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July 22, 2013

吳靄儀:議員們,別再請願了

文章轉載自明報2013722

中聯辦主任張曉明出席立法會與議員午膳,數位議員贈以「禮物」表達訴求。讀到這段報道十分不是味道。

立法會議員向中聯辦主任請願,一則於禮不合,有礙觀瞻;立法會是憲制之下的立法機關,議員在《基本法》之下享有職權,何需向任何到訪的中央駐港機構人員請什麼願,表達什麼訴求?以往我從來不上政府總部「請願」,就是因為特首是行政機關首長,我是立法機關成員,分庭抗禮,各司其職,即有議員監察政府,請什麼願?

二則有失身分。大樓之內,議員是主張是客,他喧賓奪主是他失禮,你使他難堪卻是你忘了主人身分。三則未盡本分把握時機。殖民地時代,英國要員到訪,無論我的身分是公是私,都只會表達意見,不會表達訴求,批評港英政策措施,即使言詞強硬,也在辯論範圍,不是向該等大員表態。當然既然批評別人,就須讓人有充分機會回應。

其實,我愈來愈相信,無論對任何人也可以講道理,若到了不能講道理的地步,就不要坐下來同枱吃飯。


中聯辦代表應否現身特區立法會大樓作禮節訪問以外之事,未必沒有可商榷之處,人稱精通香港事務的張曉明主任是否能講道理,尚待證實;但既來之,則安之,既坐下來吃飯,不妨坐下來論事。中共中央對香港實施普選,有何顧慮?不妨真誠探訪;中央對香港的所謂「了解」、「熟悉」,有無捉錯用神?一次談不完,下次再談。

張主任學富五車,滿腹經綸,難道我們的議員就只是草包一個?兩個制度,兩套價值,兩種政治文化習慣,談起來當然有困難,但我們亦不妨給自己一個機會。請願不是平等的表現,我根本不主張公民向政府請願,何况議員向中聯辦官員請願?

Thursday, July 18, 2013

戴耀廷:一場關於公民抗命與法律公義的對話

文章轉載自明報2013717

K大學是南非在種族隔離時代的一所大學,BK大學法律學院的副教授,並在社會推動公民抗命的運動,爭取結束種族隔離的法律。CK大學的校長,因B的社會行動而召見B。以下是他們的對話。

法律教授 卻教唆人犯法?

CB先生,我收到投訴說你作為大學的法律教授,卻在大學外教唆人犯法。你可以給我一個合理的解釋嗎?

B:校長先生,我所推動的是公民抗命。

C:那不是一樣嗎?不也是叫人犯法?

B:公民抗命的確會涉及違法的行為,但公民抗命與一般違法行為不同,是因為違法的目的是出於公義,而非出於自利。有些違法行為是涉及暴力的,但公民抗命就必然是非暴力的。

C:法律就是法律,違反就是違反,無論出於什麼原因,叫人違反法律就是不尊重法律。

B:但公民抗命者是會自願承擔罪責的,那顯明他們是接受及仍尊重這法律制度的權威,不過只是希望透過觸犯法律去引發公眾去關注法律本身是不公義的,從而促使不公義的法律能改變過來。

Where do you draw the line?

C:你口口聲聲說是為公義,那由誰來說什麼是合乎公義?若人人都說自己是為公義,那麼人人都有藉口去犯法,那麼法律還有什麼用?Where do you draw the line?

B:當然社會對什麼是公義有不同理解,但那也不是說任何公義的理解都能成立的。起碼國際社會已接納了所有國家的法律都得保障基本人權,包括了公民、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法律的終極目標就是要保障基本人權。若一項法律是違反基本人權的,那就是不公義的法律,公民就可以用公民抗命的行動去爭取改變這些不公義的法律。

C:我雖不是念法律,但你也不要欺我不懂法律。維持社會秩序不也是合乎法律公義嗎?人要遵守法律是因為法律是維持社會秩序的重要力量。人不尊重法律就是破壞社會的秩序。沒有秩序,人就會活在混亂中,人的生活和權益就得不到保障。

B:你是對的,法律的主要功能是要維持社會秩序,而我也認為維持秩序對社會來說是重要的。但我們還要問那是什麼樣的秩序?我們是否要維持任何的社會秩序,即使那是不公義、侵犯人權的秩序?人是否要不問情由地遵守任何法律、接受任何性質的法律秩序呢?

為犯法而犯法?

C:你還是未解答誰去決定什麼是不公義?若任何人都可以決定因那是不公義就不去遵守法律,那麼法律怎樣能維持社會秩序?即使你認為那是不公義的,你也不能違法去促進你所說的公義!你現在所倡議的無異是「為犯法而犯法」!

B:校長先生,看來你對公民抗命的認識真是很有限。如一位知名歷史學家所說,把公民抗命說成是「為犯法而犯法」,或是出於惡意歪曲,或是由於完全無知,二者必居其一。公民抗命的重點並不是在於違法那一點,而是這些為定義犯法的人是希望他們的行動能引發其他人的關注和認同他們的公義訴求。若其他人不認同他們所作的真是為公義,那些法律也不會被改變,但無論如何公民抗命者都會為他們的違法行為承擔責任。因此,最終決定什麼是公義,是交由社會全部的人。一些純為私利的違法行為,無論人如何解說那是為公義而行,公眾的眼睛是雪亮的,他們最終也不會被認同的。

公民抗命 啟動一個反思程序

C:但你再高的理想也不可以叫人犯法!若人人都是這樣,法律的權威還何存?

B:校長先生,我想反問為甚麼公民應尊重法律呢?法律的權威又是源自哪裏?

C:法律的權威是源自制定它的國會,我們的立法機關。

B:那國會又是基於甚麼可權威地制定人人都應遵從的法律呢?

C:那不是很簡單嗎?我們的憲法賦與國會立法的權威。

B:但又是甚麼給予憲法這樣的權威呢?

C:來自制憲的制憲大會。

B:那它的權威又是從何而來?

C:來自人民!

B:但人民並沒有參與去選出制憲大會的成員啊?

C:人民最終接受了憲法並願意遵從不就可以嗎?

B:你所說是對的,但那不是說你也同意了法律最終的權威還是源自人民是否承認法律是有規範性的嗎?公民抗命就是要啟動一個反思程序,讓所有人去反思現行的一些法律是否應享有被人人遵從的權威。而思考的要點就是那法律是否合乎公義。

C:你要人人都去反思法律是否享有權威、是否合乎公義,那是否對人的要求過分一點?大部分人都只是會跟從法律的規定,而沒有時間好像你說那樣做的。那是不切實際的。

B:你也說得沒錯,大部分人都是懶得去想法律是否合乎公義的問題。但公民抗命就是要去喚醒他們。若他們不願醒來,或是醒了仍在裝睡,公民抗命也不可能成功。但你叫我連去喚醒他們也不去嘗試一下,我就不能接受

C:你這種做法是相當危險的,一旦人人都這樣做,難道你叫政府天天都會因公民抗命就修改法律嗎?

B:對於你這樣說,我是感到困惑的。從你的角度看,穩定壓倒一切,即使那社會秩序是不公義的,但你不要忘記這種穩定是虛假的。不公義的制度所衍生的不公義,只會在社會內不斷蔓延,到了爆發出來時,對社會的衝擊會更大。所以,真正危險的是置不公義不顧,把它掃進地氈下去就算了。或許公民抗命真的是危險的,但那只是對既得利益者和專制的執政者而言,因公民抗命把公義及不服從的價值和思想注入了原本是順民的人心裏。那麼,無論行動最終是否成功,他們要繼續施行不義的管治都不再會是那麼容易的了。

C:你也說了,這種行動未必能成功。若你的行動不可能成功,但你卻鼓吹人參與,結果是參與的人都受損,你不覺得你要為此負上責任嗎?

B:我當然會為此負上責任,但每一個人也要對自己及社會負責。我不斷向人重複地說,在考慮參與公民抗命行動前,他必須慎重地計算代價。我問他們三個問題:你是否堅定相信不公義的法律要被改變?若是,你是否願意為這付上代價?若願意,你能付上多大的代價?或許,行動不會一下子成功,但參與的人都是在慎思下才決定參與。當然我自己也必須為這行動付上我自己的代價。

挑起社會矛盾和衝突?

C:你現在所作的是,只是挑起了社會內的矛盾和衝突。

B:我想我沒有挑起社會的矛盾和衝突,因那矛盾和衝突已長久存在,只是人們漠視了它。我所作的只是要讓所有人都得去直接面對這些矛盾和衝突,不讓人可以再去迴避它。

或許我是天真了一點

C:你認為公民抗命這種政治浪漫行為在我們國家有可能成功嗎?

B:或許公民抗命真的帶有一點兒政治浪漫,我也不知道它在此階段能否成功。但我相信關鍵在於人心裏面是否還有着一點兒的善,並我們能否透過公民抗命把這點兒善勾出來。或許我是天真了一點,不過我對所有人心內裏還可以是保留着那點兒善,還是有信心和盼望的。這是包括了那些在現行不公義制度下享有特權的人。

C:你所說的,聽來是充滿矛盾,公民抗命既是要脅迫人去做一些事,但你又說那是要去引發人的善。我實在不能明白。我見不到公民抗命怎可能成功改變得到不公義的法律,即使那些法律真的如你所說是不公義的。

B:公民抗命的確是帶有矛盾性的。那些公民抗命者是出於善而非出於恨去進行那些看似是脅迫的行動。他們的善是因他們見到法律的不公義,為了那些受法律壓迫剝削的人,他們不是要去傷害別人而是願意「自殘」。他們「自殘」的行為是要「脅迫」每一個人去面對自己的良心,就是要每一個人,包括了既得利益者,在自己的心田內搜尋那可能仍保留着的善,看他們會否基於某些人的無私、利他和自我犧牲的行為,而能夠超越自利的思維,讓他們裏面仍存的善去引導他們去與其他人去商討何謂共同的善,尋求共識,以使法律能變得公義一點。

不要再留在大學法律學院?

C:我沒時間理會你說的一大套歪理,你在外面做什麼,大學也懶得理。但你是在大學教法律的,你的學生以後要當律師或法官,他們的職責是要執行法律,也就是要人去守法,你現在所作的對他們會產生負面的影響。若你要繼續推行你的社會運動,我也沒興趣阻止你,但請你不要再留在大學的法律學院了。


B:校長先生,你好像忘了我們大學的教學目標是要幫助學生去堅守民主社會的核心價值,包括了基本人權、公義、平等和言論自由。大學也是要協助學生去積極參與改善社會的行動,以促進人民生活進步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我看不到我現在所作的與大學的教學目標有什麼不符。反之,讓學生去思考公民抗命的意義,是實現這些教學理想的一種有效方法。我們在法律學院教導學生,並不是要訓練出一群只懂操作複雜法律條文及程序的法律技術員。我們是要建立起一隊能維護法治的專業法律團隊,而他們所要維護的法治,不是那種不問法律內容就去遵守的低層次法治——「有法必依」,而是法律須能實現公平、公義和人類尊嚴的高層次法治——「以法達義」。

Wednesday, July 10, 2013

林行止:引進高溫爐出口垃圾 堆填廢料非唯一選項

Wong MK看看除了堆填和焚化,香港還有甚麼處理垃圾的方法呢?

文章轉載自信報2013710

一、「發展新界東北終極方案」固然令政府焦頭爛額,「同期推出」的另一項「成熟政策」「屯門和打鼓嶺堆填區撥款申請」(當然尚未成「政策」),即使民建聯改變過去的「強列反對」而全力支持,本周五在立法會通過的機會亦微乎其微;據昨天本報統計,立法會議員「傾向支持」的十八票、傾向反對的三十六票、未決定(未能聯絡)的八票。據此,如無意外,「申請」肯定觸礁。

與將軍澳居民反對在該區擴建垃圾堆填區的理由如出一轍,屯門和打鼓嶺居民亦力拒政府此種意圖。說明白點,這種反應都是「鬼子佬」所說的NIMBY(別在我家附近「搞搞震」)作祟而已。阿當.史密斯說得好,人皆有自利之心,正因為「自私」,才人人反對政府在自己的「後園」堆填臭氣薰天的垃圾。試想,如果專門利人毫不利己的窰洞式思維在香港生根,在哪裏興建擴建垃圾堆填區便都不成問題。

面對洶洶反對的群情,尤其是一些一向被視為「保皇」政客的「倒戈」,有關官員,上自行政長官下至環境局局長,均處之泰然,面不改容地強調即使周五為立法會否決,稍後必會再接再厲申請撥款,因為即使政府做好諸如「源頭減廢」及興建「焚化設施」種種相關措施,以香港人遺下的垃圾實在太多(人均居世界之冠!),垃圾堆填區仍非擴建不可。換句話說,當局認為民意不理解垃圾問題的嚴重性,卻同時顯露了政府、特別是以專家身份被招聘的環境局副局長,對如何妥善處理垃圾的方法,並未與時並進,因此提不出新主張而擇「善」固執,遂使在這個問題上政府與各級議會和民眾不易達成共識,「社會不和諧」令政府施政更困難,不難想像。在反對堆填區上,筆者以為將軍澳居民組織應站出來支持「友區」的抗爭活動,惟有如此,才不會招來心胸狹隘只知「自掃門前雪」的譏諷!

二、廢物(垃圾)再生能源(waste-to-energy)科技的突破,令焚化(把垃圾化為灰燼)、堆填不再是「消滅」垃圾的唯一選項。正如六月二十六日筆者在這裏指出,一種以華氏二千度高溫把垃圾熔化進而產生能源的新法,已令北歐多國能夠以低成本(及接近零污染)獲得廉價能源供應。長和系數公司已在這方面作近十億歐羅的投資,當局理應向該公司「取經」,看看能否引進這種新科技。顯而易見,要在香港建成這種高溫焚化爐,絕非一蹴而就,但只要政府表示有此意願,便會予港人以不久後可把之引進香港的期盼,而政府亦不必再明知故犯、自討沒趣地向立法會申請有關工程之撥款。在這種情形下,可能受影響區域的居民因而可舒口氣,反政府之聲相應緩和,可以預期。環境局為什麼不在這方面動腦筋,而一味要硬推居民拚死反對的政策,真是頗為費解。

眾所周知,引進新科技不僅要錢還需時,因此「救不了近火」,但擴建堆填區不一樣要動用大筆公帑和花長時間?香港財政充盈,只要令議員覺得用得其所,這方面不會有太大困難(若有民意支持又恰逢競選期,一切好辦);至於可能需時甚久,並不是問題,以擴建堆填區亦不能速成,而由於有新希望,只要事實顯示「正在向正確方向進行」,港人是有等待耐性的。無論如何,引進有高效益的新科技,是遠勝抱殘守缺「與民為敵」!

三、退一步看,香港可考慮出口垃圾,此舉既可令擴大堆填區的壓力降溫甚至紓解,又可大賺一筆錢。近期北歐大購愛爾蘭和英國垃圾且對進口美國垃圾表示極大興趣,最擅長貿易的香港,為什麼不在這方面動腦筋?當然,輸出「垃圾」(固體廢物,MSW)的先決條件是把之分類,這種工作香港推行已久惟未收宏效,政務司司長因此可仿效月前「深入民間」抹欄杆洗地的故技,帶一眾高官在鏡頭前教導港人如何把垃圾分類入箱(筒、桶)以便出口!特區政府的民望也許因此有望回升,以此可為香港賺外滙(有這種額外收益,垃圾費、排污費便可酌減),民眾又豈有不爭相景從和拍爛手掌之理?!


出口垃圾,早已是一門大生意。克萊姆森大學經濟系徐家健教授前天在本報「專家視角」的〈垃圾也要自由貿易〉,詳細評介美國洲際的垃圾貿易,可見以垃圾之多冠全球的香港(二年十月二十六日《時代周刊》有題為〈Hong Kongers Produce the Most Garbage in the World〉),出口潛力極厚。香港人每日人均垃圾為一點三六公斤、東京都零點七七公斤、首爾零點九五公斤、台北一公斤,香港垃圾之多,早已世界聞名;而香港「消滅」垃圾主要方法是堆填,絕不「先進」,二一一年的數字為百分之五十二、循環再用百分之四十八;其他亞洲地區,均以焚化為主,如日本百分之四十九(循環再用百分之二十一)、新加坡百分之五十一(百分之四十八)、台灣百分之四十六(百分之五十二),南韓堆填百分之十九、焚化百分之二十、循環再用百分之六十一……。香港棄用焚化爐,有其道理,但如今高溫且不會造成環境污染的「廢物再生能源焚化爐」已在北歐普遍使用,香港又怎能故步自封不予理會?!除了堆填,還有更佳更有效的方法處理垃圾;立法會若於周五否決政府的撥款申請,等於變相迫使政府不得不設法採用更先進的方法「去垃圾」。因此,此舉雖令政府難堪,卻可使香港長期得益!


Saturday, July 6, 2013

李怡: 一切民主都是本土民主

文章轉載自蘋果日報201376

對世界上絕大多數地區來說,政治通常只是局限在本地政治,一般人民極少關注其他地區政治。民主通常也是指本土的民主,本地人很少關心其他地區的民主發展,不會也缺乏能力介入其他地區的民主運動。

香港比較特別。在港英時代,主政者只重管理,不講政治。英國殖民者不會叫香港人愛英國,也從不宣傳英國的制度。受國共內戰的影響,由難民組成的戰後香港社會,輿論界、學術界、市民所議論的政治就是中國政治,即共產黨和國民黨的左與右的政治。社會極少議論香港本土政治,似乎香港本土在港英時代是沒有政治的。

眾多香港人在很長時間只把香港當成臨時居住地,對香港的歸屬感始於六七年左派暴動後,其時香港經濟起飛和整個社會向現代文明躍進。中英談判香港前途問題給社會的衝擊,主要是掀起逃難心態的移民潮,大部份市民無奈觀望,只有小部份人有民主回歸的意識。由於香港人的政治就是中國政治,因此民主回歸派也是期望中共會在一國兩制之下讓港人民主治港。八九六四香港人持續24年的投入,是期待推動中國民主由是可帶來香港民主。但中國政改是一個希望升起又一個希望破滅。今天,中國已形成結構性的權貴政治架構,在可見將來,中國已不可能有民主了。

近年中共對香港政經社三面侵蝕,使香港本土民主派興起。而泛民主派相信也在很大程度上對中共絕望,表明參加佔中行動。佔中就其表現形式來說,是屬於本土抗爭範疇的。但願走向佔中途中,不要再受中共所騙。

從佔中開始,香港爭民主的政治能否擺脫中國政治、民主派從此擺脫「建設民主中國」的思維方式,真正立足於本土呢?毛澤東1920年在長沙從事「湖南自治運動」,提出要建設許多小中國從湖南做起。他沒有要求統治全國的軍閥政權恩賜民主予湖南。烏坎村村民2011年爭取民主普選,也只是爭取烏坎村的本土民主,沒有要求實現全國民主。

上世紀七十年代,筆者與台灣黨外人士(即當時指非國民黨的爭民主人士)有較多接觸,他們之中有主張與大陸統一甚而傾向社會主義的「統派」,也有本土意識很強的本土派,因為「台獨」在台灣是非法的,所以台獨多屬隱性活動。統派原以為中共支持台灣民主,但後來發現了中共本質,多數人就拋棄尋求中共支持的幻想,轉而立足台灣本土作民主抗爭了。經過街頭、議會、牢獄、自焚等鬥爭,最終獲蔣經國解除戒嚴、開放報禁黨禁,開放台灣人去大陸探親旅遊。在對大陸社會尤其政治體制有所認識之後,台灣統派可以說已消亡,本土意識成為台灣社會的主流意識。以本土意識去爭民主,台灣才有今天的民主。如果當年由「統派」主導民主,台灣恐怕直到今天還在觀望大陸何時政改,可給台灣帶來民主統一。

台灣民主的主流意識從不認同一國兩制,但即使台獨派也從沒有干預香港實行一國兩制。因為儘管中共與香港建制派說一國兩制可推向台灣,但台灣壓根兒不認為一國兩制跟台灣有任何關係。相反,2000年民進黨執政,香港立法會倒越俎代庖地通過一個反台獨議案,全體議員包括民主派都投贊成票,只有吳靄儀棄權。香港立法會,你管台灣獨不獨做甚麼?可見香港議員當時的「大中華」意識多麼強。

歷來世界上所有爭取民主的運動,都是立足本土去爭取,而不是向一個高於本土體制的權力去爭取。一來這樣的爭取不可能成功,更高的權力是不可能放權的;二來,如果中國真建設成民主了,由全國各省市民主產生的民選國會,會允許香港居民實行與大陸不同的法系、香港人有各種大陸居民沒有的自由與權利嗎?畢竟,一國兩制是必須在一黨專政的極權之下才可以強制執行的,然而也因此擺脫不掉黨的魔爪干預。這是香港被置於中國政治之下的宿命。

13年前,吳靄儀以反台獨動議與解決台灣問題格格不入?由投下唯一棄權票;今天,爭民主人士也應該考慮到,爭中國民主與爭香港民主也是格格不入的。一切民主都是本土民主。不要一天到晚估量或期待中央撤換梁振英,我們只須持續地、韌性地倒梁就對了。不要期待中央會賜予香港民主,我們通過佔中凝聚香港人的民主實力就對了。


全自治、城邦論,甚而港獨,只在言論層次,有何可怕?台灣在公開提出激烈的台獨主張後,近年中共倒是連統一都極少提了。一切自主的言論,都無須畏懼,直言何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