家麟:長官意志 龍門飄移

文章轉載自潮池20131127

中央要員訪港,見律政司司長、見法律專家、見大律師公會,據說要交流法律,從法律觀點解說政制改革。開口閉口法律,事無大小基本法;好的,就讓我們看看基本法。

好些本地的「法律專家」直截了當謂:基本法裡,行政長官選舉辦法,沒有公民提名元素,所以公民提名違反基本法。如此詮釋,是雙重標準。

基本法條文寫得有彈性,如果「無寫就不能做」,那麼,人大常委副秘書長兼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訪港時,說的那些四字真言,如「愛國愛港」、「集體意志」、「機構提名」,基本法條文找不到,是否都違反基本法?年前人大常委頒令的「政改五部曲」,基本法裡影都無,密室僭建,又如何合法?

李飛試圖用基本法條文講道理,談「廣泛代表性」意思時,他說,將來的提名委員會和往日的選舉委員會的組成原則是相同的,基本法45條規定的「廣泛代表性」一詞,應當與附件一和人大規定的「廣泛代表性」一詞具有同樣含義。意指同詞應當同義,提委會應繼續由四大界別組成,「八九不離十」。

據此「同詞同義」之邏輯來檢視一下「機構提名」之說,中央認為,基本法45條寫明行政長官「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寫的提名委員會是「會」,不是「委員」,所以一定是「機構提名」;好的,我們又看看基本法附件一第一條:「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根據本法選出」往日的選舉委員會提名行政長官,也是寫著「會」,以往提名,卻從來不是「機構提名」。

又會有人說,那是因為中央根據「立法原意」的解釋,如果立法原意那麼重要,為何不一早寫成基本法條文?再說,「愛國愛港」什麼時候成為基本法裡的「法律要求」,又源自什麼「立法原意」?先不說何謂「愛」,如何用法律定義愛或量度愛等可笑問題;回溯「原意」,鄧小平早已提出「愛國者」的寬鬆標準,當年曾持續討論,明知政治要求不能納入法例條文,成為「法律要求」,這是大眾所理解的「原意」,為何現時又不按鄧小平的原意行事?

這些自打嘴巴式的任意詮釋,信口開河,只許京官僭建,把基本法搓圓按扁,如細路玩泥膠,體現的是長官意志。

李飛強調,機構提名要體現提委會的「集體意志」,明顯要為高門檻篩選鋪路,卻又說「被提名權、被選舉權沒不合理限制」。「沒限制論」之荒誕,在沒限制你報名,卻由一群人上人先決定人選,才讓市民選,這叫真普選?說好了生果任擇,卻只有榴槤與爛橙,這叫有選擇?

是否「真普選」,準則很簡單,若「機構提名」下,由一群小圈子人上人,篩走了任何高民望、或往日普選中得到有力支持的派別所屬人士,都屬不公正不公平的偽選舉。


以法律觀點包裝長官意志,如此政改討論,雙重標準,自欺欺人。權貴們何妨老老實實赤裸裸告訴香港人,這場球賽,界線是我劃的、球例是我訂的、龍門任我來搬;學習尊貴議員謝偉俊名句:「政府有權把龍門由大球場搬去尖沙咀。」中央政府有權把龍門從香港搬到月球,再從月球搬回北京;瞬間飄移,扭曲變形,以法律服務政治,以政治玩弄法律,哀哉基本法。

Monday, July 22, 2013

吳靄儀:議員們,別再請願了

文章轉載自明報2013722

中聯辦主任張曉明出席立法會與議員午膳,數位議員贈以「禮物」表達訴求。讀到這段報道十分不是味道。

立法會議員向中聯辦主任請願,一則於禮不合,有礙觀瞻;立法會是憲制之下的立法機關,議員在《基本法》之下享有職權,何需向任何到訪的中央駐港機構人員請什麼願,表達什麼訴求?以往我從來不上政府總部「請願」,就是因為特首是行政機關首長,我是立法機關成員,分庭抗禮,各司其職,即有議員監察政府,請什麼願?

二則有失身分。大樓之內,議員是主張是客,他喧賓奪主是他失禮,你使他難堪卻是你忘了主人身分。三則未盡本分把握時機。殖民地時代,英國要員到訪,無論我的身分是公是私,都只會表達意見,不會表達訴求,批評港英政策措施,即使言詞強硬,也在辯論範圍,不是向該等大員表態。當然既然批評別人,就須讓人有充分機會回應。

其實,我愈來愈相信,無論對任何人也可以講道理,若到了不能講道理的地步,就不要坐下來同枱吃飯。


中聯辦代表應否現身特區立法會大樓作禮節訪問以外之事,未必沒有可商榷之處,人稱精通香港事務的張曉明主任是否能講道理,尚待證實;但既來之,則安之,既坐下來吃飯,不妨坐下來論事。中共中央對香港實施普選,有何顧慮?不妨真誠探訪;中央對香港的所謂「了解」、「熟悉」,有無捉錯用神?一次談不完,下次再談。

張主任學富五車,滿腹經綸,難道我們的議員就只是草包一個?兩個制度,兩套價值,兩種政治文化習慣,談起來當然有困難,但我們亦不妨給自己一個機會。請願不是平等的表現,我根本不主張公民向政府請願,何况議員向中聯辦官員請願?

Sunday, May 12, 2013

戴耀廷:沒有民主何以守護法治?

文章轉載自明報2013511

民主對維護及推動法治的重要性其實已是眾所周知,卻仍有不少人認為香港可以有法治而不用有民主,但實際的情况是,缺乏了充分的民主保障,已達到的法治水平也會受到威脅和削弱。

要維護法治,就得限權。由憲法確立的民主選舉是確保行使公權力者「有法必依」的其中一個重要限權機制。透過定期、普及和平等及不記名的選舉,政府的最高官員和立法機關的議員才可以行使法律所賦予的公權力去管治社會。公民可透過手上的選票,確保選出代表他們去行使公權力的政治代表,不會用這些權力去損害廣大公民的權益,因他們的政治代表一旦這樣做,公民就可以用選票把他們在下一次選舉中換掉。那才能做到「以法限權」。民主權利也是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權利,是法律所要達成的公義的一部分,是「以法達義」中的「義」。因此民主既是法治的手段,也是法治的目的

若有人認為沒有民主也可以有法治,那實在是太天真了,尤其是在此時此刻的香港。這些人會說,香港一直以來都沒有普選,不是仍能達到高水平的法治嗎?香港的確能在過去維持令港人引以為傲的高水平法治,但那只是因為有其他的限權機制能有效制約香港政府的公權力,尤其是在殖民地時代英國人由上而下要在香港實行廉政的決心而施加的權力制約,不過這些其他的限權機制都逐漸失效,令香港的法治逐漸下滑。

主權回歸後,由上而下的制約沒有了,始料不及是特區政府不單沒有盡力去維護法治,竟不斷做出一些損害法治的行為。最近期的,在非必須的情况下竟要求終審法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提出釋法。其他例子如警察濫權更是多不勝數。由於非由民主選舉產生的特區政府沒有去捍衛法治,那也間接令其他的限權機制如新聞自由弱化了,致香港整體的限權機制已不足以確保香港法治能維持在高水平。


香港法治發展已到了關鍵時刻,若我們不能及時建立起民主選舉這由下而上的限權機制,香港法治沉淪會是不遠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