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許多坐擁特權者還不避嫌地告訴香港市民:「一般」公民無權提名特首之時,大家不妨從另一個很「常識」的角度去思考這個問題。
有權投票的,自然有權提名,這是香港回歸以來一直的慣例。
立法會地區直選議席候選人,須取得100-200位合資格選民的提名,體現了選民權利是選舉權與提名權並存的。過去的特首選舉,雖然只有選舉委員會內的800或1200人是選民,但提名權也是每一位選民(選委會成員)都同時擁有的,即每一個選委成員的提名權力都是均等的,凡取得任何150位選民提名的人士就可成為特首候選人。
因此,當未來特首普選三百多萬的登記選民都成為特首選舉選民時,按現時香港選舉制度的慣例,每位合資格選民理應同時擁有平等的提名權利。假若有些人擁有比其他人更大更多的提名權力,就是歧視,就是民主倒退!
當然,基本法訂明的提名委員會是行使選民提名權利的機構,但絕不能是禠奪選民提名權利的機構!如果提名委員會是透過全民平等權利參與而產生的,或者毋須重複地讓公民有直接提名的安排。但是,如果提名委員會不是公民平等參與,例如某些界別可以讓百多人選出幾十個委員,但另外三百萬「普通市民」就只有35個直選立法會議員作為千多人的提委會中的唯一代表,這就是明顯地排斥了社會大部份人士的參與;因此,這樣組成的提名委員會也就失去了行使公民授權的認受性。如果再沒有並行的公民提名制度,即是閹割了所有合資格選民的提名權利,這不是循序漸進的民主化,而是現況的倒退:因為香港現時所有選舉的選民,都擁有提名權!
總結而言,香港人一直都擁有公民提名的權利,提名委員會若要壟斷這個公民權利,除非取得全體公民授權,否則請具體地說服大眾:他們身體上哪個部份比我們「更尊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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