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們常常聽到「搬龍門」這三個字。搬龍門是什麼意思呢?簡單來說,搬龍門就是在爭論、博奕或處理問題的時候,把預設的規則隨自己喜好更改,做成無論如何也是對己方有利的局面。就好像兩隊球隊對壘,當中一方快要攻入對方龍門的時候,防守一方突然把龍門移走,那對於跟隨規則射門的一方當然是不公平。
港視開台一波三折,香港電視(下稱港視)申請免費電視牌照被拒之後,它向中移動香港買入其手上的流動電視牌照。牌照規定持有人能夠使用指定頻譜來提供流動電視服務,但沒規定制式。所謂的流動電視,就是要流動通訊模式發送節目,讓有特定接收裝置的用戶收看節目。政府過往曾表明,以流動電視牌照提供的服務不受監管電視廣播的《廣播條例》規管,而且在2007年曾經裁定流動電視牌照不違反《廣播條例》「可供超過5,000指定處所(即住所及酒店房間)所組成的觀眾接收的限制」的規定。
當港視買入了流動電視牌照之後,通訊局指港視有可能違反《廣播條例》,但港視指中移動香港也有提供接駁電視的裝置,質疑通訊局的前後矛盾。
其後,通訊局指問題在於港視計劃使用的新制式(DMTB)與某些收費電視制式接近,所以家庭用戶能夠接收到,這就涉及《廣播條例》可供超過5,000指定處所所組成的觀眾接收的限制。港視反駁指流動電視是用獨立的解碼器接收(不論是接駁到手機、電腦還是電視),而不是用大廈公共天線(那是受法律監管的),如果大廈用戶用天線非法接收 DMTB訊號,那不是港視違法,而用戶違法。
接著,港視說可以不用DMTB制式,改用通訊局建議的DVB制式,通訊局卻說可能將來的電視製造商會加入BVD解碼功能,也有可能令港視違反《廣播條例》「5000指定處所觀眾接收」的規定,但實情是沒有明顯證據顯示將會發生。其實接駁器可以經流動電視服務接駁電視,是中移動香港經營時已經有的服務,那時通訊局是容許的。
以上種種,被社會輿論稱為把搬龍門一搬再搬。龍門的意思,是公共政策的連續性,政府在2006年發出流動電視牌照,說明不受《廣播條例》監管,而且沒規定制式,也容許本來的經營者把服務接駁至電視,到了同一牌照的新的經營者出現,便指有可能觸犯《廣播條例》來限制服務。當中的技術細節也許複雜,但因為政策前後矛盾是頗明顯的。同學們如果擔心會被筆者的立場導引的話,可參考前工商及科技局長王永平《王維基投訴有理》一文,相信會對事件有更全面的理解。
(原文載於 19-3-2014《星島日報》,原標題為《踢球不能搬龍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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