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一篇關於法治的文章,我指出法治的最終目的,就是要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權,守法和限權都只是法治的功能性目的,有法必依、以法限權也不能保證法律可以達義。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才是法治的實質目的——公民的民主選舉權,就是他們享有的基本權利之一;唯有公民的民主選舉權同受法律保障,法治的達義和善治這些實質目的才能達成。
要能保障公民的民主選舉權,若從法制內的途徑已能達到,當然沒有人想以法制之外的途徑爭取。問題是,要能達成平等的政治權利,正正會觸及既得利益者的特權;而現有的政治制度,就是保護既得利益者的政治特權,因此要用體制內的途徑爭取改變,就只能寄望既得利益者大發慈悲。但以人的本性看,那無異是緣木求魚。
故此,在一些情況下,以制度之外的方法,也就是公民抗命,才有可能達致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終極目的。「佔中」倡議的公民抗命行動是要佔領中環要道,然後參與者等候被捕,希望以這種自我犧牲的行為,喚醒其他人明白現有的選舉制度不公,未能保障所有港人的民主選舉權。
有意見認為,這種公民抗命行動會影響他人的權益,所以不合乎人權。
讓我們先搞清楚其他人會如何受此公民抗命行動所影響——由於中環要道受到佔領,有人可能因而不能準時上班,影響他們的收入,以及影響一些中環企業的正常運作;一些中環的居民也可能因交通受阻,對他們出入造成不便;也可能因人群聚集,令中環的一些商戶生意受損……。
這些批評意見指「佔中」的公民抗命行動,未有得到那些因行動而權益受損的人的授權,故此是不合理的。其實,在很多情況下,即使一些行動未有得到權益受損者的授權,那也可能是合理的。在沒有我們授權之下,我們的政治權利不也是遭人拿走了嗎?
在《天主教香港教區有關普選及公民抗命的緊急呼籲》,天主教香港教區就提出公民抗命行動本身必須符合正義,且此行動必須與它試圖避免或消除的不公義情況合乎比例。這裏是引用「合乎比例」的原則來決定可能會影響其他人權益的公民抗命行動是否合理。這涉及多個考慮因素:
一、須比較權益的性質
我們要比較兩種涉及的權益的性質。公民抗命要爭取的,是屬基本人權的民主選舉權,不只是公民抗命者所獨享,若爭取成功,是所有人包括反對行動的人都可享有的。受行動影響的人的確是會感到權益受損,但所講的權益都不見載於國際的人權公約之內。要判別人權有否受影響,不能自己說是人權就是人權,國際社會自1948年的《國際人權宣言》後已有共識。
二、真正造成損失的人
真正導致這些權益受損的,並非公民抗命者,而是侵害了所有人的民主選舉權的北京和特區政府。若北京政府履行承諾、特區政府又能提出符合國際標準的普選特首方案,公民抗命根本就不會發生。北京和特區政府才是導致這些損失的真正原因,公民抗命者只是為自己和所有其他人爭取一些本屬他們的基本權利而已。
三、正規諮詢程序無效
要北京政府放棄固有立場,不完全操控特首選舉,在香港現有的獨特的政治情況下,將是極之困難的。依循正規的諮詢程序,或是採用過去爭取的方法(如百萬人簽名、議會否決、集會、遊行、變相公投、絕食等),看來都不會有什麼效果。因此,除了使用暴力的爭取方法外,餘下的選擇就只有非暴力的公民抗命行動。可能有人認為,即使公民抗命也不足以迫使北京政府退讓,但這也是沒有辦法中的唯一辦法。
四、益處與損失合乎比例
若公民抗命能成功為香港爭取民主選舉權,那不單每個人的基本權利都得到尊重,更讓選出來的特首享有這職位所極之需要的認受性,能制訂和有效執行政策,化解香港各方面的深層次矛盾,帶領香港脫離現在的管治困局,達到善治。
與那些可能因公民抗命行動而有損失的人的權益性質和損失程度相比,公民抗命若能成功,帶來的正面後果及社會益處,應與其有可能造成的損失合乎比例,因而也是合理的。
法治論.之三
要能保障公民的民主選舉權,若從法制內的途徑已能達到,當然沒有人想以法制之外的途徑爭取。問題是,要能達成平等的政治權利,正正會觸及既得利益者的特權;而現有的政治制度,就是保護既得利益者的政治特權,因此要用體制內的途徑爭取改變,就只能寄望既得利益者大發慈悲。但以人的本性看,那無異是緣木求魚。
故此,在一些情況下,以制度之外的方法,也就是公民抗命,才有可能達致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終極目的。「佔中」倡議的公民抗命行動是要佔領中環要道,然後參與者等候被捕,希望以這種自我犧牲的行為,喚醒其他人明白現有的選舉制度不公,未能保障所有港人的民主選舉權。
有意見認為,這種公民抗命行動會影響他人的權益,所以不合乎人權。
讓我們先搞清楚其他人會如何受此公民抗命行動所影響——由於中環要道受到佔領,有人可能因而不能準時上班,影響他們的收入,以及影響一些中環企業的正常運作;一些中環的居民也可能因交通受阻,對他們出入造成不便;也可能因人群聚集,令中環的一些商戶生意受損……。
這些批評意見指「佔中」的公民抗命行動,未有得到那些因行動而權益受損的人的授權,故此是不合理的。其實,在很多情況下,即使一些行動未有得到權益受損者的授權,那也可能是合理的。在沒有我們授權之下,我們的政治權利不也是遭人拿走了嗎?
在《天主教香港教區有關普選及公民抗命的緊急呼籲》,天主教香港教區就提出公民抗命行動本身必須符合正義,且此行動必須與它試圖避免或消除的不公義情況合乎比例。這裏是引用「合乎比例」的原則來決定可能會影響其他人權益的公民抗命行動是否合理。這涉及多個考慮因素:
一、須比較權益的性質
我們要比較兩種涉及的權益的性質。公民抗命要爭取的,是屬基本人權的民主選舉權,不只是公民抗命者所獨享,若爭取成功,是所有人包括反對行動的人都可享有的。受行動影響的人的確是會感到權益受損,但所講的權益都不見載於國際的人權公約之內。要判別人權有否受影響,不能自己說是人權就是人權,國際社會自1948年的《國際人權宣言》後已有共識。
二、真正造成損失的人
真正導致這些權益受損的,並非公民抗命者,而是侵害了所有人的民主選舉權的北京和特區政府。若北京政府履行承諾、特區政府又能提出符合國際標準的普選特首方案,公民抗命根本就不會發生。北京和特區政府才是導致這些損失的真正原因,公民抗命者只是為自己和所有其他人爭取一些本屬他們的基本權利而已。
三、正規諮詢程序無效
要北京政府放棄固有立場,不完全操控特首選舉,在香港現有的獨特的政治情況下,將是極之困難的。依循正規的諮詢程序,或是採用過去爭取的方法(如百萬人簽名、議會否決、集會、遊行、變相公投、絕食等),看來都不會有什麼效果。因此,除了使用暴力的爭取方法外,餘下的選擇就只有非暴力的公民抗命行動。可能有人認為,即使公民抗命也不足以迫使北京政府退讓,但這也是沒有辦法中的唯一辦法。
四、益處與損失合乎比例
若公民抗命能成功為香港爭取民主選舉權,那不單每個人的基本權利都得到尊重,更讓選出來的特首享有這職位所極之需要的認受性,能制訂和有效執行政策,化解香港各方面的深層次矛盾,帶領香港脫離現在的管治困局,達到善治。
與那些可能因公民抗命行動而有損失的人的權益性質和損失程度相比,公民抗命若能成功,帶來的正面後果及社會益處,應與其有可能造成的損失合乎比例,因而也是合理的。
法治論.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