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November 8, 2013

蕭咏詩、朱啟正:反歧視法不會帶來逆向歧視

Wong MK若要說「逆向歧視」,必須針對「積極平權措施」而非「反歧視法」;「反歧視法」只限制了我們根本不該有的「自由」。

文章轉載自主場新聞2013118

反歧視法是什麼?

何謂歧視?歧視就是在無合理理由下基於某群體的一些特性(宗教、種族、性別、性傾向和身心殘缺等),而對該群體給予較差的待遇。

反歧視法是指禁止歧視的法律,它堅持若無合理理由,必需一視同仁的對待不同群體 如香港的《性別歧視條例》、《家庭崗位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和《種族歧視條例》就在僱傭、教育、商品與服務提供、處所處置和管理等範疇提供了保障。反歧視法是對不同群體都一視同人的法律,好像現行的《性別歧視條例》,就保障了男女雙方都不會被歧視。

這些年間,有人提出了一個叫「逆向歧視」(reverse discrimination)的概念,指若立了反性傾向歧視法,反而會使到異性戀者在社會中得到較差的對待。尤其某些基督教團體憂慮,將來在講台上宣稱同性戀是宗教的罪,是否也會被告等。這實在是過慮了。

根本不該有的「自由」

舉一例子,在未有種族歧視法前,在種族主義者可以開餐廳而拒絕服務其他膚色的族裔。例如一華人老闆,可以大條道理不招呼印度人,並在門口貼上印度人與狗不得內進的標語。現在有了反種族歧視法,餐館必須提供服務給任何種族的顧客。這位華人老闆說他的「自由」被侵犯了,所以這是「逆向歧視」,你認為這樣說得通嗎?

又舉一例,已往香港是沒有亂拋垃圾要罰款的法例的,所以常見有人隨地吐痰和在街上亂拋垃圾。立了法後,有人說這是侵犯了他在街拋垃圾的自由,是對他的歧視,這樣說對嗎?此類論點的謬誤在於,按社會常理的標準,他本來就沒有亂拋垃圾的自由,不過已往的法律漏了對此作禁止而以。現在他「失去」的,根本就是不應有之自由,所以這與歧視無關。

言論自由非絕對,以言入罪有根據

播道會恩福堂譚子舜牧師在年初於政總舉行的「113集會」中指性傾向歧視法中的騷擾與中傷條文皆屬「以言入罪」的條例,會「為社會帶來更大爭議,破壞社會和諧」。首先,我們要搞清楚,即使言論自由應受極高保護,它也不是絕對的。審視今天香港的法律,我們已能找到不少「以言入罪」的條文,舉例說:誹謗罪、恐嚇罪、詐騙罪等,由此可見,「以言入罪」本身根本不是問題,問題在於該言論的正當性。

在香港,除言論自由外,宗教自由都是受到法律保障的。但不代表以宗教之名的一切行動或言論都是正當的,不然我們就不能譴責一些極端宗教份子的恐怖襲擊。我用美國黃國棟律師曾提及的一個例子說明,假若教會講「同性戀是罪,我們不接受同性戀者為教友」或「同性戀是罪,同性戀者會下地獄,被人打死也不用可憐」,這些都應是受宗教自由保障的言語;但是,若教會講的是「同性戀是罪,同性戀者會下地獄,基督徒應現在就去替天行動,懲罰這班罪人(如用石頭打死他們)」,這些仇恨言語就很大機會犯了仇恨罪了,因為這已經是在公開場合煽動大眾對同志群體產生仇恨,並涉及威脅他們的身體或損害其財產了。

再舉一個例子,在香港,吸煙是合法的,但現在醫生不是都在批評煙草商是在謀殺嗎?他們有被告嗎?當然,若有醫生在演講時說「煙草商在慢性謀殺,人們應馬上去燒毀所有煙草商的貨倉,並把煙草商都捉拿軟禁」,這樣應該就超乎言論自由的保障範圍了。既然原本就沒有此自由,自然也沒有所謂逆向歧視。

平權法案(Affirmative Action

那我們能否說「逆向歧視」從不存在?不!只是它並非在反歧視法裡,而是存於平權法案之中。平權法案/積極平權措施(Affirmative Action)是指主動對某些以往處於弱勢的群體提供額外優惠的法律,作為對輸在起跑線上的他們的補償,讓他們較易能追上平等的地位。

在中國大陸,「平權法案」主要實行在政府聘請和大學入學兩方面。小數民族在大學入學試即使成績比略為低,也能有入學的機會。一些大學也規定了小數民族和漢族的收生比例,以讓小數民族能得到一定數目的學位。另外,作為小數民族的同學也能享有特為他們而設的獎學金、學費資助和生活津貼等。在勞工方面,「 優惠政策」要求某些政府高職的身份是要有一定比例的小數民族和女性。歐美等國也在不同的時間有過不同形式的平權法案(有些地區平權法案還在繼續實施中)。

2001年,當時北愛爾蘭只有近8%的警務人員是天主教徒,為了增加天主教徒的數目,當時的北愛警方就立了以宗教背景比例「50%天主教徒:50%新教徒」作警務人員招聘的平權法案。到2011年,已有近30%的警務人員是天主教徒,他們認為不同宗教群體所獲的資源已經差不多,這時候如果繼續為天主教徒提供優惠,就有可能造成「逆向歧視」了。所以北愛政府認為這個「5050」的招聘準則應功成身退了,並於同年正式取消以宗教背景比例「50%天主教徒:50%新教徒」作警務人員的招聘準則。美國中西部的密芝根州(Michigan)也於2006年進行公投,提案修改州憲法不準高等學府在收生時應用平權法案政策。值得一提的是,在有關性傾向歧視方面,美國所有州份都只有反歧視法,而沒有平權法案。

結語

由以上可見,屬消極性的反歧視法本身並不會帶來逆向歧視,但積極性的平權法案則有帶來逆向歧視的可能。只是,反歧視法與平權法案實屬兩條完全不同的法案,絕不可混為一談。希望此文章能釋除一些不必要的法律誤解,免去因誤解而造成的立法恐懼,一同以愛心為同志爭取一條保障他們免受歧視的法例。

建議閱讀:

葉敬德主編,《彩虹的兩端:性傾向歧視立法爭論二百天》,基道出版社與基督教時代論壇週報聯合出版,200510月。

堵建偉(責任編輯),《跨越圍牆、接納差異──性傾向歧視立法對基督徒的挑戰》,香港基督徒學會出版,20069月。

張國棟,《論盡明光社》,Dirty Press出版,20093月。

練柏朗,〈「愛家共融祈禱音樂會」信徒教牧反性傾向歧視立法〉,《時代論壇》,2013114日。

黃國棟,〈甚麼是/不是「逆向歧視」〉,《時代論壇》,20131024日。

原刊登於:Blog Ecumenical Intellig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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