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梁振英在立法會答問大會以「行政會議的保密原則」為由,拒絕公開政府不發牌予香港電視的理據。但保密原則的界限在哪?筆者先後跟謝連忠律師、莊耀洸律師和前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了解過。發現一切不過是梁振英的另一個「語言偽術」。
跟行政會議保密原則有關的主要條例是《宣誓及聲明條例》。《宣誓及聲明條例》規定行政會議成員必須於獲委任後作出「盡職誓言」:「除獲行政長官的授權外,決不向任何人洩露行政會議的議程、所討論的內容及情況以及基於行政會議成員身份而獲得的任何文件,或獲知的任何事情,不以職務之便謀取私利或協助他人謀取私利,並就行政會議作出的一切決定,負起集體責任」。
「盡職誓言」簡單而言,就是將可向外公佈甚麼的決定權,全盤交到行政長官手上,以符合政府「行政主導」的設計。所以獲行政長官授權公佈決定的官員是否可以引用保密原則本身就存有疑問。梁振英以行政長官的身份再以保密原則為擋箭牌就明顯是妄顧事實、愚弄公眾。
行政會議的討論過程保密大家可以理解,但行政會議的決定理據不能公開,就絕對是689特首另一驚人發明。香港所有重大決定都會經行會討論,而如果經過行會討論就不能公開,即是所有重大決定都要保密?
在梁振英政府治下,外交失敗可以說成取得階段性進展、萬眾觸目的免費電視發牌大家反而蒙在鼓裡……一切一切,真的比無線劇集更魔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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